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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大赛案例分析

时间:2023-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方面的文书,如行政许可证、税收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答辩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裁定书等。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文书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参与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律文书,则指参与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写作的非规范性的文件。

第一,法律文书的写作主体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文书的写作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立法主体,即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另一类是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书写作就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中的法律行为的书面化。

第三,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律为文书是法律实施的结果,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必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法律的效力,另一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效力。

(二)法律文书的写作

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文书的写作者以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对其实施的法律行为进行文字表达的过程,是综合地运用各种知识写作文书的实践活动。法律文书的写作受其对象法律文书的制约,形成一些不同于其他文书写作的特征:

第一,格式程式化。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实践中,受法律文书这一文体的制约,法律文书写作表现出格式程式化的特点。其他的文章一般忌讳结构上、形式上千篇一律,而法律文书却特别讲究格式,讲究形式规范。

第二,结构严谨化。就章法结构而言,法律文书写作的结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法律文书的写作,一般都是开头之后,就立即转入叙事,继而就事依法而论,最后做出结论。整个写作过程是叙其事,论其理,相互衔接,相互渗透,事中寓理,理中论事。

第三,写作方法多样化。法律文书虽然严格地规定了固定格式,章法结构相当严谨,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文书写作在一定的情况下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法,也就是说法律文书写作带有很多样化的特点。如在引用法律规定时,既采用明引的手法,也可以采用暗引的手法;又如辩护词引言的写作,其手法更是变化多样,有的较为简略,有的稍微繁复,有的陈述委婉,有交代直截了当。总之,法律文书写作的手法确是丰富多样的。

第四,修辞消极化。法律文书的写作属于公文写作,需要的修辞是消极修辞,只讲究内容和语意上的明确、通顺以及形式方面的平均、隐秘,这是消极修辞的最低限度,也是消极修辞应当遵守的最高标准。法律文书写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处理法律事务而不是为了艺术欣赏;是为了达意而不是为了传情;是为了服人而不是以形象感人。法律文书写作不得采用文学上渲染、描绘、形容、双关、拟人、夸张、比喻、设问、反问等修辞手法。

(三)法律文书的种类

由于法律赋予各类的立法机关、法律适用机关以及参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因此在法律运用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法律文书性质各异,繁简不一。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法律文书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按照写作主体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公安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审判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监狱管理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律师、公证、仲裁机关适用的法律文书,行政相对人和诉讼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等。

公安机关使用法律文书主要有:立案报告、破案报告、预审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通缉令以及各种笔录和票证等。

检察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补充侦查意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公诉词、答辩词、检察建议书以及各种笔录和票证等。

审判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案件审理终结报告、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审查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执行死刑案件情况报告,布告以及各种笔录等。

行政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方面的文书,如行政许可证、税收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答辩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裁定书等。

行政相对人及诉讼法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行政上诉状、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申诉状、授权委托书、申请执行书、保证书、合同民及遗嘱等。

律师在代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使用法律文书主要有:委托书以及在各类个体代理中根据所代理案件或事件的种类所作的各种法律文书。

第二,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文书分为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和非诉讼法律文书。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自诉和公诉案件时,从提起诉讼到审结处理乃至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上所写作的各类文书以及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依法向司法机关递交的各种法律文书。

非讼事件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律师诉讼外的法律事务文收,国家公证机关办理非讼事件事实上作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为办理经济纠纷写作的仲裁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写作的行政法律适用文书和行政复议文书,商标和专利管理机关在办理注册商标及专利权授予时所作的商标文书和专利文书。

第三,按照文种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文书分为笔录类文书、书状类文书、起诉类文书、报告类文书、决定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和调解类文书、论辩类文书、法律事务类文书、公证类文书、仲裁类文书、专利类文书、商标类文书、合同类文书等。

第四,按照法律文书格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文分为表格类文书、填空类文书、笔录类文书、写作类文书等。

第五,按照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文书分为行政法律适用文书、经济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三类。行政法律适用文书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文件、行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经济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合同、招标书、投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四)法律文书的特征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应用文书,与其他文书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鲜明的阶级性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邻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文书作为实施法律的主要工具,毫无疑问也必定带有鲜明的阶级色彩,成为为本阶级利益服务的重要手段

2.认定事实客观性

法律文书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认定事实。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是要如实地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是要如实地认定原、被告间民事、行政纠纷的有关事实;经济法律文书也是要将发生的法律行为真实地记录下来。事实是法律文书的基础,又是法律文书得出结论的根据。因此,在法律文书中不仅应对事实、证据做出周详的叙述和论断,而且应特别注重其认定事实的客观性。

