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浙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先发之地,在区域发展中走在全国前列,也较早遇到率先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浙江省委立足本省实际,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较早谋划并积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走出了一条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先行先试的新路子,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积累了鲜活生动的实践经验。
一、法治浙江建设的发展历程
(一)法治浙江建设的酝酿与形成
1996年,浙江省委根据发展实际,提出了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了依法治省的决议。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也对浙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00年,省委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把法治建设贯穿于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
“十一五”时期前后,浙江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对从法律和制度上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增强,对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早在2005年,浙江省委就把建设法治浙江作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由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亲自主持,并专门成立了由省委分管领导牵头的建设法治浙江工作筹备小组,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省人大、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理论工作者也积极建言献策。2006年2月5日,省委召开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和研究有关法治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一步谋划和理清法治浙江建设的思路。在这次学习会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根据党中央的总体部署,浙江现在提出的法治浙江建设,与之前的“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等战略部署,共同构成了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布局。
2006年4月,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标志着浙江在“十一五”开局之年,率先吹响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号角。建设法治浙江是浙江省委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依法治省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文件明确了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在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会,使我省法治建设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同时,文件明确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八个方面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主要任务。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科学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浙江、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浙江、怎样建设法治浙江等重大问题。
为贯彻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法治浙江建设,2006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6月,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6〕34号)。省政协自2005年以来持续开展为推进建设法治浙江建言献策的活动。与此同时,省委成立了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其办公室。2006年12月18日,召开了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会上指出,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重要保证和重要途径。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对建设法治浙江的认识,全面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措施贯彻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贯彻到建设法治浙江的各项工作中去,使法治浙江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服务、提供支撑、提供保障。在省委的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积极落实,全面部署、细化措施,建章立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讲法治、重法治、求法治的良好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二)法治浙江建设的丰富和发展
2007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赵洪祝同志任浙江省委委员、常委、书记,法治浙江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6月12日至16日,中共浙江省委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省委书记赵洪祝同志代表中共浙江省委做题为《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工作报告。大会指出,今后5年全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加快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坚持以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改革开放、自主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保证,坚定不移地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之路,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不断开创党的建设新局面,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为加快构建和谐浙江、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2007年11月5日至6日,中共浙江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听取和讨论了赵洪祝代表省委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12月25日下午,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举行会议,会议系统总结了过去一年建设法治浙江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工作。在这次会议上,时任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坚持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深化对建设法治浙江的认识;要求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始终突出推动党的领导和各项工作法治化这一工作主题;要求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全面服务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这一总战略;要求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形成建设法治浙江的强大合力。在省委的号召和带动下,全省上上下下进一步增强了建设法治浙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具体工作载体,提高了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推动了科学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
2008年以来,法治浙江建设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完善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工作平台和载体,推动我省法治事业不断丰富和发展。2008年4月,省委召开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研究部署全面改善民生工作。9月,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2009年5月,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在杭州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这一时期,省委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理念和思路进一步明确,就是要通过法治建设“促增长、促民生、促和谐”,围绕着转型升级,以法治的思路和办法来化解难题、提供服务、助推发展。在此基础上,2008年1月16日,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时任省长的吕祖善郑重承诺,今后五年,浙江要充分运用和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研究采取有力举措,部署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其中,贯彻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成为我省“十一五”时期法治建设新的重要抓手。7月,省政府印发《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事业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民权益保护和实现程度得到明显提高。”
2009年下半年,省委又把基层基础工作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突破口来抓。在当年8月举行的省委建设法治浙江领导小组会议上,时任省委书记赵洪祝指出,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真正把基层基础工作放在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来思考和谋划,坚持重基层、打基础、强基本,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法治浙江建设;2011年6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决策,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浙委〔2011〕57号),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了专题部署,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工作的“五个转变”,提高全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10月,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文件总结提炼了近年来我省法治浙江建设取得的六个方面的经验,提出了到2015年要力争实现的七个方面的目标:基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法律法规规章在基层的实施机制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便民服务逐步健全完善,基层司法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群众法律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守法意识普遍提高,城乡居民自治机制不断健全,群众利益诉求得到妥善解决。这是我国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首个系统性、规范性文件,对于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6月6日至10日,中共浙江省第十三次党员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时任省委书记赵洪祝代表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向大会做题为《坚持科学发展深化创业创新,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而奋斗》的报告。8月5日上午,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主持会议并强调,我们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把建设法治浙江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总载体,紧紧围绕坚持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深化法制教育、发展基层民主等五方面的内容,细化举措,落实责任,确保省党代会精神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为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提供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12月5日至6日,中共浙江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在杭州举行。全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由省委常委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扎实推进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建设的决定》。
