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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现状的调查数据统计及分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的快速、顺利完成,充分反映出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大学对贫困生教育资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反映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的整体情况,本次问卷调查对全市所有市属公立大学发放了问卷,包括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院。

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现状的调查数据统计及分析_天津市大学贫困生

一、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现状的调查数据统计及分析

(一)调查目的、对象与内容

深入了解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现状,将便于总结教育资助工作的成效、经验和问题,为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工作的改进和政策制定提供客观依据。为此,课题组对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了大学教育资助管理、教育资助实施和资助效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和贫困生对教育资助的感受、建议和期望。

调查主要采取问卷方式进行,辅之以对大学教育资助部门负责人和贫困生的访谈、专题研讨会等方式。问卷调查于2013年5月进行,在一个月内完成了问卷的发放和回收。调查的快速、顺利完成,充分反映出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大学对贫困生教育资助工作的高度重视。

本次问卷调查分为两套问卷:一套为对学校教育资助部门负责人的学校问卷,以了解学校整体的贫困生教育资助情况;另一套为对大学贫困生的学生问卷,以了解资助对象受资助的情况以及对现行教育资助工作的满意程度。两套问卷对比分析,可以更为精确、客观、全面地了解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工作的现状,提出更为切实的、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www.guayunfan.com)

本次调查内容涉及资助对象认定、资助主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效果。问卷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学校和学生基本情况调查;第二部分依据课题研究目的,设计了包括资助对象认定、资助主体、资助方式、非物质救助、资助制度和资助效果六个维度的自编试题,采取单选题、多选题和排序题的形式;第三部分是开放式试题,主要是征询大学教育资助部门负责人和学生对贫困生教育资助的看法和建议。问卷采用社会统计学软件包(SPSS) 17.0进行数据分析和管理。

为反映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的整体情况,本次问卷调查对全市所有市属公立大学发放了问卷,包括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院。学生问卷调查对象是大学的贫困生[1],采用了分年级、分专业的分层随机抽样法,抽样时主要考虑了性别、年级和专业等因素。

问卷调查得到天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天津市教育资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因此得以顺利实施。此次调查对象涉及天津市属所有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并得到所涉院校的积极配合,调查共回收学校问卷35份、学生问卷1213份。在1213份学生问卷样本中,男生616人,占总人数的50.8%,女生597人,占总人数的49.2%;一年级467人,占总人数的38.5%,二年级452人,占总人数的37.3%,三年级195人,占总人数的16.1%,四年级84人,占总人数的6.9%,(医学专业)五年级5人,占总人数的0.4%,数据缺失10人,占总人数的0.8%;本市232人,占总人数的19.1%,外省市898人,占总人数的74.0%,数据缺失83人,占总人数的6.8%;来自城市171人,占总人数的14.1%,来自县镇181人,占总人数的14.9%,来自乡村712人,占总人数的58.7%,数据缺失149人,占总人数的12.3%。

(二)关于资助对象的调查

1.资助对象的认定情况

贫困生认定,即教育资助对象的认定是教育资助实践中的重要一环,贫困生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教育资助的效果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1)贫困生申请资格

如图1所示,85.7%的学校规定其贫困生申请资格为“具有民政部门证明的全体在校学生”,8.6%的学校规定“全体在校生都可申请”,5.7%的学校规定其贫困生申请资格为“具有民政部门证明的毕业班以外的在校学生”。这表明绝大多数学校采取了贫困证明法作为贫困生判定的主要方法。这种判定方法是目前贫困生认定中最基础的认定方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非贫困学生在生源地,通过非正当途径开据了贫困证明,就会导致认定工作出现误判。而这种现象在教育资助实践中是常有发生的,调查中学生对此现象的反映也比较普遍(见图6-4)。

图1.天津市大学贫困生认定申请资格情况(N =35)

(2)贫困生认定频率

对贫困生的认定频率,如图2所示,91.4%的学校“每学年认定一次”,5.7%的学校“每学期认定一次”。这与学生问卷反映的情况是基本一致的:75%的学生反映学校“每学年认定一次”,17.5%的学生觉得学校“每学期认定一次”,5.8%的学生指出学校仅在“新生入学时认定了一次”,1.6%的学生觉得学校对贫困生是“随时认定”。学校问卷显示,并没有学校仅在新生入学时认定或随时认定;然而,学生问卷却出现了这样的回答。这可能由于一些大一学生还没有经历再认定,误以为学校在学生在学期间仅认定一次。虽然这样的贫困生所占比例甚小,但表明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的传达力度是不够的,学生对相关信息并不知晓。

