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告的结构及其写作
公告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公告的标题有四种形式:
1.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副委员长病情的公告》。
2.由“发文机关+文种”组成
如国务院2008年5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此种公告标题的拟法在现实中最常见。
3.由“事由+文种”组成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4.单独由文种组成
如果同一事件连续公告,则依次编制文号,在标题之下、圆括号之内标注“第×号”等;同一事件只发一次公告的,则不用文号。
二、正文
公告和其他文种的最大不同是没有主送机关。一般公文的阅读范围有限,无论是上行文还是下行文,都有主送机关,而公告则不同,它要知照的是国内外所有的人,只需在新闻媒介上刊播就行了。
公告的正文分为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开头
概括地写出发布公告的目的、根据或原因。多数公文全文短小,引据部分用一两句说明即可;而有的公告篇幅大些,引据部分所用文字可根据实际需要行文,还可用“现公告如下”领起下文。
2.主体
写清何时、何地、何机关作出何种重大决定,或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如果事情简单,可以不分段落,一气呵成;如果事项繁多,则可以分条列项,逐次写出。
3.结尾
常以规范性词语“特此公告”“现予公告”结束全文。篇幅短小的公告也可以不写结尾。
三、落款
标明发布公告机关的全称。标题中出现发文机关名称的也可以不写落款。成文时间可以写在文尾,也有居中标在标题下用圆括号括起的。重要的公告还可标明发布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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