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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语用学的翻译观

时间:2023-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说明普遍语用学的翻译观,我们必须首先说明普遍语用学这一概念。普遍语用学是对人类语言运用能力内部机制的研究,即探讨人类的“交往资质”问题。乔氏的这一观点被誉为“乔姆斯基革命”。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正是对这种人类交往能力的探讨。这种普遍性的可能理解的条件是一种规范性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的概念与语言学中的语用学概念又是有不同内涵的。

普遍语用学的翻译观——一种交往理论的翻译观

一、何为普遍语用学

为了说明普遍语用学的翻译观,我们必须首先说明普遍语用学这一概念。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这一术语是哈贝马斯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提出来的。在这部著作中,它的第一章以“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为名,用了近70页的篇幅来论述这一问题。这是交往的一般理论问题,也是哈贝马斯宏大哲学思想的一个基础层次。这一理论层虽然是一种社会学理论,但对我们的翻译研究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因为翻译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跨文化的社会交往活动。普遍语用学是对人类语言运用能力内部机制的研究,即探讨人类的“交往资质”问题。我们都知道乔姆斯基提出了“普遍语法”的概念(universal grammar),他探讨的是人们的“语言能力”问题,即人们是如何能听懂他从未听说过的话,又可以说出别人从未说出过、而语法上又是正确的话的这种“语言资质”问题。乔氏推翻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行为主义语言习得理论,揭示出人类有一种潜在的语言机制(device),而这种机制使得人们在学会说话的同时就获得语言能力,或语言资质。可以说乔氏的语言能力或语言资质是指掌握语言生成规则这一抽象体系的理想言说者所具有的能力,而且就语言的运用能力来说,它又是先天的。乔氏的这一观点被誉为“乔姆斯基革命”。但是哈贝马斯认为乔氏的理论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即他忽视了人们使用语言进行交往活动并不是仅靠能说出语法上正确的语句就可以做到的,他同时还必须使说出的语句得体。这一点维特根斯坦也早有关注。维氏在后来的《哲学研究》中就曾指出作为句子的构造规则的语法只是一种“表层语法”,而用法规则才是语言的“深层语法”。因为意义是在语言的用法上,而不在于词语上。词语本身意义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具体的使用中,即具体的语境中,词语才有意义,所以维氏才提出“用法即意义”的名言。他认为语法规则(即表层语法)是一种真值逻辑,是以逻辑与世界相对应的图像论为前提的,而用法规则(即深层语法)则以言说者和听者,或者说语言游戏的参与者所共有的生活形式为参照的。真值逻辑在于构造一种在任何语境中均能判定真假的普遍形式准则,而用法规则只相对于特定的语言游戏而言,即只对具体交往活动的参与者来说是有效的。而哈贝马斯则更进一步认为任何具体的言语行为总是有着某种共同的、带有普遍性的情境结构的,而且这种一般性的结构并非独立于现实语境和具体的言语行为,而恰恰是依存于它们的。这正是不同于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地方。索绪尔认为只有语言才是有规则的,而任何言语都带有个人性质,是缺乏规则的。乔氏也正是依着这样一种理论前提着手他的语言生成规定的研究的。所以他的“语言能力”只是一种脱离语境,或者说完全置于理想语境中的语言能力。因此“语言能力”并不能适用于具体交往,因为任何交往活动都是处于不同的情境之中的,而不是处于理想语境之中的。那么,在具体语境中使用的语言,即言语,是否真如索绪尔所说的是没有规则可循的呢?对此,哈贝马斯看法不同,他认为“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活动中句子的使用——也是可以进行规范分析的”[1]。也就是说,人们在交际活动中,不仅遵守着语言构成规则,同时还遵守着语言的用法规则。从所说出的语句来看,人们遵守的是句法规则,这是一种构成性规则,没有这样的规则,词语就不能组成能够被人理解的句子,即合乎语法的句子。但与此同时,人们还在遵守着另一套规则,即用法规则。用法规则是一种协调性规则。这种规则是在人们长期社会实践交往中形成的一种为人们所共同认可,并自觉遵守的规范,它带有一种“制度”性质。没有这种规范,人们是无法进行交往的。正如没有交通规则的协调,虽然不妨碍你把汽车开动,可是你一上路,就会与别人冲撞。这种交通法规,就是协调性规则。语言的用法规则就是协调性的(regulative),人们能自动地运用这些规则的能力是在获得语言能力的同时获得的。它就是人们的“交往能力”或“交往资质”。这种与人得体地进行交往的能力同样是与人类的普遍化潜能相联系的。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正是对这种人类交往能力的探讨。