(三)法治浙江建设的全面深化
2012年11月8日至14日,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习近平同志在之后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12月,中共中央决定,夏宝龙任浙江省委书记。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两富”“两美”浙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13年11月,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提出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建设法治浙江和平安浙江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2014年5月,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目标,认真总结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研究部署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工作,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2014年12月,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会后,省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决定〉重要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和《浙江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重要工作任务实施规划(2015—2020年)》,梳理了188项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单位、改革目标路径、工作抓手、成果形式和时间进度。2015年6月,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深入学习习近平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对贯彻落实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进行研究部署,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引领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基层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问题依法解决。
二、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成就
(一)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十年来,浙江省委及各级党委始终把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推进。中共浙江省委始终坚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的原则,按照中央提出的“四个善于”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先后出台了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加强政法工作的意见等,在不断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的同时,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提高了省委和各级党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浙江初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分口负责,各部门分工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法治浙江建设工作格局。
在党内政治生活与民主监督的法治化方面,省委一直把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作为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来抓。为推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省委先后制定了《关于省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意见》《省委议事规则》等制度,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依法决策各项规则程序,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加大对决策失误进行问责的力度。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了党务公开力度,并建立健全了监督保障机制。按照中央部署出台了《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着力抓工作网络、工作体系、前端纠错、备案审查、督促落实“五大建设”,有序推进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各项工作,形成了富有浙江特色的做法、经验。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实现新突破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得到全省人民的信从和遵守,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及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的人大,在省委和当地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从省情、市情出发,努力把省委、市委表达与综合的民意,以及做出的重大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地方性法规或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把党委的意志变成地域共同体内人民的共同意志,把推进改革与完善法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同步前进,从而在法制轨道上引领、推进和保障全省的改革发展。至“十二五”规划末,浙江基本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比较系统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为了提高立法的整体系统性和现实针对性,省人大十分注重立法项目调研,通过发函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库成员对未来立法工作的意见,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公告征集五年立法建议项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除了坚持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意见外,省人大在立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注重社会力量的民主参与,实行开门立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立法,委托高校对报送批准的杭州、宁波两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质量;还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网络互动、网上调查、专家审阅、媒体讨论等形式,征求不同群体尤其是利益相关群体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一些比较专业性的法规草案甚至在部门或行业的专业网站上公布,让专业人士提出专业意见。有时会把一些与老百姓关系特别密切的条款单独提出来,交由公众讨论。此外,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依托立法基层联系点,直接听取最基层人民对立法工作的意见。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多环节、多渠道的征求意见、民主磋商,把社会各界的意见都充分整合进来,达到最大限度的意见共识,使地方性法规真正成为全省人民公意的体现。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法治政府建设释放新活力
政府行政直接涉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受益与损害,这些最为百姓所关注。因此,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和具体落实。2011年,省委、省政府在总结前些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2012年,又组织起草了法治政府建设标准;2014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全省建设“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进程稳步推进;201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正式生效实施。各级政府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和财政专项清单,构建政府政务信息网,依法稳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决策规则与程序,健全了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健全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制度,健全了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健全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行了行政决策事项跟踪、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了决策实施信息反馈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规范化。
针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浙江从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加强队伍建设入手,狠抓行政执法行为尤其是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各地大力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执法程序建设,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和执法方式转变,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
针对这些年来社会矛盾冲突多发、复杂、难解的问题,浙江各地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投诉处理的体制机制的建设,构建起一个类型多元、功能细分、相互衔接、卓有成效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解在萌芽状态,为和谐社会建设夯实了基础。
(四)坚持公正司法、规范司法,司法公信力得到新提升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仅有扬善抑恶、除暴安良、维护权利、促进稳定的功能,还有重拾人心、重建道德的力量。“十二五”期间,浙江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在切实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树立和彰显司法公信力。全省各级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依法稳妥做好有关重大冤错案件的复查、再审和善后工作;调判结合、以调为先,预防化解各种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加大判决执行力度,化解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发挥司法的支持保障作用;积极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司法公开的机制和平台,积极推进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公平;大力加强法院、检察院自身建设,强化基层司法条件保障,强化信息化建设,强化司法作风建设,提升了全省司法的水平线和公信力。
