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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我规制在中国的发展

时间:2023-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对参与全球市场的企业来说,所在区域的政府环境规制强度只是企业环境战略所需考虑的制度背景的一部分,企业有可能为了进入环境标准严格的欧洲等发达国家市场而采取环境自我规制行为。
企业自我规制在中国的发展_越界水污染规制

7.3.4 企业自我规制在中国的发展

1999年对中国上海和深圳百余家企业环境规制行为的研究表明,跨国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对环境规制的服从水平和ISO14000环境质量标准的采用都有着显著的正向作用(Christmann and Taylor,2001)。但是,非出口导向的跨国企业对环境的自我规制低于出口导向的跨国企业。产品大量出口到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中国企业与参与国内市场的同行相比,有着更好的环境表现。显然,对参与全球市场的企业来说,所在区域的政府环境规制强度只是企业环境战略所需考虑的制度背景的一部分,企业有可能为了进入环境标准严格的欧洲等发达国家市场而采取环境自我规制行为。该研究虽然得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结论,但是受限于调查的区域和样本量,难以对我国更大范围内的企业自我规制行为加以概括,对我国企业环境自我规制行为的实证研究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总体而言,由于中国大部分地区处于城市化与工业化初期,而且市场体系尚待完善,企业所面对的政府环境规制相对较弱,无论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技术还是产品环境标准都缺乏相应的规范,政府对污染的控制仍然是以命令—控制方式为主,所收取的污染价格大大低于企业削减污染的成本,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不强烈。虽然一些大型的知名企业能够意识到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意义,自愿对其污染进行治理,对大多数小型的、利润驱动的企业而言,其行为短期化特征明显,除非有足够的外界压力,否则难以主动对自身的污染行为加以纠正。从这个角度而言,企业利益相关团体的环境意识对促进企业遵守环境规范来讲相当重要,例如全球化时代下“环境无国界”所带来的市场压力对高外贸依存度的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发达国家以绿色市场准入、绿色反倾销、环境贸易制裁等方式设置绿色贸易壁垒迫使我国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20],跨国公司则要求企业通过社会责任的审核后方能进入其电子订单系统[21],从而促进企业重视其企业公民的身份等等。在我国流域越界污染问题上,要促进企业做出相应的削污努力,除提高污染的规制强度外,打破地区的市场封锁、加强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环境教育、提供绿色产品认证等非直接规制措施都有助于创造超越行政辖区边界的环境友好型市场和利益相关者团体,从而促进企业在环境自我规制上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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