图2.天津市大学贫困生认定频率(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图2还显示,当问到资助对象认定的最佳频率时,53.6%的学生认为“每学年认定一次为最佳”,34.6%的学生觉得“最佳认定频率为每学期认定一次”,7.4%的学生觉得“随时认定为最佳”。虽然每学年一次仍是大多数学生认为的最佳频率,但是选择每学期一次和随时认定的比例也相当高。这间接反映出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每年一次的认定频率不能及时反映学生的经济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资助对象认定不当,教育资助分配不公。

(3)资助对象认定的参与群体

表24显示,在资助对象认定的过程中,按参与程度的强弱排序,辅导员是主要参与者,其次是全班同学、申请人本人、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和任课老师。这表明在资助对象认定的过程中,辅导员、教师和学生起到很大作用。

表24.资助对象认定的参与群体

资助对象认定方法之一的消费水平界定法中,一般是通过辅导员、班主任或同班同学对贫困生消费情况及表现的观察和了解来确定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贫困生标准。辅导员、班主任及同学的参与,可以及时发现“虚假贫困”的情况,一定程度防止“资助对象认定不当”,是对贫困证明法很好的补充。但是,各类人员的参与,增强了资助对象认定的主观人为因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客观性。辅导员、同学及教师的作用应该在教育资助的实施或监督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但经济依据应是贫困生认定的基础环节。

2.对贫困生家庭状况的调查及家访

学校对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情况,71.4%的学校对全部贫困生家庭状况进行调查,25.7%的学校对部分贫困生进行调查,2.9%的学校从不调查。可见,大部分的学校能够做到基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贫困生进行认定,但仍有一部分学校不能完全实行或不实行。

学校对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频率,如图3所示,14.3%的学校“每学期调查一次”,62.9%的学校“每学年调查一次”,17.1%的学校“不定期调查”。这与学生问卷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

学校对贫困生家访的情况,68.6%的学校对部分贫困生进行家访,28.6%的学校从不进行家访。由于大部分的贫困生来自外省市,家访有一定困难。因此,大部分学校只对部分学生进行家访。这表明了高校十分重视贫困生认定的后续工作,在能力范围内对贫困生进行监督和管理。

图3.天津市高校对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频率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3.资助对象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教育资助实践中,资助对象认定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如图4所示,学校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学生夸大家庭贫困程度”(94.1%)、“基层提供虚假证明”(91.2%),此外“不重视与申请未通过的学生进行事后交流”(55.9%)、“学校对相关信息的宣传引导力度不够”(50%)、“学校的民主评议欠真实”(47.1%)等问题也比较普遍。上述这些问题最终均会导致资助对象认定不当。

对比学校的调查结果,学生认为的主要问题依次是“学校往往不重视与申请未通过的学生进行事后交流”(62.3%),“有的学生会夸大家庭贫困程度”(58.2%)、“学校对相关信息的宣传引导力度不够”(53.9%)、“学校的民主评议欠真实”(53.7%),“生源地基层提供虚假证明”(53.3%)。对比分析表明,学校对学生引起的问题(即学生夸大家庭贫困程度和提供虚假证明)反应比较强烈,而对于由于学校自身管理不完善引发的问题(即缺少与学生的沟通、宣传力度不够、民主评议欠真实)认识并不充足。相比之下,学生反映的问题最为重视的还是自身的权益。因此,学校在教育资助过程中,应更多地注重对学生的关怀、信息公开和民主管理,以完善贫困生教育资助管理机制、提升资助效果。

资助对象认定不当存有极大隐患,“造成确实困难的学生得不到资助,增加其完成学业的困难”(77.1%) ;“助长虚假申请资助现象,使学生形成不良品性”(94.3%) ;“致使辅导员的威信丧失,并影响师生关系”(71.4%) ;“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68.6%) ;甚至“影响学校乃至社会公信力”(71.4%),对教育资助的效果和公平有严重的危害(见图5)。对资助对象认定不当造成的危害,学生的认识与学校是一致的。

图4.天津市在资助对象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问卷N =34,学生问卷N =1213)

图5.资助对象认定不当的危害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三)关于资助主体的调查

1.资助主体的覆盖率

贫困生教育资助主体的构成结构应该是多元化的。学校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高校都得到了中央政府资助,94.3%的学校为贫困生提供资助,82.9%的学校得到地方政府资助,62.9%的学校得到企业资助,48.6%的学校得到社会团体资助,40%的学校得到个人的资助,20%的学校得到事业单位资助,2.9的学校%得到国际组织资助。

从各主体提供资助所覆盖的高校来讲,中央政府是对贫困生教育资助最主要的资助主体,学校和地方政府也是贫困生教育资助主要的经费提供者,社会力量在贫困生资助中发挥着很大作用,尤其是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此外,还有高校获得了国际组织的资助,扩展了资助渠道。此项数据充分表明我国教育资助在实践中已实现多元化主体构成。

