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关键举措,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多次围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根本目标,研究、部署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改革和试点工作,充分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司法体制改革是这场革命的“重头戏”。《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在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加快完成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司法机关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严格按照中央批准的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本章主要就我省法院系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介绍。
一、近年来我省法院服务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法院紧紧围绕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部署,以抓好“八项司法”[1]为切入点,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不断建立健全公正司法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2],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委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1.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全省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见事早,行动迅速,主动争取党政支持,推进改革措施,及时出台实施意见,细化流程规范。2015年4月,省高院制定下发《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又齐备的,给予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申请书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当场不能补正的,法院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期限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为15日。对争议较大、工作人员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后,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做出决定的,先予立案,及时移交给相关业务庭。5月4日立案登记制在全国开始施行,当日全省法院收案共计5700余件,当场立案5200余件,收下材料待立案共计380余件,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130余件。与以往相比较,收案量增加近20%。
2.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为在程序上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2000年台州中院在全省率先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即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交由异地基层法院审理,这一说法被誉为“台州经验”,此后异地管辖在衢州、湖州等地区陆续推开。改革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广。2013年5月以来,湖州、丽水两地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逐步建立完善了相应工作机制:(1)科学确定集中管辖法院。在一个地市,由中院指定1—2家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一般应具有受案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司法环境较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等条件。丽水中院确定莲都、龙泉和松阳3家法院,湖州中院确定德清县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之后集中管辖法院在5个区县中“一年一轮换”)。(2)规范办案流程。起诉受理方面,湖州地区采取“原管辖法院释明移送、集中管辖法院自行审查立案”的做法,丽水地区则采取“原管辖法院先行受理,报中院指定由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方法。案件审理方面,两地法院均要求集中管辖法院巡回审判,非集中管辖法院配合做好有关行政案件的受理、移送、执行及协调工作,并可接受集中管辖法院的委托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或宣判。信访稳控方面,对于集中管辖案件裁判后出现申诉信访的,两地均将集中管辖法院作为化解稳控主体,但要求非集中管辖法院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内申诉信访案件的化解稳控工作。审判人员配置方面,湖州中院要求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一般应设置两个合议庭,非集中管辖法院可以确定1—2名审判人员到集中管辖法院交流任职。丽水中院要求集中管辖法院充实行政审判人员,除庭长外至少配置一个合议庭。
3.完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1)调整三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从更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角度出发,2011年2月和2012年1月,浙江高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对全省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机制进行调整,将原由中、高级法院一审的90%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使大量多发性案件及时化解在基层。同时,针对浙江民间借贷不同于普通消费借贷、具有很强的生产经营型借贷的特征,且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卷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频发等特点,对各民事审判庭案由分工做出重大调整,首次将民间借贷案件划入商事案件范围,以便更为灵敏、准确地把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2)完善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针对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大量纠纷的状况,2008年10月,省高院下发《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已先后指定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及台州的飞跃集团、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公司、德仁集团,绍兴的江龙控股、纵横集团,丽水的银泰集团,杭州的华伦集团、天松集团,舟山的和润集团等10余家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中院还可指定辖区内基层法院管辖部分案件,为涉诉行业龙头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经营创造条件,尽量避免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区域性系统风险。这些集中管辖的案件,大多都重组重整成功或取得重大进展,显示了浙江法院能动司法的独特功能和价值。(3)慎用强制措施。针对涉企债务案件不断增长,查封、冻结、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使用过多给陷入困境的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省高院明确提出在诉讼和执行中慎用强制措施的要求,达到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存、缓解危机的目的。如台州中院集中管辖飞跃集团系列案件,就采取动态保全方式,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参与沟通协调等方式,使债权人全部主动申请法院解除财保措施。
