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的意义理论和行为理论的前言
尤尔根•哈贝马斯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和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德国文学和经济学等,1955年进入霍克海默和阿尔多诺领导的社会研究所。他坚持真理与道义的不可分割性,事实与价值的不可分割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不可分割性,提出了著名的交往理性理论,对后现代主义思潮进行了有力的批判。主要代表作包括《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知识和人类旨趣》、《技术和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社会科学的逻辑》、《沟通行动理论》、《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交往行为理论》等。
马克斯•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经验问题,亦即一开始就处于开放状态的问题:传统世界观瓦解之后,三种合理性彻底分化了开来,那么,这三种合理性为何没有在现代社会生活秩序当中找到同等重要的代表制度呢?为何没有对日常交往实践产生同等重要的规约作用呢?而韦伯用他的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预断了这个问题,即:只有从目的理性的角度出发,社会合理化的进程才会进入我们的视野。因此,我想来讨论一下韦伯的行为理论在概念策略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把这一批判当做我的出发点,进一步分析交往行为概念。
我在讨论过程中将不涉及英国语境中分析的行为理论(analytische Handlungstheorie)英国的行为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在其他地方曾有所借用。这些研究虽然不是铁板一块,但有一些共同的地方,比如:有共同的概念分析方法,对问题的把握相对而言也都比较严格。分析的行为理论对于阐明目的行为的结构是很有启发的。但是,它过于局限在一个孤立行为者的原子论行为模式上,而忽略了人际关系赖以形成的行为协调机制。分析的行为理论从一个实体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来构建行为概念,而忽略了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对于社会互动至关重要。由于行为被还原成了对客观世界的有意干预,目的—手段关系的合理性也就走到了前台。最终,分析的行为理论还认为,它的使命就在于从元理论的角度阐明基本概念;它没有注意到,行为理论的基本立场具有重要的经验意义,所以也就未能与社会科学的概念建立起联系。分析的行为理论提出了一系列的哲学问题,但对于社会理论来说,这些问题都过于一般。
在分析的行为理论范围内,经验主义所展现的还是过去的老一套;比如:什么精神与肉体的关系(唯心主义对唯物主义);什么理由与原由(意志自由对决定论);什么态度与行为(客观主义的行为描述对非客观主义的行为描述);什么行为解释的逻辑学意义;以及因果性、意向性等等。归结起来,分析的行为理论是重新拣起了前康德主义意识哲学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但并没有触及到社会学行为理论的基本问题。
社会学行为理论应当把交往行为当做起点:
行为协调的必然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一定意义上的交往,而如果想把行为有效地协调起来,以便能够满足需求,则又必须进行交往。
在交往行为理论中,语言沟通作为协调行为的机制,成为了关注的焦点;而分析哲学的核心内容是意义理论(Bedeutungstheorie),它为交往行为理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也展现了广阔的前景。这里所说的还不是那些跟行为理论息息相关的意义理论命题,也就是说,还不是意向主义的语义学(intentionale Semantik),它的创始人是格里斯(H.P.Grice),后来又经过了刘易斯(D.Lewis)的补充,并得到了席福(St.Schiffer)和贝内特(J.Bennett)的加工发展。这样一种唯名论(nominalistisch)的意义理论不能用来解释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的协调机制,因为它一意孤行,坚持用因果行为模式来分析沟通行为。
