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贸易管制措施
贸易管制措施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废物进口管理、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进出口药品管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毒化学品管理和兽药进口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进出口国别等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13]。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许可管理,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主要针对限制进出口管理类。
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申证后进出口。发证机关一是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二是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一)证书申领
进出口前申请,书面(申请时同时提供下述材料)或网上申请(领证时提供下列材料)。
1. 消耗臭氧层物质
先向发证机关申请,提交申请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合同正本复印件(代理协议)。年度内首次申请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个工作日内发证,十日内必发。
2. 重点旧机电
由最终使用的用户提出,具备翻新资格的企业申请。
提交材料:用途说明、申请表,营业执照,制造年限证明,设备状况说明。翻新的需提供资质,船舶技术评定书。
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可延期至35日内。
(二)报关规范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2个月,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当年有效,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进出口许可证如果是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原油、成品油不得超过3%。
“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海关验放签注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原油、成品油为3%。
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
(一)商品范围
肉鸡、植物油、酒、烟草;化肥、农药、聚酯切片、铁矿砂、钢材、氧化铝、原油、成品油等。下列贸易可免“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1批≤5 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
(二)报关规范
有效期为六个月,不能跨年使用;原则上“一批一证”,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报关员但累计使用不超过六次;但,同一合同项下可以申请多份许可证;装货物溢装在5%内部分免证验放,但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大宗散装短溢装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三)申领程序
报关前向所在地提交申请。属于招标管理的,应依法招标。采用网上和书面申请。提交进口资质证书、备案登记文件、申请表、合同。网上申请需先申请电子钥匙,然后上网申请。书面申请需申请表和材料一并提交。十日内发证。一个月内未领证可撤销。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建立健全国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体系和制度,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秩序,维护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14]。
(一)管理范围
对于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 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 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报关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 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 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例:下列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表述正确的是:
A.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前,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B.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C.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D.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
参考答案:ABCD
四、废物进口管理
为规范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维护我国环境安全,从2011年8月1日起,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4月8日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15]。
(一)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报关员对其办理程序
1. 报关员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 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 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 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员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 报关员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 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 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报关员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针对进口货物,限额内按低税率交税,超出部分按配额外税率征收。
(一)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管理部门是商务部(食糖、羊毛及毛条)及发改委(小麦、大米、玉米、棉花)。管理范围为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管理措施是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验放。报关规范为加工贸易方式下,海关凭“贸易方式”栏上注明“加工贸易”的配额证验放;境外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区,不需提交;出区进口的,需提交;实行“一证多批”,可多批进口,至核注栏填满为止。一年内有效,可延期至2月底;可换证更改;申请期为10月15日至30日;分配的最小数量以装运量确认。
(二)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管理部门是商务部。管理范围为氮磷钾化肥。管理措施是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10月15日至30日申请。
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生物物种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我国物种资源流失严重,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任务艰巨且迫切[16]。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理部门是“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由该办公室根据进出口物种不同签发:公约证明(国际)、非公约证明(国内)、非物种证明。
非公约证明适用我自主规定管理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属于一批一证制。公约证明适用根据《国际公约》应保护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也属于一批一证制。非物种证明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该证明。适用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种、列入《目录》中但不属公约管理的植物物种的进口。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当年使用”;“当年使用证明”报关时提交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交还企业继续保存使用,仅限于在同关区进出口相同物种。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会同商务部制定各目录,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当前公布执行的药品管理目录包括:《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一批一证制和限注明的口岸海关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17]。依据精神药品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管理。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有以下几种:能产生依赖性者、能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导致幻觉或运动功能障碍或导致思考、行为、知觉情绪障碍者、会导致与公约附表药物同样滥用和同样恶果者。
我国将精神药品分为两类管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表I和表Ⅱ的药物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增加了滥用较严重的强痛定、安钠咖、咖啡因等;《公约》的表Ⅲ和表Ⅳ的药品列为第二类
下列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大多为国际管制品种而我国未生产,列入是为了与国际管制一致,同时也便于进出口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业务由进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药品和外贸规定经营。进出口精神药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按照国家有关外贸的规定办理。同时,要履行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规定。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