4.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
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倍增计划”,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截至2014年底,全省基层法院新增选人民陪审员4212名,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7858名,是“倍增计划”实施之前全省人民陪审员人数3646名的2.16倍,已提前完成“倍增计划”总体目标。目前,全省人民陪审员大专以上学历的有6405名,占总数的81.5%。来自基层的普通群众有5395名,占总数的68.7%。来自组织推荐的有5132名,占总数的65.3%。个人申请的有2726名,占总数的34.7%。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司法民主得到进一步扩展。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改进陪审员参审机制,通过向陪审员所在单位统一发函等方式,要求相关单位尽力支持陪审员参审,为陪审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2014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一审案件近10万件,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达96.23%,在全国法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1.构建司法规范化长效机制
2006—2008年,全省法院开展了以规范司法礼仪、程序运行、裁判文书为重点的为期3年的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为推动这项工作常态化,2009年省高院又制定了《关于构建司法规范化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继续抓好司法规范化工作并完善教育、管理、监督、考评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推动全省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2.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积极构建以审判流程管理为支撑、质量效率评估为重点、审判监督制约为保障的审判管理新机制,努力确保审判工作的规范、阳光、廉洁。一是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创新审判管理手段。2008年初开始实施电子审务的开发和应用,建立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库,将信息化管理手段引入审判管理,实现了对各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面、动态和实时监控。二是构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抓好过程管控和管理评价。2008年,省高院确定了26项质量效率评估指标和11项调研指标,2010年9月执行质效评估数据单列(共13项评估指标和6项调研指标),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汇总数据,自动生成评估指标,并设定合理区间,合理运用评估数据,将评估指标作为一张“体检表”,为各级院庭长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提供参考,使各法院看清本院办案工作的强项和弱项,更有针对性地抓好审判管理的重点环节,改进薄弱环节。三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对重点案件、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评查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强了对18个月以上积案的清理工作。推行“先归档后报结”制度,将案件归档日期作为内部管理的结案日期,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3.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2009年6月,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省高院成立了量刑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并确定绍兴中院、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湖州市南浔区法院、永康市法院5个法院为试点单位。2010年9月,省高院出台《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11月,出台《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调整了100余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和数额认定标准。2014年6月,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又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常见多发的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设置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
4.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一是建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沟通机制。2011年2月,省高院出台《关于健全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沟通机制的意见》,加大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监督、协调力度,规范与辖区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二是规范基层法院的请示工作。宁波、嘉兴、金华等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案件请示答复制度。严格案件请示答复的范围、程序,落实案件请示答复的工作纪律和责任,积极做好对审判业务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答复意见的推广适用工作,发挥案件请示答复对审判业务指导的特有作用,努力消解各种不当案件请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三是发布指导性业务文件和案例。为了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近年来,针对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高院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开展调研,深入论证分析,制定出台相应的司法指导性意见,统一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尺度,有效提升了审判质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加强法官培训。建立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聘请资深法官担任培训兼职教师,着力提高一线法官的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5.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作风