意向主义语义学所立足的是一种反直觉的观念,即:对符号表达“X”的意义的理解,可以还原为对言语者“S”的意图的领会,因为言语者借助于符号让听众“H”去理解一些东西。这样,一种派生的沟通样态就被装饰成为了沟通的原生样态。而派生样态的沟通本来是言语者在直接沟通发生障碍的时候才会采用的。意向主义语义学把符号表达“X”的意义,还原成了言语者用“X”所给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意图。意向主义语义学的这一尝试未能取得成功,因为听众所要理解的是两样东西,一方面是理解言语者“S”使用“X”的意思,即“X”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是要认清言语者“S”使用“X”所追求的目的,也就是说,言语者通过他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有当听众“H”认清了与他交往的言语者“S”的意图,并领会了贯穿在言语者“S”交往意图中的真实用意,言语者“S”才有可能成功地把意图展现出来,即让听众“H”去理解意义。仅仅认识到言语者“S”的交往意图,听众是无法理解言语者“S”的真实用意的,也就是说,他无法理解言语者为什么会与他交往。
对于交往行为理论具有建构意义的,只是那些关注语言表达结构的分析的意义理论,而非关注言语者意图的分析的意义理论。当然,交往行为理论所看重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借助于沟通机制把不同行为者的行为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使这些行为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范围内组成一个网络。就交往行为理论的这个问题而言,卡尔•比勒(Karl Bühler)的工具论模式(Organonmodell)具有典型意义。比勒的出发点是关于语言符号的符号学模式,言语者(发送者)使用语言符号的目的,是要与听众(接受者)就对象和事态达成理解。比勒区分了使用分号的三种不同功能:
(a)表现事态的认知功能;
(b)交代言语者经验的表现功能;
(c)向接受者发出要求的召唤功能。
因此,语言符号同时承担着三种功能,分别表现为:符号(Symbol)、表征(Symptom)以及信号(Signal):
作为符号,它所依据的是对对象以及事态的分类;作为表征,它所依赖的是发送者,它表达了发送者的内心;作为信号,它所依靠的是对听众的召唤,它像其他交往信号一样,主宰着听众的内在活动和外在行为。
我在这里没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语言学和心理学对于这种语言模式的接受和批判,因为它们的重要论述(除了一个例外),都被语言分析哲学吸收了过去;至少,有三种最重要的分析的意义理论可以套用到比勒的语言模式中去,它们通过对语言表达的使用规范的形式分析,从内在阐明了交往理论,而不是根据对转换过程的控制论分析,从外在阐明交往理论。意义理论对工具论模式的这一建构路线,远离了把沟通过程当做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传递信息的客观主义观念,而面向一种关于互动的形式语用学概念,这种互动发生在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并以沟通行为作为中介。
实用主义符号理论始于皮尔斯(Ch.S.Peirce),后来又得到了莫里斯(Ch.W.Morris)的大力发展。卡尔纳普(R.Carnap)继承了这一理论,从句法学(Syntax)和语义学(Semantik)的角度,对比勒最初只是从功能主义角度考察的复杂符号加以内在分析:意义的载体不是孤立的符号,而是语言系统的各种因素,比如:不同的命题,它们的形式是由句法规则决定的,它们的语义学内涵则是由与对象以及事态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卡尔纳普的逻辑句法学以及指涉语义学(Referenzsemantik)的基本观念为从形式的角度分析语言的表现功能铺平了道路。相反,卡尔纳普认为,语言的召唤功能和表达功能是语言应用中的实用内容,可以加以经验分析。在他看来,语用学不是由一种可以重建的普遍规则系统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像对待句法学和语义学那样,对语用学加以抽象分析。
但是,只有随着指涉语义学向真值语义学(Wahrheitsemantik)的成功过渡,意义理论才最终作为一种形式科学得以成立。语义学理论最初是由弗雷格(G.Frege)建立起来的,后来得到了早期维特根斯坦和戴维森(P.Davidson)、达米特(M.Dummett)等的不断发展。语义学理论所关注的重点是命题与事态以及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随着这种本体论的转型,语义学理论放弃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可以用表示对象的名称来解释语言的表现功能。命题的意义与对命题意义的理解,不能脱离语言内部与陈述的有效性的联系。言语者与听众如果知道在何种条件下命题具有真实性,他们也就理解了这个命题。与此相应,他们如果知道一个语词在命题具有真实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他们也就理解了这个语词。因此,真值语义学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一个命题的意义是由其真实性条件决定的。这样就揭示了语言表达的意义与由此建构起来的命题的有效性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首先是在语言表现事态层面上。
