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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海关行政复议律师推荐

时间:2023-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复议决定分为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嫌弃履行法律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五种。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具有四个特征。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可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用于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是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是受理。海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三是审理。每一个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由不得少于三人的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实行合议制审理,由其中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采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四是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复议决定分为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嫌弃履行法律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五种。

五是和解与调解。这一条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平等协商,就行政争议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可后,终结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复议活动[30]。行政复议调解是发生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活动[31]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包括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海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纳税方式、纳税地点以及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收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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