学生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71.3%的高校贫困生得到过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或助学贷款;28.4%的贫困生得到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或各项补助,如包括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资助覆盖率可达到57%;6.3%的学生得到了社会力量提供的助学资金;得到地方政府所提供奖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数量占比较小。

从各主体提供资助所覆盖的人次来讲,中央政府依然是最主要的资助主体,在大学贫困生资助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学校除了承担着教育资助的执行任务,在资助资金的筹集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众多的贫困生提供资助;比较而言,地方政府虽然也是主要的资助主体,但其提供资助的覆盖率并不是很高,甚至低于社会力量助学的学生覆盖率;社会力量是教育资助的重要参与者,社会资源是教育资助资源的重要补充,但是其所占比例仍然比较小。

2.影响资助主体实施资助行为的因素

在“资助主体”这一维度,除了资助主体的覆盖率,课题组还对可能影响各资助主体实施资助行为的因素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在“能够改变学校贫困生资助对象和金额的影响因素”题目中,除国家政策法规这一主要因素外,67.6%的高校认为是“学校领导的集体决定”,41.2%的高校选择了“学生的呼吁”,还有11.8%的高校觉得“教师的建议”也可以影响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实施。这组数据一方面表明学生与教师的意见对学校完善贫困生资助工作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会被参考或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体现了贫困生教育资助利益主体的民主参与。

关于“促使企业与高校建立资助关系的因素”,调查指出“企业名誉在高校间的传播”(62.9%)、“企业与学校有频密而愉快的交往”(60%)、“企业领导是学校校友”(51.4%)、“企业税收减免等经济政策”(42.9%)、“企业领导与学校领导是亲密朋友”(31.4%),这些因素都会促使企业资助大学贫困生。在“哪些因素影响个人资助者实施资助行为”题目中,是否有“慈善之心”(82.9%)被认为是主要的影响因素,校友的“校园情结”(48.6%)、资助贫困生可以“获得良好声誉”(48.6%)、出于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个人关系的“友情资助”(42.9%)等因素都可能促使个人资助大学贫困生。以上这两组数据表明,学校可以通过深入挖掘校友、合作企业及大学成员个人的潜力来扩展贫困生资助的融资渠道;政府通过制定“资助教育企业税收减免”等政策、建立“教育资助优秀单位及个人宣传网络平台”等措施,为大学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大学与资助主体联系沟通的相关问题

大学与非营利性机构建立关系获得资助,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提供信息”(42.4%),“学校主动联系”的占36.4%、“非营利机构主动联系学校”的占30.3%、“通过中间人介绍”的占24.2%。可见,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是大学建立新资助关系的重要渠道,大学或社会力量单方面的积极联系成功机率较小,急需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而对于“附带一定条件,争取营利性企业资助贫困大学生”,大部分大学“不愿意主动争取,但如果企业主动来洽谈愿意考虑”(57.1%) ;少数大学认为“有风险,不去争取”(5.7%),甚至“反对该类资助主体参与贫困生教育资助”(5.7%),但仍有部分大学“愿意去争取”(28.6%)。以上两组数据表明,政府在拓展大学获得资助渠道方面有重要作用。因此,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贫困生教育资助供给与需求信息网”,可以使教育资助的供求双方都可获得准确、详实、充足的信息,有更多选择的空间,帮助大学扩展融资渠道,提高教育资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在“大学与资助主体的沟通”方面,25.7%的大学表示“经常研讨”贫困生资助相关问题,48.6%的大学表示“有但很少”,17.1%的大学“正在试图去做”,5.7%的大学“从来没有过”相关讨论。可见,大学与资助主体的沟通还比较缺乏。加深大学与资助主体的信息沟通,可以促使资助主体了解大学贫困生资助的现状与现实需求,及时完善贫困生资助策略;同时促使大学提高贫困生资助管理的透明度与民主化,完善校内贫困生资助机制,提升相关服务质量。

4.学生对各资助主体的满意程度

在资助主体这一维度,除了上述资助主体的覆盖率、可能影响各资助主体实施资助行为的因素、以及大学与资助主体联系沟通的相关问题之外,课题组还调查了学生对各资助主体所提供资助的满意程度。如图6所示,对各资助主体满意的比率[2]依次是对国家资助的满意度为85.3%,对大学资助的满意度为79.6%,对地方政府资助的满意度为66.4%,对社会力量资助的满意度为56.7%。若排除“没有获得”选项,对各资助主体的有效满意度实为更高,均在75%以上。可见,学生对各类资助主体都是比较满意的。对国家资助的有效满意度最高,为90.6%,可能由于国家资助覆盖面大且资助金额较多。按一般规律讲,政府提供的资助应该优于大学自身的资助;而本次调查结果却显示,学生对地方政府资助的满意度低于对大学资助的满意度,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名额和金额较少,能够得到天津市政府奖助学金的学生比例甚微,所以对其满意度随之较低[3]。

