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表的格式与填表说明是怎样的?
下表由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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