结合浙江法院的实际,考虑人民群众的期待和法官职业的特点,2009年初省高院提出“处事要严谨,讲话要亲和,办案要公正,为人要清廉”的浙江“法官职业四要”。针对一些尚不够党政纪处分,但又明显违规、违反职业要求、小错常犯的不当行为,出台《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采用类似交通违章记分扣罚的方法,进行扣分处理,累计扣分达若干分数,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群众代表为全院法官做“我心目中的法官形象”恳谈会,进一步深化法官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解和实践。加强审务督察和明察暗访,利用数字法庭对庭审的庭审纪律、司法礼仪、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视频抽检督察,将发现的问题制作成《浙江法院庭审不良现象辑录》,集中播放通报,促进整改提高。
(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不断提高司法审判水平
1.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对“两张叔侄强奸案”和“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冤错及时启动复查、再审程序,依法改判无罪并做出国家赔偿。深刻反思冤错案件的病灶病根,剖析发生冤错案件的7个特点、5条教训,提出了6项对策、11条建议,[3]并被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所采纳。推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完善预防冤错案件的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证据补查程序等15项规定,畅通申诉复查渠道,保障服刑罪犯申诉权利,构筑防范冤假错案长效机制。针对刑案开庭律师辩护严重缺位,控辩失衡会增大冤错发生概率的问题,从2011年起在全国率先扩大了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4],2014年为1.6万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上升22.3%,可能判三年以上的刑事辩护率达到86.9%,继续位居全国第一位。公诉案件5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裁定165人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5]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试点,推广简式裁判文书适用,强化庭前准备程序和重大案件庭前会议作用,加强人民警察出庭做证工作,促进提升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效率和效果,发挥好庭审事实认定功能。重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会同省公、检、司法部门出台规定保障律师依法辩护权利,推出远程电子阅卷、出庭履职免安检等便利律师执业措施。量身开发“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在试用),全省1160余家律师事务所的1.4万余名律师,可借此获得网上立案、缴费、阅卷、送达、参与调解等全流程诉讼服务。
3.深化涉诉信访改革
坚持依法纠错、依法救助、依法终结、依法治闹四管齐下,努力将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开通网上信访平台,开展远程视频接访,加强巡回接访,推动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解决多年遗留的信访积案。明确诉访分离标准,保持入口畅通。建立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逐级审查机制,推动当事人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九成以上不再上访。在全国率先与检察机关建立信访衔接机制,依法引导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健全信访终结机制,对违法闹访人依法判刑,维护信访法治秩序。
(四)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1.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力打造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一网三平台”
浙江法院已建成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直至人民法庭的四级专网,在全国率先开通了省市县(区)三级法院一体化公开、一站式服务的“浙江法院公开网”,开发了100多个应用系统,构建了网络全互联、业务广覆盖、数据大集中、资源共享用的法院信息化体系,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方面,自2008年起,浙江法院全面实现网上办案,每个案件流程环节的进展情况都在网上公开,当事人可凭密码在网上查询诉讼进程。全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提供语音和短信咨询服务。浙江法院1783个审判法庭全部数字化,所有开庭全程录音录像,让庭审全过程可定格、可再现、可复制。在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方面,开发了裁判文书管理系统,法官只要点点鼠标,系统就可以自动完成文书制作、排版、校对、匿名处理、上网等一系列操作,实现了一体化、自动化;严格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对不公开的实行严格的反向审查制度,全省法院上网文书总量已达189万份,居全国首位。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规范全省法院网站执行公开栏目和执行专网建设,整合执行数据资源,所有执行案件的财产查询、控制、处分、程序流转等基本情况都在网上即时公开。在最高法院和浙江省联合征信的信息平台上公开曝光失信黑名单18.4万名,使“老赖”在申请贷款、招投标、资质认定、市场准入、乘飞机和高铁等方面处处受限,有效破解执行难。
2.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阳光司法长效机制
始终注重把不断查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阳光司法工作的导向。2013年以来连续三年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作为第三方,对全省105家法院进行阳光司法指数测评。在测评报告中不只表扬成绩和亮点,更毫不留情地指出问题和不足,省高院认真组织全省法院对照检查,并规定了整改时限,各地法院都迅速行动,查漏补缺,形成了边测评、边对照、边整改、边提高的工作机制。
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同时,为构建长效机制,我们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规律,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规范化水平。例如,在总体规划和要求方面,先后提出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 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并进一步细化操作措施,建立了数十项配套制度,如在流程公开方面,制定了《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的规定》,并组织编写了《审判信息系统审理信息录入指导手册》和《执行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指导手册》;在文书公开方面,制定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并制作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操作视频下载说明;在执行公开方面,制定了《执行公开实施意见》;在审务公开方面,制定了《关于规范全省法院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运营管理的意见》《12368司法服务热线工作细则》等,形成制度联动效应。
