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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工作指南

时间:2023-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工作指南庆阳市环境保护局2008年4月17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明确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环保部门服务支持水平,保证油田重点开发区域环境安全,推动环保、节能、绿色、科技的新兴油田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近年来全市油田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工作指南_石油开发环境保护

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工作指南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2008年4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明确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环保部门服务支持水平,保证油田重点开发区域环境安全,推动环保、节能、绿色、科技的新兴油田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近年来全市油田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油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

(一)总体要求

油田区块整体开发、单井(评价井、预探井、产建油水井)勘探开发,以及石油管道、场站、井场道路、生活基地等建设项目均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条例》中“所有油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定及市政府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依法履行环境影响和“三同时”制度,先评价,后开发,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

(二)报送产建计划

1.按照《条例》规定,油田生产单位及各项目组(部)要于每年3月10日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当年的油田产能建设计划,计划要详细列举当年油田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属单井(评价井、预探井、产建油水井)勘探开发或场站建设项目的要注明具体井位、井号、地理位置及坐标。

2.油田生产单位及各项目组(部)在报送当年油田产能建设计划的同时,要紧密结合计划,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安排必需的环保经费预算,按照作业进度,提出具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勘探开发环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的措施。

3.接受产建计划后,由市环保部门召集油田生产单位及各项目组(部)共同商讨、协调当年油田产建过程环境保护工作事宜并按计划进度安排项目环评事宜。年内,作业计划如有调整,应及时向市环保部门进行调整登记。

4.为及时掌握油区环保工作状况,加强后续环境管理工作,各油田生产单位及各项目组(部)要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上报当年产能实际部署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年内不能落实产建计划和产能实际部署情况上报制度的油田生产单位或项目组(部),市环保部门将视情况暂停井位审批工作。

(三)整体开发项目环评及审批程序

1.资料报送:油田单位按照产建计划工作进度向市环保局报送油田区块整体开发产能部署、石油管输、场站建设、生活基地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情况简介及相关技术资料。

2.项目预审:市环保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预审,出具预审通知书,明确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主要编制要求及审批环保部门。

3.编制环评:按照预审通知书,在项目实施前,油田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并向环保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4.环评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经市环保部门审查后,依据建设规模,报符合审批权限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属市管审批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单井勘探开发项目环评及审批程序

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1.所有单井勘探开发项目,要落实井位审批管理程序,严格执行资料预审、井位踏勘、井位审批(或核准)的“三位一体”工作制度。

2.当年布设的评价井、预探井及未进行区块环评的产建井,均要全部开展单井环评,报市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对已完成区块环评报批的产能部署井,油田生产单位要及时上报市环保部门核准。

4.具体井位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当前环保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庆政发[2006]59号)中“市环保、水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县环保、国土资源、水务、水保等部门参加选址,划定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擅自审批井位、造成污染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的具体规定,坚决杜绝未环评擅自开工建设和超权限、超范围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

5.油田开发项目均应落实环境敏感区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要按照《条例》及《庆阳市环境敏感区环境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敏感区禁止类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油田勘探开发。当年产建计划中已列入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对往年已进入环境敏感区的开采油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逐步关闭或退出。

井位报批程序:

1.油田各项目组(部)向县(区)环保局报送单井踏勘坐标审批表、钻井、试油环节工业固体废物及废水处置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经县(区)环保局实地踏勘后,在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影响登记审批表中加注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后,一并报送市环保局审查;

2.接受报送资料后,市环保局通过坐标核算、图纸核对、现场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预审,并出具书面预审意见;

3.预审意见原则同意部署的油(水)井由各项目组(部)正式委托环评资质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上报市环保局审批;

4.市环保局在接受环评单位编制的单井环评登记表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5.单井书面审批意见下达后,由县(区)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具体井位,并负责钻井过程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油田勘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采油、原油集输等作业环节,要严格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提出的具体环保措施和设施,要重视和加强水环境的保护,防止石油开发活动造成水环境污染和诱发生态环境破坏。作业环节需落实的主要环保措施如下:

(一)钻井施工环节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钻井施工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禁止开采浅层可饮用地下水,尽可能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承压水,对于水务部门确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要严禁使用黄土层潜水。原则上禁止就近租用群众自备饮用水井取水钻探。

2.井架、柴油机等大型机械设备下要铺设防渗布,机械四周要设置围堰,防止油料渗漏、外溢。振动筛周围要铺设防渗布,或者用水泥处理,不得发生泥浆渗漏。

3.井场内的泥浆池、沉砂池、清水池、循环沟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渗漏措施,铺设双层防渗布,防渗布出现破损,要及时更换或补漏,不得发生泥浆、污水渗漏。泥浆池要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垮塌,四周要修筑高于地面0.3m的围堰,泥浆液面必须低于池面0.5m以上。

4.钻井岩屑、泥沙必须全部进入经过防渗漏处理的沉沙池,不得在井场随意堆置。

5.井场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要采用单独的防渗坑存放,并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得与泥浆、岩屑混存,要集中拉运至西峰油田工业固废填埋场安全填埋。

6.加强钻井过程噪声污染控制。居民点周边钻井施工要采取必要的声屏蔽措施,防止噪声、振动扰民。钻探过程中确实对居民造成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由地方环保部门监测,对噪声超标的由市、县(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协调补偿,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居民可依法索赔。

