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的港口、机场附近,或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一定的区域,提供水电、道路、通讯及标准厂房等,用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出口加工工业,其产品大部或全部用于出口的特殊区域[10]。
(一)报检范围
● 出口加工区内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 虽未列入《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 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 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加工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实施财产价值鉴定。
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 标明中国制造的;
● 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 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 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区外”系指加工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加工区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视同进口,按如下要求办理报检手续:
● 属商品检验范围的,须实施品质检验;
● 属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须实施食品卫生检验;
●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需按照规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相关的免办证明;
● 属动植物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
● 属卫生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卫生检疫;
● 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废料和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要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从事食品、动植物产品的加工、存放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 加工区内货物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磅码单;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应提供包装检验合格单;
● 加工区内货物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需按照规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相关的免办证明;
● 入境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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