3.创新阳光司法方式方法,实行项目化管理和清单式实施
项目化管理,即将阳光司法工作的重点、难点,转化为一个个具体项目,统一规划,重点推进。项目一:标准化门户网站建设。针对各家网站设计各行其是、检索不便等问题,省高院对全省法院网站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必备栏目”,同时允许“个性化栏目”。项目二: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设。全省三级法院已全部开通,及时处理来电7.5万件,接通率达93.8%,满足了公众便捷、远程、实时获取司法信息的需求。项目三:完善一站式便民诉讼服务中心。整合立案接待大厅现有功能,增加科技含量,把立案接待大厅打造成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项目四:完善网络司法拍卖。自2012年6月省高院在全国率先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目前网拍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浙江法院累计完成拍卖1.5万件,成交率达92%,成交拍品的平均溢价率为60.11%,比传统拍卖分别提高16个百分点和38个百分点,总成交额为325.8亿元,为当事人省下佣金7.2亿元。项目五:网上案款管理系统。推行诉讼费智能化、透明化管理,开通跨银行、跨地区的网上诉讼费便捷缴退费系统,实现诉讼费收、结、退一卡通,提供即时对账、到账查询等多渠道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清单式实施,为使阳光司法的各个项目落到实处、建成建好、务实管用,将任务内容和目标列成清单,确保司法公开依法、有序、有度、有效推进。主要的清单有:(1)阳光司法指标清单。2012年联合浙江大学研制“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将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能够公开的司法事项转化为100多个具体的测评指标点,并每年不断调整、优化。(2)审判流程信息节点清单。将信息节点制作成操作指南,配备操作示意图,易学易用,受到法官的欢迎。(3)文书公开清单。全面梳理出各类裁判文书248种,逐一明确上网要求。(4)问题清单。逐一落实整改问题,并跟踪通报。
4.强化实质性公开,不断增强阳光司法的实效性、互动性
突出庭审公开在司法公开中的关键作用。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努力满足公民旁听需求,各法院均设置同步视频室,有的还利用广场LED电子显示屏,同步直播庭审,以满足不能进入庭审现场的公民旁听,并选择典型案件开展电视、网络直播、录播,让公正看得见、听得清;省高院连续七年邀请境内外媒体机构列席知识产权审判会议。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深度公开。裁判文书的制作重在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明白,信服裁判。出台《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尝试要素式、令状式的简式文书改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清晰展示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理由,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明白裁判形成的逻辑轨迹和法官内心确定的依据,增强裁判公信力。
加强民意与司法的沟通互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开放日活动,全省法院累计3000多次。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除配备新闻发言人外,一些法院还设立了网络新闻发言人,累计召开新闻发布会800多次。高度重视网络舆情,2009年与浙江在线联袂推出“阳光司法、民本司法”“和谐司法”“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访谈”等系列访谈活动。各地法院还通过在法院办公场所和网站设置意见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发送告知书等,多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审判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1.堵疏结合引领机制
2012年,省高院出台《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法院干警拒礼、拒请、拒托提示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人民日报》刊文认为“为研发防腐的疫苗,提供了思路”,最高法院将该手册作为指定廉政读本,在全国法院发行。2013年,又以《手册》为蓝本,由法院干警自编、自导、自演了一个情景剧专题片,在浙江电视台《反腐前线》栏目播出后,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效果。2014年,组织编写了《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梳理出法官在与当事人或律师交往上、邻里关系上、家庭生活上、理财投资上、娱乐活动上等20种具体情景,从小事小节入手,在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采用理性温和的语言,给法官一种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指引、提示和警醒,也为法官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促使大家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该业外行为指引的“口袋本”得到了最高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并在全国法院和全省政法系统推广。
2.正反结合教育机制
近年来,省高院多次组织“全省法院廉洁司法先进事迹巡回宣讲活动”,通过感人至深、催人奋进的事迹报告,在全省法院形成了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生动局面。同时,抓住反面典型案例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中,要求深刻剖析教训,做到“六个警惕”:一是警惕做人不老实;二是警惕贪欲毁灭自己;三是警惕亲属和身边人“靠山吃山”;四是警惕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和请托人;五是警惕贴靠你的诉讼掮客;六是警惕过高估计个人的反侦查能力。2014年,编写《违纪违法人员忏悔录》,透过忏悔者的内心独白,再现他们违纪违法的心路历程,增强教育的震撼力和感染力。
3.点面结合提醒机制
省高院连续8年在每年春节后的首个工作日(周),全省法院统一开展“廉洁司法教育日(周)活动”,开展党风廉政专题报告,播放反腐败罪案警示教育片。每年隆重举行新任和晋升法官的宣誓授职典礼,邀请省市区县人大主任为法官授职,邀请法官家属观礼,勉励法官记住承诺、不忘初衷,极大地激发了法官及其家属恪守廉洁司法的职业尊荣感。另一方面,牢牢扭住办案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重点环节,全面梳理岗位职责,详细编制《岗位职责目录》《司法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通过岗位风险点教育,人人参与晒风险、知风险、防风险。依托信息化技术,开发廉政风险防控软件系统,与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对接,自动对判处缓刑免刑、执行款发放等52个办案廉政风险点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教育监督防线,受到最高法院领导的批示肯定。
4.长短结合防范机制