7.加强钻井施工管理,防止出现井喷事故。发生井喷事故,必须立即停钻,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当地政府和市、县(区)环保部门报告。

8.钻井作业结束后,要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废弃泥浆池要委托具有相应处理技术资质的单位依据市环保局印发的处置方案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处置效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记录和档案,并在开工、施工、完工时接受县(区)环保局派驻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理,需要对处置效果监测的,要积极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取样工作。污水池要进行妥善处置,污水要就近拉往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二)固井作业各项技术要求

油田生产单位或各项目组(部)要严格落实固井技术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防治钻井作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1.从钻开表层黄土层起,至钻开基岩20-30米前,必须采用无毒害的清水泥浆。

2.表层套管要使用壁厚不小于8.94mm×J155API标准的套管,表层套管的固井水泥必须返高到地面,防止黄土层潜水受到钻井液污染;完井后的固井水泥必须返高至规定的含水层以上。

3.所用套管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套管厚度和防腐寿命必须达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测井环节应进行套管密闭性检测。

(三)井下作业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

1.试油作业不得使用原钻井作业废弃的泥浆池,作业现场必须铺设防渗布,防止含油污水渗漏。

2.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井口、贮油罐及地面污油、污水的管理,防止污油污水泄漏或扩散。禁止掩埋试油作业中散落的原油和油水混合物。试油废水要排入罐体,拉往较近的集输站处理达标后回注油层

3.井下作业结束后,要清理井场,保持井场清洁、无油污。落地原油要及时回收。

4.根据地质勘查结果,在地层复杂区域进行井下作业,要编制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预案。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控,在井场建立警戒区,严防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扩散造成的污染事故。

(四)清洁井场建设环保措施

按照《条例》规定,油田生产单位及各项目组(部)应加强标准化清洁井场建设。当年新投产井场必须一次性建成标准化井场。老油区的井场,采油单位要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分年度逐步建成标准化井场。标准化井场必须按照《庆阳市油田井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1.井场场地平整、清洁卫生,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

2.禁止原油直接在井场脱水,对于个别距污水集中处理站较远的油井,必须将含油污水脱入排污池内,集满后拉至集中处理站处理。排污池容积不得小于30立方米。

3.井场内的油泥油砂要集中存放在半封闭的污油泥池内,定期清理,集中处置。

4.井场围墙内侧要修建雨水池,将井场雨水导入雨水蒸发池,雨水池容积不得小于30立方米,做到雨水不出井场。

5.修井、洗井时,要利用洗井污水处理车在井场内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置,循环使用,严禁外排;禁止对作业过程中散落的原油直接掩埋。

(五)场站、管道集输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油田场站、管道集输项目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和环评报告及批复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组织施工,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水环境保护,减少植被破坏。

1.管道项目管沟开挖时应将表层耕作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回填时尽量恢复原有土层并恢复地貌,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2.管道敷设应尽量减少与河流、沟渠交叉。若需穿越河流,要合理选择穿越位置,并在敏感区域设置防渗漏的应急事故处理池。

3.管输项目投产后,生产单位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强化管理,加强油气集输管线和油气储存设备的巡查,定期进行检测、维修,采取有效的防腐、防裂等措施,防止渗漏、溢流事故发生。

4.生产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上报环保部门备案,积极应对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六)履行环保交接书制度

油田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制定严格的油田勘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采油、原油集输等作业环节环保交接书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督促关联单位落实各生产环节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1.油田生产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不清造成污染后果的,由油田生产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钻井、试油生产环节完工后,由油田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负责交接验收。即,钻井完毕后,钻井施工单位和井下作业单位应就井场环保问题进行交接。试油环节完毕后,试油单位和油田生产单位应就井场环保工作进行交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井位审批、土地许可、驻场监督、污染清除、责任追究”等“五到县”工作机制负责抽查监督。

3.油田标准化清洁文明井场建设要落实环保竣工验收制度。新建井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井场标准化建设完毕后,由采油生产单位组织先期验收,编制作业区标准化井场验收明细表,报送市、县环保部门备案,并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接受申请后15日内,市环保部门对标准化井场建设情况进行抽检验收,并按作业区挂牌命名。对建设不达标的井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

三、油田区块整体开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油田区块整体开发项目产能部署完毕后,油田建设单位要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环保验收工作要求,通过验收,完善、提高建成油区日常环境管理水平。

油田区块整体开发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向油田区块整体开发项目环评文件原审批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原环评审批环保部门”,即国家、省、市环保局)申请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委托或招标有资质的监测/调查单位,编写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送原环评审批环保部门内部审定。

3.监测单位或调查单位按审定同意的方案开展现场监测/调查,编写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注:不涉及生态环境的项目只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4.原环评审批环保部门组织对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原环评审批环保部门组织油田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局现场检查,核实有关环保验收条件,提出验收组意见。

6.验收组意见同意通过验收的,由原环评审批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组意见否决的,由原环评审批环保部门作出退回核实材料或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的决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油田区块整体开发项目,油田安全环保部门应督促落实环保整改措施,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市、县(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环保整改期间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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