麻醉药品(Habitforming Drug)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常用的麻醉药品有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等。
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21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外贸进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药品及外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麻醉药品应由进、出口单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进出口国政府或地区药品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准许证及有关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进、出口。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的范围包括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品种列举如下:蛋白同化制剂品种,包括75种,如雄烯二醇、雄烯二酮、雄烯二醇(异构体);肽类激素品种,包括7种,如促皮质素、促红细胞生成素(EPO)、胰岛素;麻醉药品品种,包括11种,例如大麻和大麻酯、可卡因、吗啡;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包括59种,如阿屈非尼、肾上腺素、安非拉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包括2种,如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包括1种,如士的宁;其他品种,包括64种,如比索洛尔、布地奈德、布诺洛尔(丁酮心安)。
兴奋剂进出口(境)管理的法规包括《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2003年第4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第25号令);《2007年兴奋剂管理目录》(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公告第6号)。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措施包括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药品生产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摸清自2004年3月《反兴奋剂条例》实施以来,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企业的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所生产产品的药品批准文号、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自2004年3月以来生产、销售(包括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和库存情况,着重检查是否按规定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销售;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着重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按规定保存销售和出入库等情况记录;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要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四)一般药品进出口管理
凭《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放,包括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一般药品。(除了以上药品之外都是一般药品)。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血源筛查永诊断试剂。首次在境内销售的药品。“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形式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一批一证”,仅限在指定口岸海关使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
八、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由商务部归口管理,许可证局具体负责发证管理工作。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负责当地发证工作,此外都到省级商务厅领证。
(一)管理范围
列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对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需办理许可证;适用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其他贸易;输往别的地区不需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输往欧盟纺织品与输往美国纺织品管理不一样。如果输欧,《出口目录》内纺织品前,到当地发证机构申请(可网上或书面),提交申请表、许可证/产地证、合同、运输委托书。三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果输美,《出口目录》内纺织品前,到当地发证机构申请(数量申请),15天内由地方商务部门汇总后上报商务部,15天内商务部确定分配数量。地方发证机构三天内发证。
(三)报关规范
输美有效期六个月,仅在本年使用;输欧45天,“一批一证”、“一关一证”,无“非一批一证”。样品不超过50件可免领此证;进口国海关需要的,需领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的管理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实施管理。实行电子通关,直接传到海关验放。
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法检目录》产品、外商投资财产、可再利用废物原料、旧机电、(货物短少问题和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其他。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法检目录》产品、出口纺织品标识、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及救灾援助物资、其他。
出入境检验检疫均为“一批一证”制。
十、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包括黄金首饰在内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央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央行分支机构签发的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18]。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管理机关。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予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黄金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其制品,主要包括: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金制工业用制品、实验室用制品等。
十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我国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音像制品实行进口许可管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音像制品进口规划,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确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用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母盘)或者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手续,海关凭有效的“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音像制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十二、有毒化学品管理
化学品与我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化学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大量的化学品进入了我们生活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给人们带来显而易见的好处。但是由于人们对一些化学品的潜在危害认识不足,加之管理不善,在我们受益于化学品的同时,一些化学品进入环境也给我们带来了严重的环境威胁[19]。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国家根据《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发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对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十三、兽药进口管理
兽药进口管理是指国家农业部,即农业部依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对进出口兽药实施的监督管理。受管理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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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廖晓淇.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Z].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年鉴,2007.
[6]曾洋. 论世贸组织之“国营贸易”[J]. 国际贸易问题,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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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德标. 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J]. 对外经贸实务,19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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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孔繁圃. 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综述[J]. 中国药事,1992,(03).
[18]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须获央行许可[J]. 大经贸,2008,(03).
[19]吴怀斌. 有毒化学品管理设想及探讨[J]. 鹤城环境,1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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