图6.学生对各资助主体的满意程度(N =1213)

(四)关于资助方式的调查

1.资助方式覆盖率

天津市已经建立起了“奖、贷、勤、补、减”多元的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学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35所大学中,所有的大学都分配到国家奖助学金,97.1%的高校为贫困生减免学费、书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4.3%的高校自设奖助学金,94.3%的高校分配到天津市政府奖助学金,91.4%的高校为贫困生联系了国家助学贷款,91.4%的高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88.6%的高校设有特殊困难补助,85.7%的高校为贫困生发放伙食费、交通费等临时补贴,82.9%的高校设有团体或个人等社会力量提供的资助(见图7)。

从各种资助方式所覆盖的高校来讲,天津市绝大部分高校能为贫困生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天津市政府奖助学金、高校自设奖助学金、学费等费用减免、国家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的资助,覆盖率可达90%以上;设立特殊困难补助和临时补贴的资助方式也比较普遍,覆盖率在85%以上。天津市的绝大部分高校已建立起了多元化资助方式的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调查发现,其中社会资助方式覆盖率最低,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可能不乏部分高校缺乏主动开拓精神去积极主动争取社会力量资助或由于自身实力等原因难以争取到社会资助。

学生问卷的基本信息涉及了调查对象在近几年获得过的资助项目,调查结果如图7所示,66.8%的贫困生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37.7%参加过勤工助学项目,21.8%获得过学校自设奖助学金,15.3%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7.4%获得过各项费用减免,6.3%获得过社会资助,4.2%获得过天津市奖助学金,1%获得过特殊困难补助,0.7%得到过临时补贴。

图7.贫困生教育资助方式覆盖率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从各种资助方式所覆盖的学生来讲,国家奖助学金依然是资助贫困生最主要的方式。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和自设奖助学金虽然覆盖率不是很高,但却是主要的资助方式。国家助学贷款本应成为除国家奖助学金之外最主要的资助方式,但其学生覆盖率不足1/6,仅排列第四位,其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各类费用减免主要是学费减免,可能由于学费减免只面向本市学生,因此覆盖率较小,而且调查中许多外地学生认为他们没有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对他们是不公平的。社会资助虽然比例不高,确是对贫困生资助的有益补充,其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相比之下,当地政府奖助学金学生覆盖面较低,虽然当地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高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但在此次调查中,获得过地方政府奖学金的贫困生数量所占比例较小,那么,地方政府面向贫困大学生的教育资助可否进一步提升覆盖率,并作为深入挖潜的重点,这需要进一步思考。

2.各类资助方式的主要形式

在“资助方式”这一维度,除了资助方式的覆盖率,课题组还对各类资助方式的主要形式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在“高校自主设立奖助学金的形式”问题中,57.6%的高校对每学期(或学年)进步较大的学生设立奖助学金,48.5%的高校设立单科成绩优秀奖学金,33.3%的高校对专业领域成绩优异的贫困学生设立奖助学金,9.1%的高校设立了贫困学生突出贡献奖学金。可见,高校设立的奖助学金主要是针对学业成绩优异学生的,专门设立面向贫困生的奖助学金在高校还不是很普遍。从可用于学习的时间角度来讲,贫困学生需要在课余时间赚取支付学业和生活的费用,其可支配学习时间相对于非贫困学生较少。因此,用同样的标准将贫困学生与非贫困学生一起评价学业成绩,一定程度上对贫困生是不公平的。设立专门面向贫困生的奖助学金对贫困生的资助更有针对性。

在“社会资助的形式”问题中,以奖助学金形式资助的占91.2%,生活用品形式资助占52.9%,学习用品形式资助占38.2%,其他还包括代饮食形式资助(11.8%)、探亲交通补助(8.8%)、金券或购物卡类资助(5.9%)等。可见,社会资助以现金为主,形式多样,无论何种形式都是对贫困生的帮助。因此,高校应该根据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自身情况,不拘泥于资助形式,进一步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助学。

高校对贫困生费用减免的形式,如图8所示,主要是学费减免。此外,20%的高校有减免住宿费的形式,11.4%有减免餐费的形式,8.6%的高校为学生代偿助学贷款,5.7%的高校有减免书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减免形式。从贫困学生享受到的费用减免的情况看,各类减免提供的名额都是很有限的,仅有10%左右的学生得到过。

校内勤工助学的形式,如图9所示,88.6%的高校设立了如清洁、图书馆协助管理等校园公益岗位,54.3%的高校设立了如餐厅、超市、书报亭、文印中心等校内经营性岗位,48.6%的高校设立了校内部门管理接待工作岗位,40%的高校设立了假期临时岗位,28.6%的高校提供参与教师教学管理和课题研究等助教助研岗位,还有5.7%的高校设立了其他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31.9%的贫困学生在校园公益岗位工作过,24.1%在假期临时岗位工作过,12.5%担任过校内部门管理接待工作,11%在校内经营岗位工作过,4.9%参与教师教学管理和课题研究。

