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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根本保证

时间:2023-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浙江较早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省委乘势而上,及时召开全会,就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做出部署,明确“路线图”,确定“时间表”,全面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向纵深发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必然要求。

一、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先后做出了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几届省委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建设道路砥砺前行,坚持把法治浙江建设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作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抓手,把法治浙江建设放到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动,坚持不懈,循序渐进,开拓进取,干在实处,法治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当前,浙江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省上下对法治浙江建设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推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走在前列,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两富”和“两美”浙江提供法治保障,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更好的浙江经验。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和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省委召开十三届六次全会,对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进行研究部署,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的具体表现,体现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这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阐述了治国理政新思想。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总书记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省委召开全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并做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这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体现了省委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巩固法治浙江建设成果、做好全面深化文章的必然要求。浙江较早推进依法治省工作。2006年,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十一届省委做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浙江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十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依法执政水平明显提高,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取得显著成效,走出了一条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先行先试的新路子。十年后的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必须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把法治浙江建设的经验坚持好、成果巩固好、工作开拓好,做好全面深化的文章。省委乘势而上,及时召开全会,就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做出部署,明确“路线图”,确定“时间表”,全面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向纵深发展。省委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既是巩固法治浙江建设成果的现实需要,也是做好全面深化文章的担当之举。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随着浙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持续开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素养不断提高,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这对我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出了更高标准,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再创发展新优势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建设既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依据,又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当前,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的任务之重和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加强法治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为迫切。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全面深化改革、再创发展优势,做到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到哪里,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法治建设就跟进到哪里;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越是科学发展,越要法治引领,确保各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二、科学把握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

2014年12月,省委召开第十三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为我们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必须准确把握面临形势。法治浙江建设起步早、起点高、基础好。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法治浙江建设还存在许多与新形势不符合、与新要求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规规章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立法机制不够健全,群众参与立法不够,立法科学性有待提高;有的地方和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执法司法人员作风不正,执法司法不规范、不文明,甚至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仍有发生;部分社会成员遵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地方和单位对法治建设不够重视,工作抓得不够紧、不够实,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必须坚持正确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的浙江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必须落实走在前列要求。全面深化法治浙江的总目标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要认真落实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全面提升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的法治化水平,到2020年,力争在六个方面走在前列。

——紧紧围绕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走在前列。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省委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紧紧围绕科学立法,在健全地方法规规章方面走在前列。遵循法定程序,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统筹推进法规规章制定、评估、清理、修改、废止、解释等各项工作,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

——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走在前列。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效果得到社会公认,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在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加快完成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紧紧围绕全民守法,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方面走在前列。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得到普遍认同,全社会尊崇宪法、遵守法律、信仰法治的氛围基本形成。

——紧紧围绕法治人才保障,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方面走在前列。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法学专家队伍等不断壮大,法治人才培养交流机制不断完善。

三、精准把握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战略布局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既有顶层设计,又有末端治理,涉及方方面面,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这就要求我们把抓长远和抓当前、抓全局和抓重点统一起来,扭住“牛鼻子”,抓住关键处,精准发力,精细施策,力求以重点突破推进整体工作。

一要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依法执政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关键所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重点任务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明确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第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加强党对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第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包括支持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支持和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第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第五,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解释、评估、清理体制机制。

二要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规章。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有良法才有善治。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立法先行,解决我省地方立法总体上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改变立法工作机制建设“碎片化”等倾向,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此,省委《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立足我省改革发展实际,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

三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主体。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必须要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重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省委《决定》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部署:第一,以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第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第三,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第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推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探索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

四要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把公正司法作为生命线,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减少并逐步消除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省委《决定》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针对目前我省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举措。一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提出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三是规范司法行为方面,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方面,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便民措施。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2013年,我省纠正了两起错案,教训深刻。全省政法部门以此为契机,制定出台了33项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省委《决定》特别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我省防止冤假错案各项制度,健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

五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其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权力行使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省委针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中的问题,强调要整合监督资源,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把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省委强调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提出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和腐败问题,省委提出,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六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护,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此,省委《决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法治社会建设做了部署:一是在法治实践平台方面,提出始终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做到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法治建设的实践平台就建在哪里;二是在促进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方面,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法律服务,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推动法治和德治互促共进、相得益彰;三是在推进依法治理方面,提出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法治浙江建设领导体制机制,是法治浙江建设的宝贵经验,也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要求。省委《决定》强调,要完善法治浙江建设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委对法治浙江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关系,坚持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省委还就抓好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全面深化法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党和法治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这个问题,不仅事关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甚至决定着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

(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我们党是执政党,理所当然地要担负起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在我国,党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位置,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全社会各个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贯彻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才能促进和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带动全体社会成员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繁重性和艰巨性,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党的独特优势,特别是政治、组织和密切联系群众等优势,才能有效破除各种障碍,顺利实施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第三,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发展始终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都将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筹进行,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目标不断前进。

这是我国国情决定的。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可能在缺乏权威、一盘散沙的状态下取得。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发展不平衡的国家进行法治建设,更离不开坚强的领导核心。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离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会改变性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取消宪法中关于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最终导致了亡党亡国的惨痛教训。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形成了依靠法制治国理政的政治共识和行动自觉。

这是历史和现实决定的。近代以来,不少仁人志士为了救亡图存,纷纷主张变法图强。我国走上了一条全盘西化、亦步亦趋的法治发展道路,晚清效法日本,民国效法德国,有的主张君主立宪,有的主张议会民主,均以失败告终。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努力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后来,受极左思潮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挫折。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这一段历史教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确立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思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我们党的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建设法治浙江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更好地、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2006年4月26日省委十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基本原则,要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加强党内规章制度建设。

