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法律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监督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订。
从国外相关检验检疫工作收费情况看,包括发达国家在内,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多采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国际通行做法,并为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支出需要,一般均采取动态调整的收费模式。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卫生检疫、国家动植物检疫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合并组建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1999年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完成。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维持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管理方式。相对原“三检”而言,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和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取消重复,合并交叉,理顺了工作流程。
综上所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结合我国外贸进出口形势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在总结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颁发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WTO有关要求,按照成本测算的原则,对检验检疫进行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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