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制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主要依据,是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基本依据。它的制定与实施,对现代汉语规范化和推广普通话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保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学术界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了多方面的讨论和研究,并陆续拟订了多种方案。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
1.北京市语言学会普通话等级标准研究小组的《普通话等级标准条例草案》(1982)。
2.陈章太的《略论汉语口语的规范》(1983)。
3.香港中国语文学会普通话测试研究小组的《普通话水平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1985)。
4.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主题报告《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1986)。
5.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辽宁省教师汉语拼音及普通话等级考核方案(试行稿)》(1988)。
6.香港考试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1988)。
7.河北师范大学的《普通话测试标准》(1988)。
8.孙修章等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1992)。
9.戴梅芳主编的《云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1992)。
10.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附件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1994)。
11.香港理工大学中文及双语学系的《普通话水平考试》(1995)。
12.云南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委员会的《普通话标准化考试大纲》。
在这些方案中,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附件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特别受人关注。这个带有行政推广性质的《标准》经过几年的试行,逐渐为广大群众所熟悉,各地测试实施机构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该《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为使该《标准》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经国家语委再次审订,1997年12月5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作为部级标准予以正式颁布(国语〔199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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