中央四中全会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必须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要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内容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了保障,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就有坚实基础,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有可靠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就能获得蓬勃力量。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我们党是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对整个社会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目前,一些党组织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不强,有法不依、以权压法的现象依然严重,一些党员干部以言代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问题突出,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这些都要求各级党组织培养法治意识,把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意识贯穿于一切活动的始终。执掌国家政权、开展施政活动,要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践行党的宗旨、服务人民群众,要注重运用法治来协调利益关系、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坚决防止和反对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全体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必须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仍有发生。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任重道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把熟练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法制轨道、不突破法律边界、不逃避法律责任。

(三)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两者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一是性质上根本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是党的领导的旗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旗帜,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高高举起这面旗帜。二是方向上根本一致,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既是党的领导的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我们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坚持。三是任务上根本一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党的领导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任务,我们必须紧盯不放、全力推进。四是机制上根本一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广大共产党员既要和全体社会成员一起遵行宪法法律,又要恪守比国家法律更严格的党纪党规,这既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领导的机制、管党治党的机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机制,我们必须始终遵循、全面执行。

五、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关键要做到中央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一)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必须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要坚持依宪执政,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保证宪法法律在党内、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中的权威和尊严。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宪法日活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办法》共十条,对我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范围、宣誓誓词、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办法》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做了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3)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二)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各领域工作。要善于使省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委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全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要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加强党的领导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充分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发挥作用。要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完善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加快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党委依法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科学配置党委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职能,继续开展地方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规范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全面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继续深化地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围绕推进好班长、好班子、好梯队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进一步健全党委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建立健全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决策和重要业务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意见,制定出台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支持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支持政协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围绕省委七次、八次全会重大决策及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实施等开展专题政治协商。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召开省委统战工作会议,出台《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召开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依法执政,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视察工作时特别强调,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让法治成为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高度重视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

一是健全多部门多层次施教机制,抓好学法关。加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局、政府法制办、党校等的协作配合,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制定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在各级党委(党组)中心定期组织开展以宪法法律为主题的学习活动,组织开展以学法为主题的领导干部报告会,将法治教育纳入党校中青班、县处级班等教学计划,积极依靠干部网络学院、公务员初任培训等,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2015年举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对全省90个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集中培训。省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会前学法,在政府常务会议开始前,都要请法律专家讲解一部与议题有关的法律。

二是健全领导干部“提任必考”“以考促学”机制,抓好考核关。制定《浙江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全覆盖,探索开展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职)法律考试。在监督、考核、责任追究上动真格,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法治建设实绩考核标准,改进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运用做出规定。2015年,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首次将述法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德述廉一并进行。加强法治建设实绩考核评价,2015年开始,把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中。接下去,将进一步完善考核标准,改进考核办法,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从“软任务”变成“硬指标”。

三是在推动工作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近年来,我们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换三名”“四边三化”等转型升级重点工作,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平台,推动重点工作和法治建设相互促进。广大领导干部牢牢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恪守“一把尺子量到底”,坚持从政策制定、普法引导、严格执法等环节入手,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使“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全程贯穿鲜明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弘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发展,树立了党委政府的权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一方面,抓好源头防范。完善信息收集研判预警机制和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机制,坚持省委常委会半年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制度,制定我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五大网络”建设,推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扩面、提质、强效”,推进评估主体多元化、评估程序规范化、评估管理信息化、责任追究制度化,有效化解处置一批群体性事件、特殊群体非访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等。另一方面,抓好事中依法化解处置。对重大涉稳问题,综合运用挂牌督办、项目化监管、领导包案等方法,压实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责任,形成合力破解难题。健全常态化领导下访律师陪同制度。

(四)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解释、评估、清理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2年5月以来,中央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制定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第一次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规定,第一次对党内法规进行集中清理。省委对此十分重视。结合我省实际,2013年7月,省委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细则》。2013年10月18日全省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首次召开的党内法规工作会议。

省十三届六次全会以来,我省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和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显著。仅2015年就制定了《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11件党内法规,共向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7件,共审查规范性文件近400件,其中纠正15件,提醒19件。各市委办公室(厅)共收到报备件1852件,纠正57件,提醒60件。

(五)坚持依法执政,必须要各级党委担好责任,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监督与保障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涉及方方面面,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省法治建设在全国走在前列,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的法治建设领导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了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召开了以法治为主题的十三届六次全会,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为我省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为推进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确定的法治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先后召开了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十五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工作交流会议,制定出台了《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重要工作任务实施规划(2015—2020年)》,梳理了188项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单位、改革目标路径、工作抓手、成果形式和时间进度。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法治建设实绩考核标准和办法,调整考核内容,改进法治浙江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坚持把法治建设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对落实省委六次全会精神做出具体部署,细化工作举措。

各级党委要把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党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亲自抓好落实,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真正负起应有责任,还要抓好责任分解。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年度法治工作要点落实的统筹协调,省委法治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计划书、作战图,把具体工作分解到机关各处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处室、责任人、联络员,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促一级落实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抓好进度细节。把法治浙江建设中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件事情都做细做实,特别是要建立成员单位和牵头部门法治建设季度进展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省委法治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抓好督促指导。省委法治办要学习借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督实导的经验,按照工作任务总台账,完善分级督办督查责任制,及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把有关情况汇总报告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对于任务落实不力的单位和地方,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要抓好绩效考核。法治建设成效虽不像经济建设那样看得见摸得着,但也要坚持以实绩论英雄,注重用好考核这个指挥棒。继续坚持法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指标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特别是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抓紧设计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运用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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