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我国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四部法律是指作为中国现行涉外经济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及《食品卫生法》[9]。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神圣职责。作为执法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其自身特点[10]。一是涉外性强,工作围绕进出口货物和出入境人员展开。二是责任重大,肩负着为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利益和国际声誉,直接影响到对外贸易相关人的切身利益。三是技术含量高,对外出具的每一份检验检疫证书,都以准确的技术检测结果为根据。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垂直管理体制是目前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一种制度设计。通过垂直管理,将“人、财、物”的控制权由地方上收到国家,摆脱地方的干预[11]。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整,这一体系是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另外,我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首先,四部检验检疫法律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我国现行的通关模式是“先报检、后报关”。其次,通过与海关配合,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第三,进口国要求出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行使检验检疫职责,履行义务。最后,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监督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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