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石油勘探开发产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试行)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2003年2月17日
为了加强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在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要求。
一、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禁止新的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在特殊保护区域外从事勘探开发,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禁止在市内主要城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和开发;在饮用水源二级和准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和开发,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按方案进行勘探开发。
2.对于区块开发,原则上按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的规定执行。
3.对单井勘探开发,按市环保部门规定继续执行单井环境影响登记制度,统一由市环保局审批登记。
4.凡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含隐蔽工程),必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二、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1.地质调查环境管理要求
1.1地质调查结束后,要清除、掩埋施工垃圾,有毒、有害及不可降解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带离施工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贮存。
1.2地质调查结束后,对施工现场要进行地貌恢复。
2.钻井准备阶段环境管理要求
2.1修筑通往井场公路时,要减少对植被的破坏,施工车辆要合理规划行进路线,根据地表植被情况,尽量减少植被破坏。
2.2修筑道路时,要禁止土方或堆积物堵塞或填充任何自然水道。
2.3要提早准备钻井过程中的污染预防措施,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防治预案》,报市环保局环境监理站批准;井场应设有防渗和防垮塌处理的泥浆池。
2.4要防止油料泄漏污染。搬运设备器材的车辆要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油料添加计划,减少沿线行驶的次数和油料泄漏机会;要定期检查所有车辆的泄漏情况,被污染的土壤要及时清除,并进行适当处理。
3.钻井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要求
3.1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岩屑和泥浆,必须安全处置,泥浆要进入泥浆池。钻井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能进行处理再利用的,就近拉往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采用凝固等方法安全掩埋。
3.2要采取一定技术措施,防止井喷、油料泄露、污水池垮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3.3要采取措施尽量减轻钻井过程中的噪声污染,减少施工噪声对当地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于靠近集中居民生活住宅区的钻探,要尽量缩短作业时间,尽可能采取降噪措施,避免噪音扰民。
3.4要防止钻井过程中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①从钻开表层黄土层起,至钻开基岩20-30米前,必须采用无毒害的清水泥浆;
②表层套管的固井水泥必须返到地面,防止浅层含水层受到钻井液污染;
③井场泥浆必须有防渗漏措施,泥浆池硬化或铺设防渗布,泥浆池四周高出地面0.1米,泥浆池液面必须低于池面0.1米以上;
④完井后的固井水泥必须返高至规定的含水层以上;
⑤钻井岩屑必须按环评要求处置和利用,不准随意堆放或倾倒在井场以外,生活垃圾必须存放在固定位置,并进行妥善处理;
⑥完井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剩余泥浆尽量回收利用。
4.井下作业环境管理要求
4.1试油、井下作业要实行无污染作业,严格控制落地原油污染,试油作业时,必须配备金属贮油罐,抽吸作业时井口应安装防喷盒,防止井口油水外溢,见油后,油污应集中进金属贮油罐,并及时回收,地面污油应及时清理干净。
4.2油、水井洗井压裂等施工作业时,污水排放应入污水池,全部回收后,就近拉往污水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进行回注。
4.3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井口与贮油罐及地面污油、污水的管理,严格防止污油污水泄漏或扩散。
4.4井下作业结束后,要清理井场,保持井场清洁、无油污。
5.其他要求
5.1进行勘探开发的单位在钻探开发之前,要在市环境监理站办理告知手续,填写《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基本情况表》,详细说明井场具体位置、进入井场途径、钻探活动开始时间、钻探开发日程,市环境监理站接到《基本情况表》后,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项目负责单位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市环境监理站按照钻探开发日程,在勘探开发每个阶段,要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2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新增的排污口,必须经市环保局统一登记编号、立标建档,并配备计量装置;污染物必须经过该排放口排放,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含油污水、泥浆等污染物。
5.3场站必须备有市环保局批准统一格式的《防污记录簿》,作业者应将下列情况详细、如实地记载于《防污记录簿》。
①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②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③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
④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原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⑤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油田开发单位在每季度末后10内,应将该季度《防污记录簿》送市环境监理站核实、备案,便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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