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油田井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试行)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2003年2月17日
1.目的与范围
为了切实加强油田开发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油井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消除和降低污染程度,特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在庆阳市范围内的所有井场。
2.引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井场建设要求
3.1井场要求平整清洁,井场内设备布局合理,安装稳定,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抽油机等设备要干净见本色,井场内油泥、垃圾要有固定堆放场所。
3.2井场必须修建围墙。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河流两岸100米范围内或村庄、道路附近的油井和丛式油井场,必须修建高1.5-2米的砖石围墙,要采取措施,防止界外雨水进入井场;其他区域可修建高1米的土围墙,对于日产量在1吨以下的单井井场,可设堤高0.5米的筑土防护堤,堤底宽度不小于0.8米。
3.3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河流两岸100米范围内或道路村庄附近的油井和丛式油井,必须建成高标准环保油井。井口要安置防漏盘根盒,井场要修建水泥导油槽和体积不小于30立方米,有防渗措施的污油回收池,设施必须返高出井场地面0.1米以上,回收污油液面距地面的距离至少保持0.2米。
3.4井场内应设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污水沟、污水池,禁止原油直接在井场脱水,对于个别距集中处理点距离过远不便集中排污的油井,井场内可设置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的水泥或铁制脱水容器,集满后拉运至集中处理点处理。
3.5井场内应设置防渗漏的油泥池,油泥、岩屑、油砂定期清运,集中处理,不得与污油回收池混用。
3.6注水井洗井时,要利用洗井污水处理车在井场内对洗井污水进行处理,循环使用,严禁外排。
3.7加强井口盘根盒、闸口等设施维护,及时紧固更换,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
3.8在围墙内侧要修建雨水渠,将雨水导入雨水蒸发池内,雨水蒸发池容积不得小于30立方米,做到雨水不出井场。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扩散。
3.9场站的环境管理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工作有章程、生产有纪律、值班有记录,要建立《防污染记录簙》,要如实填写污染情况及污染防治情况。
3.10各石油企业要严格按照本要求,制定本企业井场标准化建设办法和管理措施,加强井场管理,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3.11油井环保建设的指导、管理监督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从今年起,所有新建井场必须一次性建成标准化井场,已建成的井场必须限期建成标准化井场,逾期未建成的要实行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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