由于交往活动中的核心概念是“理解”,所以哈贝马斯对“理解”也进行了重新阐释。他对普遍语用学所规定的任务就是“确定并重建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2]。这种普遍性的可能理解的条件是一种规范性条件。因为哈氏认为“理解”是导向某种认同,即将理解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体间的相互依存。这就克服了传统上的“理解”这一概念的片面性。传统上的理解只是在语言表达层面上,而没有涉及交往层面。在语言表达层面上,语言的表达是与外部实存世界相联系的,所以人们可以用真理符合论去检验它。即要求所言说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即“真实”,这样才能保障语言表达的有效性。但是在交往层面上,就不是完全可以用符合论真理去检验的,因为它涉及交往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体间性的,这涉及他们的价值判断与情感判断,不是真假的问题,而是彼此协调问题,因此更强调语言的表达方式、语气、语调等。它要求一种“得体性”,或“适当性”,即对人际关系的适当性要求。也可以说前者是求“真”,而这里是求“善”,而共识性真理观往往是协调关系的准则。由此看来,理解的问题应是从两个层面进行的,一是语言的表达层面,一是语言的用法层面,从而克服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语义—句法模式的理解观,而变成了语义—语用模式的理解观。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的概念与语言学中的语用学概念又是有不同内涵的。语言学的语用学是经验的语用学,而哈氏的语用学是先验性质的。符号学的奠基人之一莫里斯给语言学的语用学所下的定义是指研究符号与符号解释者之间关系的。它是帮助符号解释者运用已给定的语境来解释语言符号的含义的,所以是经验的。而普遍语用学是探讨人脑中的潜在性机能及人们如何能在具体语境中选择那些符合社会交往规范与准则的表达方式和语句的能力的。即经验的语用学是对已说出的语言的理解和解释,而先验的语用学则是针对尚未说出的语言,即在人们思维之中,是如何根据具体言说对象与语境来选择最为得体的表达方式的。而且这种能力又是具有普遍性性质的。

尽管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并不直接服务于翻译学研究,而是他整个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基础层次,但对翻译活动的指导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具体而言,它对我们建构翻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奠基性作用,如在语言观、理解观、意义观等理论方面及方法论意义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

二、翻译学的语言学基础:从结构主义语言学向言语行为理论的转变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是以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的。他采用了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点,吸取并改造了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普遍语用学的翻译观同样是以这样的语言哲学思想与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的。虽然结构主义语言学介入翻译学研究曾使翻译研究一度繁荣,也曾激起人们建立翻译科学的雄心(奈达是其中典型的代表人物),但是由于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自身不足,如静止性、封闭性和自足性,它很难适应翻译中灵活多变、有具体语境的语言实际应用的情况。所以,以结构主义语言学作为翻译学的语言学基础是明显有其不足的。这一点在解构主义思潮中已受到激烈的批评,解构主义认为意义并不是语言的句法规则固定下来的,意义是在主体间的对话中生成的。语言也不是外在于主体的工具,而是具有很强的主体性的,即只有人们在使用语言时才显示出语言的存在,它是须臾不可能脱离主体而存在的,而且人们说话是为了有人听的,听是说的前提条件。意义既不存在于言者的心中或口中,也不存在与听者的心中或耳中,意义是在他们的视域融合中产生的一种新的东西。这就打破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封闭性与静止性,也打破了其自足性,同时也否定了其工具理性的作用。但是我们能否依凭解构主义的语言观建立翻译学的知识体系呢?显然也是不行的,原因是解构主义理论所持有的语言观说到底是一种“元语言”的语言观,即是对语言的本质的思考、哲学的反思,而不是经验的分析,正如海德格尔所说出的:“关于语言的科学知识和哲学知识是一回事情,我们在语言上取得的经验是另一回事情。”[3]他所说的前者(语言科学知识)就指的是“元语言学”知识,它是一种对语言的哲学反思,是一种哲学知识,它只是对语言本身的形而上的追问,而从不切中语言外部的实存世界,即从不指向外部事物,因而缺乏实践指向。所以我们不可能用这种语言观来讨论翻译问题,更不能把它作为翻译研究的基础,如果这样,我们只能导出语言不可译的结论。实际上,前一时期翻译界又有人争论“可译性”与“不可译性”的问题,其实就是站在不同层面上的争论。“不可译性”站在了哲学层面上而“可译性”站在了经验层面上。它们本是不可能形成对立面的。但由于争论者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区别,竟以为其立场是相左的。以这种语言观指导翻译所引起的另一个结果是不讨论语言问题,走上所谓的多元性。如以苏珊·巴斯奈特、勒弗菲尔等人为代表的现代西方“翻译研究学派”的许多翻译著作几乎毫无例外地不谈论翻译中的语言问题,而大谈特谈文化建构、意识形态、权力话语的操控、译者的目的等问题,从这些方面进行多元性研究,并宣称“翻译学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了”,这难道不是很怪的现象吗?翻译活动始终是以语言为媒介的活动,这是不争的事实。难道在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翻译理论受到他们批判之后,翻译学就不再需要某一种其他的语言学理论作为基础了吗?他们只字不谈语言学问题就宣称“翻译学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了”能让人心服口服吗?越过语言问题谈翻译难道是可能的吗?这些问题不得不让真心想研究翻译的人深思!所以,要提建构翻译学,语言问题是一个首要问题,这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解构主义理论指出了把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作为翻译学基础的不当,但它并没有给我们带来更好的语言学理论。解构主义大师们的语言理论又是不适用于指导我们现实的语言活动的。如海德格尔讨论的语言问题只是它的存在主义哲学的一部分,在他那里,“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于是我们说话只是为了让语言言说,即不是我们在说话,而是语言在说。“事实上,我们已经让语言从语言那里并在语言之中用语言对我们讲自己。即言说它的本质”[4]。这样就使我们陷入了“语言的魔圈”而不能自拔,我们又如何能去谈论交际或翻译呢?显然,这种哲学的语言本体理论是无法去解决现实中的语言问题的。

