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 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 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 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二)义务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 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聘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 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 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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