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应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①要准确地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②全面阐述案件事实和各侧面。③确切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

3.适用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的文书,它是法律实施者专用的一种特殊的文书,因此要求必须严格依法写作,充分体现出它的法律性,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得以充分贯彻实施。

①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经济法律适用活动,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论证必须理由充分,结论必须正确,而要实现上述要求,则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在法律文书上出现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用语,如“可能”、“大概”、“也许”之类的词语。

②刑事案件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必须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别,绝不能对那些属于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和缺点错误的情况作为罪行表述,更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必须充分体现权利、义务等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分清是非曲直,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律的适用文书也必须实事求是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才能使权利义务得到实际的履行。

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是确保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也是确定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书必须由哪个国家机关和那些工作人员写作;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书必须由哪个国家机关和由哪一级领导审批;什么样的事实内容和案件情况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法律文书的体裁和格式表达;哪些法律文书应该经过哪些法律手续才能生效等,法律都有明文规定,在写作法律文书时必须严格遵守。

4.生效执行的强制性

国家赋予法律适用机关和法律关系当事人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律文书是体现这种权力的一种最为常见的形式。因此,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文章、文件,它只能由国家机关和参与到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写作,如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写作,以及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写作。法律文书一经写作完成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时即具有强制性,国家强制力即保证其执行。

5.格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使用的文书。为了体现法律适用的特点,法律文书都有各自的特定格式。各类文书格式是为各类法律文书的内容服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将各类法律文书应具有的基本内容和特定项目,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撰写出来,这不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文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6.语言的朴实性

法律文书在写作要求语言朴实通俗,必须用普通的明确的语言文字去写作法律文书,力求使用准确、朴实、浅显易懂的语言。反对行文不通俗,用语深奥生涩。不能采用文学上渲染、描绘、形容、双关、拟人和比喻等手法;不能引用革命导师的话和引用典故来做说明,不能滥用文言文,而且切忌文白掺杂,故意撰文以及随意缩减某些规范化的语言。

另外,在造句方面,法律文书一般以采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为宜,不要采用反问、疑问、设问、感叹等语气和加浓感情色彩的句式。

(五)法律文书写作的意义

第一,制作法律文书,是进行法律诉讼和办理法律事务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二,制作法律文书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制作法律文书,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第四,制作法律文书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五,制作法律文书是检验法律工作者业务素质和文字水平的标准之一。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格式,事项齐备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有固定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制作时必须遵循一定的书写格式。就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律文书而言,目前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颁布了有关法律文书格式,主要有公安部制定的《预审文书式样》48种,司法部制定的《劳改执法文书式样》32种,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部分未列入的公安文书又做出了写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刑事检查文书格式》、《直接受理案件文书式样》和《控告申诉文书格式》3套共119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民事及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共314种。就行政法律文书而言,在行政执法方面,现行政机关的不同职能部门,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如公安部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了以治安处罚决定书为主的一套文书格式,工商、税务、卫生、环卫、森林、土地等部门也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处罚决定及其他有关的文书格式。在行政复议方面,国务院法制办拟定了统一的“复议文书”格式6种共7个格式。就经济法律文书而言,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及有关专门合同的管理机关也制定了各种经济合同范本。

(二)主旨鲜明,选材精当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办理法律诉讼案件及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根据一定的事实,为追求一定的目的,正确实施法律所形成的基本观点是统帅法律文书全部内容的核心。在主旨与选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主旨要鲜明、突出而单一。法律文书的主旨既然是统帅文书全部内容的核心,因而有很高的客观要求,即要求鲜明、突出单一。具体而言就是对于文书中解决问题的意见、理由和根据必须明确,绝不能有半点模糊含混。诸如经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描述,刑事诉讼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区分,民事诉讼文书中当事人间是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划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行政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正当的认定,所表达的根本意图都应该清楚明了,不生歧义,否则,就不能正确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

第二,选材要围绕主旨,择其精华,除其杂芜。材料与主旨是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选材必须服从于主旨的客观需要。

第三,材料要客观真实。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工具,因此,它所选用的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容许有半点虚假,这与文学作品中的材料使用有本质的区别。法律文书必须忠于事实的真相,实践中有时在法律文书中故意渲染某些损害事实,如将双方拉扯厮打造成的一般性的轻度伤害描述成“打得我头破脸肿,血流如注”。特别是案件材料中涉及的数据,要真实准确,不能使用约数或大致情形的描定,如“砍了被害人数刀”、“诈骗他人财物数万元”等。法律认定要求准确,上述含糊不确切的表述也直接影响了材料的真实可靠性。