图8.天津市校对贫困生费用减免的形式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图9.校内勤工助学形式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勤工助学是对贫困生资助的较好方式。所有针对贫困生的其他资助方式都是由于其“经济困难”的原因才得到的资助,容易使学生产生自卑感或依赖心理,不利于学生的人格发展和成长。勤工助学的资助是学生的劳动所得,利于培养贫困生的“自强、自信、自立”的精神。而在勤工助学的多种形式中,参与教师的教学管理和科研不仅可以使贫困生得到经济收入支撑学业,还可以对其学业有所帮助,对学生的能力培养是最有益的形式,应该尽可能增加助学和助研的勤工助学岗位。

关于“勤工助学岗位满足学生需求的程度”,62.8%的高校认为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能够满足或基本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34.3%的高校感觉不能满足贫困生的需求。这一数据与学生问卷的数据结果是基本一致的。学生认为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能够满足或基本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的比例分别是12.5%和49.5%。

关于“校外勤工助学的形式”,学生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70%的贫困生在校外任兼职工作,28.4%的贫困生打零工,13.4%的贫困生做家教,有些贫困生则通过兼做多种校内、校外工作来赚取支撑其学习和生活的费用。

3.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问题

为深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问题,课题组对助学贷款制度、学生违约偿还贷款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不足”问题上,如图10所示,40%的高校反映贷款利率偏高,28.6%的高校认为贷款减免优惠措施不足,20%的高校认为还款期限偏短,8.6%的高校反映贷款对象限制太严格,20%的高校指出还存在如系统更新不畅、征信体系不健全、征信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对违约学生应该允许追究法律责任、学校承担责任过重、不应刚性地要求学生毕业就开始还款等其他问题。11.4%的高校觉得现行助学贷款制度比较完善,没有什么不足。

与之相比,学生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依次是还款期限偏短(29.8%)、贷款减免优惠措施不足(27.3%)、贷款对象限制太严格(22.4%)、贷款利率偏高(13.4%),18.2%的学生觉得现行助学贷款制度没有不足。可见,虽然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得到部分学校和学生的认可,但是其资助对象标准、利率额度、优惠措施、还款期限等方面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相关的征信体系和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而这些不足也是学生不能按时还贷、违约偿还的原因之一。

图10.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不足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关于“学生违约偿还助学贷款的原因”,如图11所示,74.3%的高校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学生存在诚信问题”是违约偿还的最主要原因;68.6%的高校认为“就业形势严峻,学生还款压力大” ;25.7%的高校指出“贷款偿还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缺陷”,如刚毕业就要求还款、还款期限短等问题;25.7%的高校认为“政府没有承担起应负的担保责任”也是学生违约还款的原因之一。5.7%的高校还反映了“银行要求学生一次性还款,造成学生当时不能还款”等其他原因。

比较而言,学生反映的最主要原因是“就业形势严峻,学生还款压力大”(80.5%),其他原因依次是“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致使学生存在诚信问题”(21.2%)、“贷款偿还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缺陷”(13.8%)、“政府没有承担起应负的担保责任”(7.7%)及“其他原因”(7.6%)。

学校数据和学生数据的对比说明,校方认为学生诚信的主观原因和就业压力的客观原因都是违约还贷的主要原因。而学生方则表示不能按约还款主要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若有还款能力他们是愿意按约还款的;有意违约或逃避还款的学生是极少数的。因此,在就业大环境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应该首先通过完善贷款偿还制度和政府担保制度等制度建设给学生充足的还款期限,再通过建立社会征信体系防止有意违约的情况。可见,若要完善助学贷款制度并使其更为有效地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政府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协调高校、学生、银行等各方利益关系。

图11.天津市高校学生违约偿还助学贷款的原因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为防止学生毕业后不按时偿还贷款,学校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预防。学校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58.8%的高校“在学生毕业后签订补充协议,再次确认还款义务” ;23.5%的高校采取“扣押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措施;29.4%的高校采取了召开还款确认大会及诚信感恩教育会、建立跟踪联系机制、违约曝光、宣传征信机制、辅导员催还贷款等其他措施;17.6%的高校认为“没有什么措施可以预防学生违约偿还,只能凭学生自觉”。可见,大多数高校已经不再采用消极强硬的措施,即以往普遍采用的“扣押学生毕业证、学位证”方法更多地改为采取“再次确认还款义务”、“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宣传征信机制”等积极引导的方式,并辅之以“建立联系人制度”、“辅导员催还贷款”等跟踪机制及“违约曝光”的惩处措施,逐步建立了积极有效的校内“督促偿贷机制”。