(五)坚持阳光行权、依法治权,形成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新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制约是最可靠的防火墙。浙江的各级党政机关坚持阳光行权、依法治权,形成了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新机制。在人大系统,各级人大积极采取措施开放立法过程,拓宽立法参与渠道,创新立法参与形式,提高立法参与质量,增进全省人民对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心理认同感;在政府系统,各政府部委借助政务信息网,实现政务处理的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让权力运行于阳光之下;在司法系统,自2010年开始,实施了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指导思想和行动主轴的“阳光司法工程”,通过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如司法机关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公民旁听制度、庭审直播制度、司法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以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越来越多的侦查、检察、审判司法权力被“晒”到阳光下。由此,形成基于公开的全过程、全方位社会监督体系,有效地保障了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六)坚持全民普法、全民守法,营造全社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新氛围
“十二五”期间,为了夯实“法治浙江”建设的社会基础,各级党政机关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群体,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有侧重地进行普法宣传,不断加大对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运用以案说理的方式方法,或者通过编写图文并茂的法律通俗读物把法律知识、法治道理灌输给人民群众,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为老百姓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从而更坚定地树立法治的信仰。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我们始终把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着力点,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让党政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给人民群众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提出合理诉求”的强烈环境暗示,从而形成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在信守法律、推进法治上的良性互动。
(七)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支信仰法律、恪守公正、专业敬业的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力量。省委和各地党委十分关心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供政治支持、指导和保障。党委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这个关键,把理想信念坚定、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人选选拔推荐到领导岗位;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提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重点,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强化实践锻炼,着力提高广大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增强他们恪守公正、追求正义、拒腐防变的意识与能力。司法行政部门注重加强对基层司法员队伍、律师队伍、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技能考核培训,通过律师协会加强对执业律师的行业管理。
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司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实施建立基层法治促进员制度,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关心关爱法治工作者,保持队伍稳定。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强化法学学科和专业建设,发挥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人才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作用。重视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的教育培养。
三、“法治浙江”建设的主要经验
法治浙江建设十年来,全省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始终立足于浙江实际,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十年来,几届省委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以贯之地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制度成果、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十年来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表明,法治已成为浙江省各级党委和行政机关治省理政的基本方式,成为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破解难题、防范风险、化解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法治浙江建设已经走过了很长的一段路程,也已经积淀了足够多的探索经验启示,我们应当全面总结、深入思考、认真提炼。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法治浙江建设领导体制机制
法治浙江建设的经验启示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法治浙江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加强和改进人大和政协工作,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建立以省委书记为组长的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负其责,部门协同推进,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工作格局。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统筹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要按照法治国家对执政党的要求,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法治浙江建设十年的实践探索也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提供了浙江地方的成功实践与佐证。
(二)坚持法治为民,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历届省委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制度安排、法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与着力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法治建设直接带来的实惠。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强化法治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在法治浙江建设的长期实践中,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法治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中。
坚持司法公正,充分认识司法工作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用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规范审判行为和检察执法行为,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实施“阳光司法”工程,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建立健全防止错案制度机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让司法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在群众中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表明,坚持社会公平正义还要注重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制度,加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服务中心工作,为市场取向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推进,但在一个阶段内又必须重点突破。为此,在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服务党委中心工作、引领经济发展、破解社会难题的制度功能。具体来看,浙江省人大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根据需要与可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的立法原则,结合浙江实际,提出了一个届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项目,集中立法资源,确保事关浙江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如期颁布。比如省十二届人大围绕推动经济转型发展,重点加强开发区、舟山群岛新区、温州民间融资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加强社会民生保障,重点加强食品安全、平安建设、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保险、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发展教育文化事业,重点加强民办教育、学前教育、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的立法;围绕保护生态资源环境,重点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等方面的立法;围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重点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程序、乡镇人大工作等方面的立法。省政府也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及时向人大提出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议,或者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及时制定亟须的政府规章,为政府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规则约束。在政府管理实践中,各级政府把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着力提高制度质量,着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上。司法机关在做好常规司法工作,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努力围绕中心,自觉服务工作大局。在企业转型升级的大潮中,坚持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依法保障金融改革,推进民间金融体制创新;依法妥善处理“三改一拆”和重点工程建设涉案问题,为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推力;支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切实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紧扣“转型升级”“三改一拆”“五水共治”这些中心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十年来,浙江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要把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的调节、促进、规范作用。坚持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率先开展“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坚持发挥法治创新、引领和保障作用,不断提升平安浙江建设水平