第四,合理选材,详略得当。使用材料不仅要解决好应当写与不应当写的关系,而且还要处理好详细与略定的关系。以刑事诉讼法律文书为例,叙述犯罪事实时,应当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中心问题即犯罪的认事实上合理选择材料,对于最能反映案件实质的问题应详尽地叙述,对于与案件关系不大的但又必需交代的问题应详尽地叙述。在中心明确的前提下,该详则详,该略则略,不能本末倒置、主次颠倒,尤其不应对次要问题大写特写。特别应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文书的选材是不同的,也就是侧重点不同,如在执行阶段,重要的是叙述清要求执行的依据,而不是案件的事实。

(三)事实清楚,因果明确

事实是案件成立的基础,叙述事实是法律文书制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叙述清楚事实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素要完备。要素是事实成立的基本成分。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主要要求写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被害人、作案的原因、过程、后果、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或辩解。民事案件的事实主要应围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执事实,具体要素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纠纷涉及的各方,纠纷的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证据。

第二,脉络要清晰。要做到事实清楚,还需要注意事件线索叙述的明了、贯通。在中心明确的前提下,要做到布局合理,恰当安排,力求脉络清晰,层次分明。

第三,因果关系要明确。要写清事实还必须注意因果关系的明确,任何一种行为结果的形成,都必须有一定的起因。在法律文书中叙述案情事实,必须把“目的—行为—后果”三者之间联系交代清楚。如“某被告人向受害人头部猛砍一刀,以致造成受害人头部、手背、胳臂等三处受伤”,这段叙述使人难以置信。

第四,关键情节要叙述清楚。关键性情节主要是指决定或影响定性的情节、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情节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在描定法律文书事实时,必须着力这些突出。如刑事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情节、民事、行政案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凶,必须叙述清楚,否是就难以确定问题的性质,也就无法做到正确适用法律。

第五,争执焦点要定明确。争执的事实和理由是案情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内容不仅在民事、行政案件的文书中定清楚,在刑事案件的法律中也应该写清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写清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并予以认定的事实和阐明的理由。因此,抓住争执的焦点,是制作法律文书时具体明确地叙述清楚事实的需要。

第六,主要证据要写清楚。证据是事实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文书中没有证据,事实也难以确认,实质上法律适用也无法进行。我国诉讼的原则之一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信口供。”因此,法律文书中在写清事实之后,还必须对证据有一个交代,特别是对足以证明事实的主要证据。

(四)分析事理,有理有据

理由是根据事实总结概括出来的结论性文字,它集中体现了法律适用机关就如何入理好案件所持的观点、意见,同时,就法律文书的结构而言,理由又是法律文书的中介环节,即上边承接事实,下边又为处理结论提供依据,其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说理充分,以理服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写出个性,突出特点。2.加强说理的针对性。3.逻辑严密,前后一致。4.分析事理,力求切实。5.引用法律,务必准确。

(五)语言准确、精练、朴实、庄重

第一,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在运用时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使语言符合准确、精练、朴实、庄重的要求。语言要准确、精练。准确是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首要要求,包括用词准确、使用概念正确、判断准确等。如在刑事法律文书中叙述犯罪行为、确定罪名、判定事实是非曲直时,都必须做到语言准确贴切,表现事实的本来面目,如用凶器伤人究竟是刺、是捅还是攮,这之间都有细微的区别,直接关系到被告的定罪与量刑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是赔偿部分损失,还是赔偿全部损失,是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在行政案件中,具体行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状况也都会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要求必须做到准确。如果法律文书语言文字运用不准确,出现歧义,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处理和裁决的执行。

第二,语言要朴实庄重。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是朴实无华的,不能用华丽词来形容,不能用渲染、夸张等方法来描绘,而要用朴实的语言来记叙事实,说明情况和阐明道理。做到是非分明、罪过清楚,不夸张、不缩小、不杜撰、不虚构,如实反映案情真相,这一要求是由法律文书的性质所决定的。语言要庄重,是指语言运用的严肃性。法律文书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文书,尤其是有的文书必须在公众场合宣读或公示。因此,要求法律文书的语言不仅应是经过斟酌权衡的最准确的语言,而且也应是经过筛选选取净化的最庄重的语。其次,必须注意法律文书制作者用词不当、文理不通,或者滥用方言、文言等,也会影响语言的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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