4.各类资助方式的资助效果

在资助方式这一维度,除了上述资助方式的覆盖率、各资助方式的形式以及助学贷款的相关问题之外,课题组还调查了各资助方式对贫困生学业的帮助程度。如图12所示,各资助方式对贫困生学业的帮助程度[4]依次是助学金(91%)、奖学金(83.3%)、助学贷款(77.1%)、勤工助学项目(75%)、学费减免(67.4%)。若排除“没有获得过”选项,各资助方式对贫困生学业的帮助程度实为更高,勤工助学项目为84.2%,其余均在90%以上。可见,各种资助方式对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都是很有帮助的。

图12.各资助方式对贫困生学业的帮助程度(N =1213)

如图13所示,高校认为行之有效的资助方式依次是助学金(80%)、奖学金(65.7%)、勤工助学(62.9%)、助学贷款(57.1%)、费用减免(37.1%)和临时补贴(11.4%)。这与学生问卷的数据结果是基本一致的。

若将资助方式更加细化,学生认为行之有效的资助方式依次是国家奖助学金(81%)、国家助学贷款(67.4%)、地方政府奖助学金(56.9%)、勤工助学岗位(52.3%)、各项费用减免(52.1%)、高校自设奖助学金(49.3%)、特殊困难补助(41%)、社会资助(37.8%)、临时补贴(34.8%)和实用物品资助(30.7%)。(见图14)上述几组数据表明,助学贷款是奖助学金尤其是国家奖助学金之外,被认为最有效的资助方式,可见其在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中的重要性。天津市奖助学金虽然资助覆盖率低,但效果很好,可能是由于其资助金额较高。这表明资助方式的效果与资助金额的关系可能比与资助覆盖率的关系更紧密。

图13.高校视角下行之有效的资助方式(N =35)

图14.学生视角下行之有效的资助方式(N =1213)

(五)非物质救助

课题组在对大学贫困生进行经济资助调查的基础上,还专门设计了对大学贫困生非物质救助问题的调查题目。因为,精神贫困和心理问题也是高校贫困生群体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一些研究指出,贫困大学生在经济物质贫困的同时,还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困扰,由于人生观、价值观、意志品质等的不同,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或精神空虚等现象[5]。所以,除经济物质资助之外,精神、心理等方面的非物质救助对帮助高校贫困生全方位“脱困”非常重要。因此,在充分调查高校对贫困生经济物质资助的基础上,课题组还单独就非物质救助进行了调查,包括贫困生的精神和心理健康状况、精神和心理健康问题成因、相应的帮扶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

如图15所示,学校反映贫困生普遍存在的精神和心理问题依次是:自卑心理(77.1%)、过度敏感(65.7%)、思想负担沉重(54.3%)、性格孤僻内向(34.3%)、悲观心理(25.7%)、忧郁焦虑心理(22.9%)、嫉妒心理(5.7%)。

就贫困生自身而言,50.4%的学生觉得思想负担沉重是其自身存在的最主要的精神和心理问题;其他问题所占比率较小,20.4%的贫困生对周围人的言语和行为比较敏感,19.6%的贫困生觉得有点自卑,17.5%的贫困生对学习和生活有点悲观,16.2%的贫困生觉得比较孤独,15.7%的贫困生有忧郁焦虑情绪,7.8%的贫困生有点嫉妒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仅有0.9%的贫困生觉得自己没有任何的精神和心理问题。可见,贫困生普遍存在一种或多种精神和心理问题。因此,高校提供相应的咨询、辅导和教育对贫困生的个体发展和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对于“造成贫困生精神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如图16所示,高校认为主要的原因依次是:贫困生自信心不足(85.7%)、家庭经济条件不好(82.9%)、适应环境能力弱(71.4%)、人际交往不足(60%)、攀比心理(37.1%)、社会资源匮乏(31.4%)、学习压力大(36.5%)、受他人冷眼(11.4%)。

图15.天津市高校贫困生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状况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图16.造成贫困生精神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1213)

贫困生自身反映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学习压力大”(36.5%)和“自信心不足”(36%),其他原因依次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24.1%)、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际交往(24.1%)、社会资源匮乏(18.4%)、适应环境能力差(16.3%)、受他人冷眼(6%)和有攀比心理(5.6%)。这表明,导致贫困生产生心理问题的既有“外在原因”,也有贫困生自身“内在原因”。外在原因主要是学习压力大和家庭经济条件差以及由其导致的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际交往、社会资源匮乏等。内在原因主要是自信心不足,另外还包括适应环境能力差、攀比心理等。外在原因引起的问题可以通过“物质救助”来解决,而内在原因引起的问题需要通过“非物质救助”来解决。因此,只有在“经济帮扶”的同时辅之以“自信教育、能力培养”,即“物质救助”与“精神、心理救助”相结合,才能彻底解决贫困生的精神和心理问题。