那么,难道我们真的无路可走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纵观一下20世纪语言学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找到答案。

20世纪的语言学发展中有两个主要趋势。一是以弗雷格、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以及蒯因等人为代表的路线。这一派主要讨论意义与真理的关系,其基本问题是“一句话语的真值条件是什么”。这种语言观把语言的各种成分,如语词、语句、命题等均视为脱离言语者和听者的行为或意图而进行表现或真或假的东西。显然它是科学哲学的性质,也有人称之为人工语言学派。结构主义语言学正是与这种语言学发展有密切的渊源关系的。而另一条路线则以后期的维特根斯坦、奥斯汀、赖尔、塞尔、格赖斯等人为代表。他们关注的基本问题不是意义与真理的关系,而是关注意义和使用的关系,或意义与言说者的意图的关系等问题。这一派也叫日常语言学派。经过解构运动,我们已认识到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缺点和不足主要在于它的静止、封闭和自足性,它排除了言说主体,不考虑其意图与意向,把语境设立在理想的基础上,不考虑受众的选择与需求,以及他们的不同背景,无论是言说者与所言者都被假设为价值中立的,等等。而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日常语言学派的语言观中得到解决。尤其是以奥斯汀和塞尔为代表的言语行为理论便是一个针对这些问题的语言学理论。这一种语言观是把语言的运用看成是一种以言行事的行为。他们改变了把语言进行抽象化甚至神秘化的做法,强调人们是用日常语言认识世界并用日常语言表达这种认识的,因此考察和分析日常语言哲学就能从中获得对世界的认识。所以,他们把言语行为看作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研究人们的心理性意向态是通过怎样的“满足条件”来实现表达现实的。正如塞尔所说的,语言意义的基本单位,也即人类用以表示世界事态和相互交流的最小单位,是非言行为。这种非言行为即非言要旨,即一种意向性,也称作语旨。在每个言语出来的话境中都包括非言要旨(或称语旨)和命题内容(即言说出的话语)这两个要素,而前者总是居第一位的。也就是非言要旨实际上是主语句,而言说出的内容只是副语句。如果一个人的心理意向是想向别人借一支钢笔用一下,这一非言要旨如果用英语表达出来,可以有多种形式,如:May I borrow your pen?/Would you mind if I borrowed your pen?/Would it be all right if I borrowed your pen?/I was wondering if I could borrow your pen./Do you think I might borrow your pen?/I wonder if I could borrow your pen./Is it all right if I borrow your pen?/Do you have a pen I can use?/Can I bother you for a pen?/Would you lend me your pen?/Can I borrow your pen?/Can I use your pen?/Let me borrow your pen./Got a pen I can use./Lend me a pen./Can I steal your pen?/Give me a pen./A pen./[5]