但是,这种理论不可以用断言命题的模式来分析一切命题。一旦不同的命题运用样态被纳入到形式的考察范围,这种命题的局限性也就很清楚了。弗雷格当时就已经区分了论断或问题以及这些表达中所使用的命题结构所具有的断言力量(assertorische Kraft)与或然力量(interrogative Kraft)。沿着这条路线,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经过奥斯汀(Austin)到塞尔(John Searle),他们把关于命题的形式语义学拓展到了言语行为当中。形式语义学不再仅限于语言的表现功能,而且也开始分析各种不同的以言行事力量。意义的应用理论(Gebrauchstheorie der Bedeutung)通过抽象分析,也揭示了语言表达的实用方面;言语行为理论(Theorie der Sprechakte)是迈向形式语用学的第一步,它涉及非认知的应用方法。但是,从斯特纽斯(E.Stenius)经过肯尼(A.Kenny)直到塞尔(John Searle),他们都尝试系统地划分言语行为的等级。他们的这些尝试表明,这种形式语用学还没有摆脱真值语义学的狭隘的本体论前提。意义理论要想达到比勒所系统阐述的交往理论的同一性高度,就必须像真值语义学对待语言的表现功能那样,给予语言的召唤功能和表达功能(必要的时候也包括雅各布逊所强调的、与表现手段相关的“诗学”功能)以一种系统的论证。我就是沿着这样一条思路,来展开我对普遍语用学的思考的。
比勒的语言功能理论可以与分析的意义理论的方法和观点结合起来,共同成为一种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但前提是必须把有效性概念(超越了命题的真实性)加以普遍化,而且不要再仅仅从命题的意义学角度出发,而是从表达的语用学角度出发,去鉴别有效性前提。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把语言哲学中的范式转型(最初是由奥斯汀提出的,阿佩尔后来从历史的角度加以阐明)推向极端,以便哪怕是在选择语言理论的本体论前提时,也真正实现摆脱“语言的逻各斯表现论”,也就是说,真正做到放弃语言表现功能的特殊地位。这样做的关键并不在于在断言样态之外再给予其他语言应用样态以同等地位;相反,我们必须像对待断言样态一样,揭示出其他样态的有效性要求和世界关联。我就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提出我的观点的,即:不要把以言行事功能当做是一种非理性的力量,而与作为有效性基础的命题内容对立起来;相反,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以言行事功能,把它们看做是特殊的功能,因为它们详细说明了言语者在他的表达中所提出的是怎样的有效性要求,又是如何提出的,他为什么会提出这些有效性要求。
借助于表达的以言行事力量,言语者可以促使听众接受他所提供的言语行为,并从合理的动机出发对待他的言语行为。这种观点的前提在于: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可以与多个世界建立起联系,而且,由于他们相互之间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沟通,因此,他们为他们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共同设定的世界体系作为基础。因此,我建议把外部世界划分为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把内心世界当做外部世界的补充概念。于是,相应的有效性要求,包括真实性、正确性以及真诚性,就可以用来作为选择理论视角的主导概念。由此出发,语言应用的各种样态以及不同的语言功能也就可以得到论证,语言中不断变化的言语行为也就可以明确下来。比勒所说的语言的召唤功能恐怕得区分为调节功能(regulative Funktion)和命令功能(imperative Funktion)。在调节性的措辞中,参与者用不同的方法提出了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并与他们共有的社会世界中的事物建立起联系;在命令式的措辞中,参与者与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建立起联系,在此过程中,面对接受者,言语者所提出的是一种元要求,目的是要促使接受者在行为过程中让所追求的事态能够体现出来。沿着这条路线建立起来的交往理论对于社会学的行为理论是很有用处的,但前提是要阐明,交往行为,也就是言语行为或等价的非口头表达,是如何获得协调行为的功能的,又是如何建立起互动的。
交往行为最终依赖的是具体的语境,而这些语境本身又是互动参与者的生活世界的片断。依靠维特根斯坦对背景知识的分析,生活世界概念可以成为交往行为的补充概念,而且正是这个生活世界概念确保了行为理论可以使用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
在短短的中间考察中,我最多只能对这个纲领扼要加以阐述。首先我想讨论一下韦伯行为理论的两个观点,并阐明协调行为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意义(1)。接下来我想进一步发展奥斯汀对于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和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的区分(2),以便研究言语行为所提供的以言行事的效果(3)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作用(4)。讨论对于言语行为的不同分类,就是要对这些论点加以论证(5)。最后我想揭示出从形式语用学研究向经验语用学的转型过程,并根据言语行为的字面意义和语境意义的关系,解释一下交往行为概念为何要用生活世界概念来加以补充(6)。