贫困生普遍存在精神和心理问题,高校对贫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定期调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疏导,有利于贫困生的个人发展。“天津市高校对贫困学生精神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频率”数据显示,21.1%的高校每学期对贫困生进行一次心理健康状况调查,21.1%的高校每学年进行一次,34.2%的高校只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一次,15.8%的高校正在准备开展调查(见图17)。

图17.天津市高校对贫困学生精神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频率(N =35)

可见,76.4%的高校对贫困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其中定期进行调查的占40%左右。加上即将开展调查的高校,这一比例高达90%以上。这表明,绝大多数高校已认识到贫困生精神和心理健康状况的重要性。

为解决贫困生的精神和心理问题,高校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贫困生进行心理救助。如图18所示,80%的高校对贫困生进行诚信教育,77.1%的高校提供心理训练和咨询,62.9%的高校进行就业指导,57.1%的高校进行理想信念教育,51.4%的高校进行挫折教育,40%的高校成立了贫困生社团,28.6%的高校建立了专门辅导机构为贫困生提供相应辅导,还有11.4%的高校进行赏识教育。所有高校都采取了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性帮扶措施,但学生问卷的调查数据显示,仅有58%的贫困生知道学校有这类措施,42%的贫困生对此并不知晓。可见,高校虽然已认识到贫困生精神和心理健康状况的重要性,并实施了多种心理救助措施,但是对这些措施的宣传还不足。

图18.天津市高校对贫困学生精神和心理救助的帮扶措施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704)

关于对贫困学生的心理救助措施的效果,如图19所示,31.4%的高校认为心理救助措施对贫困生很有帮助,57.1%的高校认为有帮助,有效度高达88.5%。学生认为心理救助措施很有帮助的占32.2%,认为有帮助的占50.6%。而认为帮助不大和没有帮助的仅占3%(见表25)。学生视角的心理帮扶措施有效度为82.8%,这一数字也是很高的。可见,高校和贫困生对“心理救助”及其效果是比较认可的。

图19.天津市高校对贫困学生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帮扶措施的有效度

(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704)

表25.天津市高校对贫困学生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帮扶措施的效果

注:学校问卷N =35,学生问卷N =704。

(六)资助制度

1.教育资助相关制度

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天津高校中,88.6%的高校设立了专门的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97.1%的高校有专职人员负责贫困生资助工作,足见我市高校已有完备的贫困生资助组织体系,为资助工作的实施奠定基础。

85.7%的高校有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14.3%的高校虽有工作制度和流程,但还不具体、有待完善。已形成的贫困生资助制度包括贫困生奖学金管理、助学金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贫困生管理、贫困生减免费用规定、校内外勤工助学管理、特殊困难补助及临时性补助管理、实物资助管理等相关制度。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建设具体情况如图6-20所示,94.3%的高校制定了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条例、评选办法及助学金额等规定,85.7%的高校制定了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要求、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等规定,85.7%的高校制定了贫困学生减免费用审批、核查等规定,82.9%的高校制定了学生校内外勤工俭(助)学管理条例、信息服务等规定,54.3%的高校制定了特殊困难补助、临时性补助审批及管理条例,40%的高校制定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贫困学生管理条例、评选办法、助学方式等规定,25.7%的高校制定了社会个人资助贫困学生管理条例、评选办法、助学方式等规定,17.1%的高校制定了实物(日常生活和学习用品等)资助募集、发放、管理等规定。此外,有的高校还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定,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义务兵补偿学费等规定。

图20.天津市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建设情况(N =35)

除上述贫困生资助相关制度外,天津市众多高校还建立了贫困生资助工作监管制度。68.6%的高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5.7%的高校“有制度但是存在很多漏洞”,25.7%的高校“监管制度正在制定完善中”。

上述几组数据表明,天津市大部分高校已建立起贫困生教育资助的专门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及监督制度,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比较健全,体现了高校对贫困生教育资助工作的重视。小部分高校相关的体系、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

2.教育资助经费

贫困生教育资助经费是否充足,是整个贫困生教育资助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和保障。课题组就天津市高校教育经费的来源、稳定性及满足需求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如表26所列,在贫困生教育资助经费来源是否有年度预算问题中,74.3%的高校回答“有”,8.6%的高校回答“没有”,回答“不清楚”的高校占11.4%。

关于学校是否从每年的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91.4%的高校回答“有”,2.9%的高校“没有”,2.9%的高校相关负责人回答“不清楚”。

关于学校是否从每年的学费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51.4%的高校回答“有”,11.4%的高校回答“没有”,25.7%的高校相关负责人回答“不清楚”。

表26.天津市高校贫困生教育资助经费情况(N =35)