为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强调开前门、堵后门,记录在案,省高院出台了简称为“约法十章”的《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对各类涉案反映材料制定了书面登记在案、逐级转递、全程留痕的操作办法,对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起到了良好效果。为推动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记录制度的要求,又研究起草法院内部过问案件全程留痕的规定,明确有关的制约和问责措施。同时,注意发挥廉政约谈制度“短平快”的优势,对反映干警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防止干警成为“温水青蛙”,防止小错酿成大过。
(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互动互补、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员驻基层法院、驻人民法庭的工作机制,设立人民调解窗口360余个,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800余人。积极推进诉前、诉中委托调解机制。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数量,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调解成功率超过85%。推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出台指导性意见,详细规范了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管辖和审查要求等内容,相关成果得到中央充分认可,并最终写入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截至2015年3月,全省法院已办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7.8万件,有效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积极推行诉前化解工作,通过诉前引导调解、协调处理等手段化解的民商事纠纷占同期受理案件的10%左右。浙江法院的诉前化解机制,联通了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丰富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
2.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沟通司法与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立足执法办案,梳理分析审判执行实践中反映的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找准服务法治浙江、平安浙江、“两美浙江”建设、助推依法行政、保障民生、服务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企业市场化破产制度等切入点。2011年以来,浙江三级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计3365份,反馈率和落实率稳步上升。
3.完善社区矫正对接机制
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对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推行未成年被告人公益代理人制度,解决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难的问题。为加强庭审教育,充分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工作方针,我省一些法院积极创新庭审教育方式,将纯粹的庭审变成教育的课堂,使法庭彰显出人文关怀。例如,杭州中院运用“建立接触点,发现闪光点,寻找感化点,激发共鸣点,确定帮教点”的“五点”庭审教育方式,法官在庭审中注重沟通、疏导,与公诉人、辩护人共同担任教育导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江干法院为营造明快向上的审判环境,以“旭日葵花”为主题打造少年法庭,以浅米和乳白为主色调,穹顶以一朵绽放的向日葵为造型,审判桌以双手托举旭日为造型,两相呼应,诉讼各方环桌设席,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缓解紧张情绪。
4.建立和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和惩处机制
2008年制定下发全国首个针对虚假诉讼的司法指导性文件,2009年起草最高法院委托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拟稿)》,2010年又会同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当年就依法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37件,涉及110人,判刑惩处41人,民事制裁4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5人,有效遏制了虚假诉讼现象的蔓延。
二、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4年10月,中央确定浙江等11家省市为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单位。为了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浙江省委未雨绸缪,于2014年7月份就先行启动了改革前的调研准备工作,目前《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获中央批准,即将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一)法院总体工作情况
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省高院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项工作紧锣密鼓、扎实有序推进。一是开展专题调研,摸清情况底数。根据改革的内容和要求,共设计各类调查统计表格57种,召开座谈会20余次,约500人参加座谈,并赴上海、广东、湖北等地学习考察,做了大量的周密细致的调研、论证和摸底工作,准确掌握了全省法院的人员情况、收入情况、财物情况以及各地改革的好做法、好经验,为实施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制度。以中央改革精神为基本遵循,根据《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省高院结合法院实际,起草制定《浙江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同步起草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司法责任制等24项配套制度,确保改革依法有序进行。及时指导、督促嘉兴中院及萧山、江北等11家改革试点法院,结合自身情况,积极调研制定具体推进方案。三是精确测算员额,争取政策支持。按照全省统筹动态调整、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根据各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主要考虑近3年法官人均结案数,适当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法院入额压力等情况,经仔细测算并充分征求意见,提出了全省105家法院的法官员额分配方案。同时,积极协调省委政法委推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及时起草制定法院领导干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薪酬、法院经费划转和保障等9项相关改革配套政策,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个目标”“四项原则”“六项措施”和“三个步骤”。“一个目标”,即改革以公正司法为目标。“四项原则”,即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改革、立足实际和积极稳妥四个方面基本要求。“六项措施”,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司法人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体制、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及职业保障制度(包括司法警察)。“三个步骤”,即制定配套方案、开展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