韦伯最初把“主观意义”(Sinn)当做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并用这个范畴把行为与可以观察到的态度区别开来:
如果或只要行为者把行为与主观意义联系起来,行为就是人的一种态度(而不管是外在举动或内心活动,也不管是疏懒或忍耐)。
韦伯在这里所依靠的并不是意义理论,而是一种意向主义的意识理论。他不是用语言意义的模式来解释“主观意义”(Sinn),也没有把“主观意义”与可以用来达成沟通的语言媒介结合在一起;相反,他把“主观意义”与最初是孤立的行为主体的意见和意图联系在一起。这是韦伯偏离交往行为理论的第一个岔道口:在韦伯理论当中具有基本意义的,不是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建立在语言沟通基础上)的人际关系,而是孤立的行为主体的目的行为。和意向主义语义学一样,韦伯也是根据目的行为主体的相互作用模式来设计语言沟通:
从“作为理想型的目的合理性”角度来看,语言共同体是由无数行为构成的……而指引行为的是期待他人‘理解’一种共同的主观意义”。
我们可以从《经济与社会》中找到建构这种社会行为类型的依据;《论理解社会学的几个范畴》(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一文也提供了很好的证明。但我在这里并不想援引韦伯的论述对上述社会行为分类加以证明,因为,韦伯对于以利益格局为中介的社会关系和以规范共识为中介的社会关系的划分,虽然十分重要,但从行为取向来看,还有欠明确(我在讨论目的取向和沟通取向时还会加以补充论述)。更重要的是,韦伯尽管区分了传统共识与合理共识,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合理共识在私法主体协调模式中并没有被阐述清楚,也没有追溯到话语意志形成的道德—实践基础上。否则,韦伯肯定能明确一点,即社会行为优于共同体行为的地方,并非在于目的理性的行为取向,而是在于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实践理性。由于韦伯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价值合理性这一特殊概念对于行为理论也就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当然,价值合理性如果想要发挥作用的话,还必须满足这样的前提,即对道德合理化在社会行为系统中的后果加以研究,而韦伯在文化传统层面上对道德合理化已经作出了讨论。
韦伯不可能把这种非正式的行为类型学有效地用来解决社会合理化问题。相反,韦伯的正式观点在概念上非常狭隘,以至于只能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对社会行为加以评判。根据韦伯的这个概念,行为系统的合理化必须被限定为目的理性行为这一亚类型的建立与普及。这样,我们要想完整地探讨社会合理化过程,就必须把其他的行为理论也作为基础。
因此,我想重新拿出本书导论中深入阐述的交往行为概念,运用言语行为理论,为被韦伯正式的行为理论忽略的行为合理化内容提供概念基础。我这样做的目的,是想从行为理论的角度,恢复韦伯在文化分析过程中所使用的完整的合理性概念。我将首先对行为加以分类,而且依据的是韦伯关于行为理论的非正式的观点,具体在于:根据两种行为取向来划分社会行为,而且,这两种行为取向同建立在利益格局和规范共识基础上的行为取向是一致的:
行为类型
工具理性行为模式的出发点在于:行为者主要关注的是要实现一定的目的。行为者选择他认为适合于一定语境的手段,并把其他可以预见的行为后果当做是目的的辅助条件加以算计。所谓达到目的,就是行为者所希望的状态在世界中出现了,而这种状态在一定语境中是计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或者是有目的地去行动,或者是有目的地放弃行为计划。最终的行为效果由以下几方面内容组成:行为结果(总的而言就是指付诸实现的预期目的)、行为后果(包括行为者已经预见到的,或行为者意向中的,以及行为者必须承担的),以及负面效果(出乎行为者预料的)。如果我们从遵守行为规则的角度对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加以考察,并从对状态和事件的干预程度对它们加以评价,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行为是工具行为。但如果我们从合理选择规则的角度来考察它们,并从影响对手抉择的程度来对它们加以评价,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行为是策略行为。工具行为可能会和社会互动联系在一起,而策略行为本身就是社会行为。相反,如果参与者的行为计划不是通过各自的斤斤计较,而是通过相互沟通获得协调,那么,我们就说这是一种交往行为。在交往行为中,参与者主要关注的不是自己的目的;他们也追求自己的目的,但遵守这样的前提,即:他们在共同确定的语境中对他们的行为计划加以协调。因此,通过协商来确定语境,这是交往行为所需要的解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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