这组数据表明,天津市大部分的高校对贫困生教育资助的经费是有年度预算的,经费有所保障;几乎所有高校内部的贫困生资助经费都源自其事业经费,一半的高校还从其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经费用于资助贫困生,经费来源比较稳定。在各问题中,均有高校回答不清楚,这表明贫困生教育资助经费的相关信息传达和管理工作还不到位,有待改进。高校贫困生教育资助的管理部分及其负责人只有了解了每年经费的来源及额度,才有可能制定完善的工作计划,顺利开展资助工作,提高教育资助的效果。

关于“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满足需求的程度”,68.6%的高校表示“资源充沛,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31.4%的高校表示“特殊情况下经费比较紧张,基本能够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可见,从学校的角度看,现有的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满足需求的。

3.教育资助相关工作

除上述教育制度和教育经费之外,本课题还就天津市教育资助的其他相关工作进行了调查,包括教育资助工作专题会议、年度工作计划、教育资助专用账户、教育资助信息平台、政策宣传工作等问题。调查数据显示,天津市48.6%的高校定期召开有关贫困生资助工作的专题会议,28.6%的高校不定期召开,22.9%的高校不单独召开专题会议,而在其他会议中讨论贫困生教育资助问题(见图21)。这表明,80%左右的高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贫困生教育资助工作进行专题讨论,足见高校对教育资助工作的重视,有利于校内对贫困生教育资助思想的交流与统一以及深入认识。

图21.天津市高校召开有关贫困生资助工作专题会议的情况(N =35)

图22显示,天津市65.7%的高校制定详细的贫困生资助年度工作计划;17.1%的高校虽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但比较粗略;17.1%的高校没有年度工作计划,通常根据上级安排开展工作。可见,80%以上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需求情况制定贫困生资助年度工作计划,有利于贫困生教育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图22.天津市高校制定详细贫困生资助年度工作计划情况(N =35)

调查显示,天津市54.3%的高校建立了统一的教育资助专用项目账户,17.1%的高校正在计划建立教育资助专用项目账户,28.6%的高校没有建立也暂无此计划。高校建立教育资助专用项目账户,有利于筹措和管理教育资助经费。

天津市34.3%的高校建立了教育资助信息平台,34.3%的高校正在计划中,31.4%的高校没有建立也暂无此计划。高校建立教育资助信息平台,有利于教育资助供求双方信息的沟通以及教育资助工作的管理。

图23.天津市高校开展贫困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情况(N =35)

图23显示,对贫困生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天津市97.1%的高校“在新生入学前已将有关贫困生资助的政策文件资料连同录取通知书送达新生,71.4%的高校在校内广泛宣传贫困生教育资助政策,将书面文件资料发放到各院系、年级和班级,14.3%的高校对贫困生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仅限于从事贫困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干部(见图23)。可见,天津市几乎所有高校在新生入学之时即将贫困生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到人;大部分高校在校内将贫困生教育资助政策普及到所有师生,有利于高校成员了解贫困生资助工作。

此外,天津市高校还采取多种措施来推动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如图24所示,91.4%的高校将扶困、励志、助学几个方面结合起来开展资助工作;85.7%的高校对已接收资助的贫困生开展感恩教育;82.9%的高校关注贫困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并进行相关的咨询和辅导,兼顾贫困生物质解困和精神解困;80%的高校及时组织并充分应对临时困难生(如患重病)的捐助活动;60%的高校优先为贫困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34.3%的高校动员社会力量投入贫困生资助,如发动社会慈善捐助用于贫困生资助工作。可见,天津市高校通过筹措资助经费、提供经济资助、开展感恩励志教育、心理咨询辅导等多种途径,对贫困生进行物质、精神和能力全方位的救助。

图24.天津市高校开展促进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情况(N =35)

(七)整体资助效果

课题组对现行贫困生教育资助措施的整体效果进行了调查,包括学生对贫困生教育资助措施的满意程度以及贫困生资助措施对学生完成学业的帮助程度。如图25所示,天津市高校学生对现行贫困生教育资助措施表示满意的占32.6%,比较满意的占52.3%,有点不满意的占3.1%,不满意的占0.9%。学生认为现行贫困生资助措施对其完成学业很有帮助的占37.6%,认为有帮助的占53.1%,认为帮助不大的占2.5%,认为没有帮助的占0.7%(见图26)。

图25.天津市高校学生对贫困生教育资助措施的满意程度(N =1213)

图26.天津市高校学生视角下现行贫困生资助措施对完成学业的帮助程度(N =1213)

这两组数据表明,天津市贫困学生对现行资助措施的满意度高达85%,不满意度只有4%[6];认为现行资助措施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有效度高达90%,认为无效比率仅为3.2%[7]。可见,现行的贫困生教育资助措施是比较有效且得到普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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