改革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1)人员分类。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是依法经过任命,行使国家审判权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审判人员。基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行政管理、综合协调,以及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
(2)员额控制。根据中央要求,我省的法官员额暂按中央政法编制的39%确定,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总体分别控制在46%、15%。各法院员额实行动态管理。全省留有一定比例的机动法官员额,便于统一调配使用和机动处理。
(3)法官遴选。在省级设立一个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建设,负责全省法官的统一遴选。遴选委员会主任由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担任;委员分为专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社会各界代表不低于50%。
(4)司法责任制。遵循司法审判规律,依法规范审判组织的审判权限和运行方式,突出主审法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范围,保障审判权科学运行;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5)经费管理。省、市、县三级法院均作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财政由市级统一管理。
(6)改革试点。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状况、案件量等情况选择嘉兴市本级、杭州萧山区、宁波江北区、温州瑞安市等11个市、县(区)法院进行试点。
(三)下一步推进思路
1.合理配置法院人力资源
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是建立在人力资源与办案任务相匹配基础上的。为完成审判任务,既要选好法官、建好团队,研究制定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选拔政治素养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法官,并且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担任法院庭领导职务的法官每年要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又要建立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把有限的法官员额配给最需要的地方,尽量减少法官员额制改革对法院工作可能产生的冲击。也要结合各级法院的审判任务、案件特点及法官、法官助理的专业化水平、审判年资等灵活设置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含非政法编制书记员)宜按不低于1∶1∶1(或1∶2)的比例配备。
2.加快推进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明确岗位职责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其中,法官助理一般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职责。书记员主要承担诉讼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录入案件相关信息,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诉讼事务性工作。限于审判辅助人员总共占46%的比例,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缺口预计较大,实践中,由于政法编书记员严重不足,浙江各级法院通过事业编制和聘用大量编外用工担任书记员或代书记员的方法,应对办案压力。对此,拟探索采取统一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建设一支稳定的司法文员辅助队伍。
3.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是改革的核心,也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落脚点。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力运行内在要求,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明确各类审判组织的办案权限,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原则上,院、庭长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再签发裁判文书。同时,要加强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明确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审判权力公正、高效运行,并要建立与办案主体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过错程度和违法情形,合理确定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责任。健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明确错案的内涵。不能将错案与错案责任相混淆,更不是所有错案都要追究责任,法官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承担责任。对因其他情形导致裁判错误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应享有履职豁免,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这也是对司法规律的应有尊重和对裁判者的必要保障。
4.同步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增强改革动力
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改革原则,参照中央已批复的上海薪酬改革的做法和标准,建立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薪酬制度,并建立与公务员薪酬增长的联动机制。过渡期间,可采取现行工资收入+办案补贴或岗位津贴的方式确定,视条件成熟逐步过渡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薪酬。审判辅助人员办案补贴或岗位津贴标准参照法官,比例适当下调,从而提升其职责尊荣感,保障政策稳步推进。
5.引导、教育干警树立司法改革大局观,稳定军心
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司法改革的始终,改革推进到哪一步,思想政治工作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引导干警坚信司法改革的路会越走越宽,最大限度地凝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讲力度,把改革精神讲清、讲透,对新媒体、自媒体上出现的消极情绪要及时有效疏导,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当前我省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对策