法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平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在法治浙江建设实践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各类早发先发的矛盾和问题,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平安浙江建设。全面推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考核督查,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大平安”,持续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法治创新是引领、推动和保障浙江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宝。具体来看,包括以法治创新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以法治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以法治创新破解地方发展难题,以法治创新推动社会基层法治建设。法治浙江建设历程中,不断探索并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层出不穷,例如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民主法治村与村务监督体制机制创新、阳光司法指数、法治政府建设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综合行政联动执法改革、“四张清单一张网”、“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这些法治实践创新,一方面作为法治浙江的建设实践,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实践样本;另一方面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也充分肯定了法治浙江十年建设的成功实践,其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了浙江经验与地方智慧。
法治浙江建设十年来,在坚持国家法治原则精神统一的前提下,从浙江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进行法治建设的实践。在法治的框架、原则和精神统一的前提下,浙江法治建设从地方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这既有利于国家法制在各地方的落实,也有助于丰富法治生活的具体形式,更为国家层面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创新提供了有价值的地方性经验。浙江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及其他公权部门始终注重紧贴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制定带有地方特色性、实施性的制度,以推进和保障地方改革发展。比如浙江省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出发,取消了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罚款限额的模式,代以按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设置罚款限额的模式,提高了设定罚款的限额上限;再比如在企业破产问题上,浙江基层司法机关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了“市场导向、司法主导、简易审理、执破结合”这一具有浙江特点的市场化简易破产新路子,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消除泡沫,尽可能实现有效资产的重整与再分配。
(五)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
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践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最美”现象系列活动,树立道德模范,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深入开展“法律六进”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促进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浙江建设历程中始终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其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又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而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德治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德治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和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法治浙江建设将法德并举的成功实践充分体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决定》强调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加以肯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六)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夯实法治建设的基层基础
50多年来,浙江枫桥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本理念,紧紧围绕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主题,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内涵。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彰显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做出了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把“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紧紧抓住群众工作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大平安的理念,大力实施和谐促进工程,确保了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形成了干部创事业、能人创企业、百姓创家业的生动局面;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支持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牢固树立共同富裕的理念,形成了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走出了一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子。
2013年10月23日,全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视频会议召开,省委书记夏宝龙在诸暨考察并在主会场中强调,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做出的重要指示和在浙江省召开的“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精神,统一思想,乘势而上,切实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进一步加强基层、打牢基础,凝聚起强大力量,推动浙江省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把新时期“枫桥经验”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载体,就要以法治精神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不断放大“枫桥经验”效应。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推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民主恳谈等基层治理形式。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基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积极探索基层法治建设载体,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发挥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上,浙江各地要继承发扬“枫桥经验”,并加以法治化的改革创新,从而形成“调诉结合,以调为先,不同类型调解相互衔接的多元复合联动大调解体系”。因此,应该说,“法治浙江”既坚持了国家法治的原则精神,又具有鲜明的浙江地域特色。
5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是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也是依靠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面旗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彰显了独特优势,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充分注重与法治浙江建设的紧密结合,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培育法治文化,积极营造良性的法治环境,为浙江法治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与支撑。
(七)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抓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针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早发先发问题,比较早地从省域层面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系统谋划和部署。2006年4月,在习近平同志提议下,浙江省委召开十一届十次全会,对建设法治浙江进行了全面部署。从那时起,建设法治浙江就成为全省上下的共同使命和责任担当。
10年来,几届省委秉承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法治浙江建设理念、思路和方法,按照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决定的部署,坚持把法治浙江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任接着一任干。10年来,几届省委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一贯到底地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明确法治建设主攻方向,拓展法治实践平台,丰富法治建设抓手,蹄疾步稳,善作善成。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重点任务与年度工作结合起来,从具体工作抓起,从群众关心的实事做起,积小胜为大胜,不断取得法治建设新进展。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法治浙江建设历程中,狠抓落实是一大重要法宝。从浙江近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抓落实”不仅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经验,也是推动浙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10年来,几届省委班子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不移地将法治浙江建设的一系列理念、思路和方法贯彻落实到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尤其为习近平同志在浙江任省委书记时开创的“八八战略”的生动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14年12月4日,中共浙江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将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事业推向新的光辉征程。
夏宝龙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法治浙江是习近平总书记留给浙江的一笔宝贵财富”,同时强调“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创建的重要制度,在推动工作落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中,夏宝龙同志对浙江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做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对未来法治浙江建设的着力点做了科学的判断与回答,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指导法治浙江建设的总纲领。具体来说,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在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实践中,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省政府要以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为抓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协要创新协商民主的途径渠道和方式方法,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积极建言献策,加强民主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而言之,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继续发挥先行与示范作用,把习近平总书记开创的法治浙江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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