很明显,以上20余种表达式都是出自同样的一个非言要旨,即“借对方钢笔一用”,但是其表达方式、语气、措辞等均不相同。它们依次的顺序是由委婉客气的请求,到率直的简单命令,体现了语旨强度的不同,即由弱到强。那么,言说者在表达这样一个非言要旨的时候,是凭什么来选择如此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才能使其语言表达得体并达到它的言语行为目的的呢?这正是交往资质问题。哈贝马斯认为人们在习得语言能力的同时也获得了与人得体交往的能力,即他能够根据言说对象的年龄、地位、身份、性别,尤其是对双方关系疏密的准确判断,以及交往的环境、场合、时间和其他有关环境方面的限制等条件来选择最为适当的表达形式的能力,人们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才能与人进行得体交往。这种言语行为虽然是处于纷纭繁杂的语境之中,但都遵循着人们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规范,即一种协调性规则。以往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翻译研究范式只关注语言表达层面,而不关注语用层面,所以是很不全面的。试看下面我国某翻译教科书上的一段短文翻译:

有一次,在拥挤的车厢门口,我看见一位男乘客客客气气地向他前面的一位女乘客:“您下车吗?”女乘客没理他。“你下车吗?”他又问了一遍。女乘客还是没理他。“下车吗?”他耐不住了,放大声问,那女乘客依然没反应。“你是聋子,还是哑巴?”他急了,捅了一下那女乘客,也引得车厢里的人都往这里看。女乘客也急了,瞪起一双眼睛回手给了男乘客一拳。(摘自李素丽《我属于乘客》)

这一段的译文是:

Once I heard a man politely ask a woman in front of him at the crowded door of a bus,“Are you getting off?”The woman made no response.“Getting off?”he asked again.The woman still made no response.“Getting off or not?”he burst out.Very much irritated,he gave her a slight push,which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other passengers.Also irritated,the woman stared at him and hit back.

我们注意到文中男乘客对女乘客发问的三句话实际上是相同的非言要旨,即通过问她是否下车提醒她让道。汉语原文中这三句话的语旨强度是由弱变强的。虽然言语对象没有变,环境也相同,但因他以为女乘客对他的问话拒不回答而越来越生气才使他因而逐渐加强了语气。所以第一次问话,他使用了汉语中的敬称“您”,体现了礼貌与客气,欲使交往得体和合理。第二次改为没有敬称的一般性的问句,但仍为全称的(即主谓俱全)问句,即改“您”为“你”,而第三次则使用单称问句,不再使用代称。这说明汉语中人称代词的可以区别语旨强度。虽然英语没有相对应的人称代词敬称用法,但可以通过不同的句法或词汇手段表达这种强弱对应。遗憾的是译文并没有充分把握这种强弱变化的不同形式。如第一次,就使用了一般性的问句,没有体现言说者力求礼貌得体的特点。如果把“Are you getting off?”这种一般问句变为反意疑问就显得客气礼貌得多,如“You are getting off,aren’t you?”而译文的第二次和第三次问句如果不以语调轻重区分,仅从句式上看,显然第三句语旨强度更弱一点,即,应把它们的位置颠倒过来。如果第三次问话依次译为“You are getting off,aren’t you?”“Are you getting off?”“Getting off?”(或“Getting off or not?”),就可以体现出语旨强度由弱变强的变化。这才转达了文本中言说者的语旨强度问题,才是正确的译文。翻译中所处理的各种语言表达都是有具体言说者和言说语境的言语行为,在它们的下面都有支配它们的非言要旨,即言说者的意向性,这才是主语句。只有充分地理解了这个语旨与语旨强度问题,才能根据不同的环境准确地译好其副语句,即语言表达层面的内容、表达形式及语调、语气等。所以翻译研究应以言语行为理论作为语言学基础。

