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跨行政区水权交易及其环境影响
为规制环境污染而对水用户用水权进行限制并不意味着水权交易上的困难,事实上这种限制有可能因为权利规定明确而促进水权交易。巴泽尔(Barzel,1997)对美国新墨西哥州的用水规定进行过分析。由于这个州是美国西部最为干旱的州,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水资源所有者所面对的限制相对而言更为严格:这个州根据净用水量(抽水减去返水)来界定水权,对水资源需要测量两次。但是,“由于该州水权界定比较明确,对用水者的限制比较强,因此对卖水的禁止就不那么严格,水权所有者经过批准后可以卖水”[10]。在世界上水贸易最为发达的智利,水法规定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是可以向个人授予永久的可交易的水使用权。永久性的可消耗水权按照用水体积来划分,非消耗性的水权(如水利发电)则必须保证水质,并将回流返回到指定地点。水管理协会负责水权的监控、分配和实施。除了个别限制,大部分分配给水用户的水权都可以通过自由谈判出售给其他水用户。
由于流域各行政辖区所拥有的水资源禀赋以及节水潜力的不同,跨行政辖区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水资源的综合价值,并激励水用户的节水行为。总体而言,不同流域的水量和水质都有很大差别,跨流域调水有助于实现水资源的级差价值;同一流域上下游之间存在用水效率上的差异,水权交易可以提高用水总收益;在同一行政辖区,不同行业的水用户也存在用水效率上的差异,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水权交易有助于促进节水和用水效益。在黄河流域,上游的许多农业灌区的水设施较为落后,大水漫灌的灌溉方式仍然是主要的灌溉方式,水资源有效利用效率低,节水潜力很大。下游地区水资源短缺,如果通过水权交易获得上游转让的水资源,将有助于提高本地区的社会福利。下游地区具有向上游购买水资源的动力,上游地区则可以通过水权出售获得相应的投资资金改造水设施,用更少的水资源获得相同的产出,水权交易符合上下游地区的意愿。水利部曾经提出对黄河下游超过用水指标的省份征收高价水费补偿给上游转让出用水指标的省份,这实际上可以视为在中央调控下实现地区间水权交易的设想。在我国目前的转轨时期,跨流域和跨行政辖区的水权转让主要还是由政府参与,但是在对水用户水权进行严格限制之后,水用户个体之间的交易也是可能的。
在流域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下,由各地方政府参与的跨行政区水权交易必须考虑到水权交易带来的环境影响。由于各行政辖区的生态环境具有相对独立性,大规模的水权交易有可能影响到水资源调入区和水资源调出区的水生态和水环境。在前一章节所提及的义乌—东阳有偿转让水权的案例中,东阳为实施其向义乌卖水的协议,计划将曹峨江流域长乐江上游的主要支流梓溪和东阳江打通,将梓溪的水引向横锦水库。但是,位于东阳下游的嵊州市提出异议,嵊州市主要依靠长乐江的水资源,一旦东阳市实施梓溪引水工程,长乐江来水将会大大减少,嵊州生产生活用水难以保证,还将影响到整个曹峨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局部地段甚至可能会出现断流。考虑到流域水生态的整体性,对跨区水权交易加以限制,要求有流域合作机构的参与,以及实施对第三方影响的环境评估等措施都是极为必要的。
由于目前的流域规制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水权归属和权利边界,市场交易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将会导致占据水资源优势地位的地区通过跨区域水交易获得利益,而忽视整个流域生态和下游用户的利益。“在公益服务和服务生产领域里,任何长期依靠半市场的机制,都需要更多的诸如此类的悉心审查、控制和管制,其量要多于维持私人市场经济竞争性结构所需要的。”[11]由于水资源的调入区和调出区拥有不同的水环境和水生态,如果水权市场交易缺乏明确界定的区域水权和交易规则,水权交易将影响到流域的生态环境,限制跨地区的水权市场交易或者明确环境成本的补偿途径则可能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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