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申请单位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http://www.eciq.cn)“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企业用户)”提出申请。
完成网上申请后,在一周内到检务处综合科办理交表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网上申请系统打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等,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企业声明;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 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 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 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申请单位与其拟任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 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除应提供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其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方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申请后,地方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初步审查合格的,由地方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地方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
注册登记总体流程图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
注册登记企业申请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地方检验检疫机构将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评审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由检验检疫机构另行通知。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方检验检疫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向每个被受理申请的企业收取注册登记费500元。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一般每年一至二次,每次的时间为一个月。具体受理申请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于申请开始前一个月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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