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 主要结论及引申
本节对1994—2002年省级环境规制的实证分析结果部分验证了Wang and Wheeler对1993年以前中国省级环境规制的研究结论,即以污染定价为特征的省级环境规制能够显著地控制污染,国有企业对省级污染程度没有显著影响以及收入水平和教育程度对地方环境规制强度有着正向影响。但是,本研究更多地是否认了Wang和Wheeler的研究结论对1994年财政分权改革之后的这段时期的适用性。本研究表明:
(1)工业化进程都没有起到改善该地区污染程度的作用,相反,我国的工业化仍然没有改变对环境具有负面影响的传统工业化模式,这种工业化进程与地区发展经济的偏好相结合,导致环境规制执行力度下降。
(2)大企业虽然有削减污染的规模经济,同时也面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越界污染转移成本所带来的激励,大企业产出份额的增加没有显著降低所在地区污染排放的作用。
(3)工业部门结构对省级污染密度具有显著影响,各省没有针对不同工业部门的污染密度和削污成本调整其环境规制强度。这意味着省级环境规制没有因产业不同的环境性质实施区别对待的规制政策,规制效率是比较低的。
(4)地理区位对各省的环境规制强度有着极为显著的影响,研究表明,较上游地区而言,下游地区更倾向于提高对水污染的规制强度。上游地区具有搭便车向下游转移污染的激励,下游地区不得不提高其对水污染的规制强度。在对环境规制制度的考察中不能忽视流域越界污染带来的规制障碍。
综合上述结论,我们可以看出,排污费对控制污染是有显著作用的。目前我国的排污费收费标准过低,而且采用的是单一污染物超标排污费,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庇古税,如果能够对污染定价体系加以调整,那么污染削减可能会更为有效。其次,社区能力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采用更严厉的环境政策,提高国民的收入水平和教育程度有助于增强社区能力,从而提高环境规制的执行力度。此外,从我国人均GDP和产业结构等指标来看,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加速工业化进程面对着选择工业化发展模式的问题。传统的工业化道路以环境恶化为代价,这种发展模式导致进行经济竞争的各地区纷纷不加区别地引进各种产业项目,放松环境规制,这无疑是与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新兴工业化的发展有助于各地区采取更为积极的环境规制政策,国家需要大力倡导。
地理区位是影响企业的排污决策和各地区环境规制强度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加强对水污染规制的努力意味着增加对水质这一具有外溢性特征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在没有相应激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搭便车越界转移污染,减少对这一公共物品的供给,流域河道成为了转移负外部性的通道,过多地承载了接纳水污染物的功能,从而导致流域水质的整体恶化,迫使下游地区承担更多的规制职能。我们需要对越界水污染的规制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探讨越界污染的规制途径和激励机制,从而为整个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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