三、普遍语用学的翻译观

普遍语用学的语言学基础是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理论将言语现象做了双重结构的划分,即施为层与表达层。这种观点对翻译活动有很大的启示性。因为翻译活动是一种跨文化的交往行为,因此也是一种言语行为,而且是更为复杂的言语行为,它包含着两个层面的交往,首先是现实文本中的交往,即作者与译者的交往层面,其次是观念文本中的交往层面,即书中主人公间的交往关系。在每一层面的交往中又可以区分出主语句与副语句,即非言要旨(语旨)与语言表达层面。在现实文本中,作者的非言要旨即是他的写作动机与意图。表达层面则是他的作品本身。所以,他的表达层面(即作品)实际上就是他的情感倾向与立场、观点的表现和价值判断与选择,借助观念文本中的主人公来表现出来。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翻译观只关注语言表达层面而宣判“作者的死刑”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这样一来,文本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作品虽是一个客体,但它是作者将自己主体化了的客体。著名文论学家巴赫金曾指出:“作者是唯一积极的组织力量,这种力量存在于心理学所指的意识之中,而且存在于有稳定价值的文化产品之中。同时作者的积极反应表现在对整个主人公的积极观照中(这一观照的内容又受到作者积极反应的制约),表现在主人公的形象中,表现在展示主人公的节奏中,表现在语调结构及对诸多含义因素的选择。”[6]也就是说,观念文本是来自于现实文本,是作者将取材于现实世界的素材经过自己的组织加工变成了艺术作品,他本人也整个地体现在被创造的产品之中。结构主义文艺理论把作者完全放逐,认为作品一旦创造出来就完全脱离作者,甚至完全与现实世界隔离,封闭成为一个独立的世界。这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当然,语文学式的研究将重点完全放在作者的生平、经历等进行传记式批评的方式也失之偏颇。我们在以实践哲学为基础,以交往理论为指导进行翻译学建构时应避免这两种倾向,首先应把翻译活动看成是一种跨文化的交往活动,即与作者的一种平等对话和交流,要尊重原作者的意向性,尊重他的情感表达与价值观念。这是交往合理性的基础,也是对他文化的尊重,因为文化交往的合理性从根本上来说是从人与世界的相互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人是以自己活动和行为确证着他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与地位的。如果我们歪曲或篡改原作,实际上,不仅是不尊重作者本人,也是不尊重其文化。这在西方一些译者身上常有体现,他们自恃文化的强势而任意篡改其他文化中的原作,把他们的意识形态与文化立场强加于原作者。这是不合理交往的典型例证。

在第二层面上,主要是主人公之间的交往。这虽然是观念性文本中的交往,也是以现实生活世界为背景和参照的。我们仍然可以利用还原法来检验并通过语言表达层面深入到非言要旨层面,对主人公做深入的理解。同时,在第二层面的理解中,我们不能忘记第一层面同它的关系,认真探讨作者与主人公间的关系,因为虽然在不同类型的文本中,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并不相同,但他们始终是有密切关系的,但这一点正如巴赫金所指出的:“主人公不仅在艺术形式上,而且首先在认识伦理上,受到作者评价和界定,而这一点渗透到了纯审判的、最终完成作品的形式中去。”[7]也就是说,文本中的人物关系、对话、描写等虽然有着主人公的非言要旨,但又无不与作者的非言要旨有关,是作者意向性以不同形式的表现。所以第二层面的观念性文本始终是服务于第一层面的现实性文本的,也是以它为基础的,任何把观念性文本孤立起来或封闭起来的做法都是有违实践哲学的基本原则的。

对于不同语言表达形式与语旨的关系,哈贝马斯用主题化的方式将它们加以区别并提出不同的普遍性有效性要求,这都对翻译活动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如表示事实之呈示的表达式是断言式,表达内容在这里被主题化了,而言说者交往关系则处于隐蔽状态,对于这类表达式我们应采取的交往态度应是认识式的客观性态度,普遍有效性要求应是真实性;在表示合法人际关系的相互作用式语言表达是对话式的,在这类语言表达中交际关系被主题化,表现为协调性,普遍有效性要求是正确性或适当性;如果表达式是一种言说者的主观性揭示,那则是语言的表达功能体现,在这里言说者意向性被主题化,其普遍性要求是真诚性。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认为只有用交往行为才能把语言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功能在社会规范中的协调功能及在表达情感和展示自我的表达功能统一起来,并把语言视作达到理解和达成共识的中介,从而使交往走向合理。而这种合理性的中心问题是使主体间没有任何强制性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交往。

翻译研究就是在这种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跨文化交际和语际转换的理论体系。这就是一种普遍语用学的翻译观。

参考文献:

[1] 巴赫金,《巴赫金全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2] 巴赫金,《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北京:三联书店,1988。

[3] 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 海德格尔,《人,诗意地安居》,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5]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6] 真田信治,《社会语言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年第7期)

【注释】

[1]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6。

[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

[3]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8。

[4]海德格尔,《人,诗意地安居》,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67。

[5]以上例子摘自〔日〕真田信治等,《社会语言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115。本文略有改动。

[6]巴赫金,《巴赫金全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104。

[7]巴赫金,《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北京:三联书店,19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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