(一)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站在了新的起点。浙江法院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有利的发展条件。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法院工作提供新的机遇。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在进入新的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成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做了全面安排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从完善司法管辖制度、诉讼制度、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审判权运行机制、阳光司法机制、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办案等方面列出65项改革清单。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决心和举措,必将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达到新水平。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其承担的审判职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切实履行好司法职责,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贯彻落实。
二是浙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十二五”以来,浙江表现出平稳、强劲的发展势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抓住特色优势,坚持创新引领,强改革、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民生保障进一步改善。当前,面对发展新常态下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特征,需要进一步突出制度供给、强化创新驱动,以更高质量、更好效益、更稳发展来适应,更需要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人民法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层治理法治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发挥创新社会治理职能。
三是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期待。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与改革开放以后的前30年不同,当下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各领域协调发展的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反映到司法领域,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享有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享有参与权和监督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诉诸法院,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各种意见建议,这为做好法院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
随着世情、国情、省情的深刻变化,法院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一是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对司法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全球经济复苏动力不足,中国经济走势备受关注。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增长结构由中低端转向中高端,发展动力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增长点,整个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新常态下中国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传统优势正在弱化。必须更加注重科技创新、质量效益、生态文明、公平竞争和人力资本素质,促进经济在发展中升级、在升级中发展。浙江和全国一样,新常态是我国经济“三期叠加”[6]阶段性变化与浙江发展历史性交汇的过程,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面临的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其所要追求的是经济减速与提质增效达到新的平衡点。为此,只有转变发展方式,完善体制机制,解决长期积累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深层次矛盾,才能实现长远发展。经济形势越是变化大,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要求也就越高。如何准确把握改革发展主线,深化拓展审判职能,为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是检验法院能否适应新常态的重要标准。
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面临较多难题。一是法官员额紧缺,办案压力过大。在案多人少矛盾已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推行员额制又必然会大幅压缩法官绝对人数,在司法环境未得到充分改善、审判辅助力量未得到充分保障、配套制度机制未能充分到位的情况下,员额内法官的工作负荷将进一步加重,办案压力将长期成为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二是分类管理差异化待遇,部分干警思想有波动,有些法院领导担心改革造成新一轮优秀人才流失,等等。当前队伍思想波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认真化解。三是改革需要顶层设计,有些事项面临法律障碍。随着改革试点的深入,现行有效的很多法律制度,与改革要求发生冲突,需要及时修改、完善。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依据地方实际确定法官员额及其比例与《法官法》第五十条相冲突,主审法官的界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第四款相冲突,等等。此外,法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设置等,宜统一要求和做法,需要中央和最高法院及时明确要求、给予指导。
三是新立法带来法律适用难题亟待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群众对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司法效果的追求呈现多样化态势,司法裁判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一些重要法律已经颁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环保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了重要修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审判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新颁布的法律,如何正确调整新法颁布前发生的法律关系,都将是法院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是全媒体环境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当今社会已进入新媒体时代,特别是随着手机短信、博客、微博、QQ群、微信等自媒体的迅猛发展,新闻和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新媒体以强大的传播功能、巨大的动员能力、广泛的社会影响,已成为社会压力的集散地、发酵地和放大器,对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近年来,司法个案被频繁炒作,传统媒体与网络等新兴媒体相互交织、相互推动、相互影响,形成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舆论态势;一些司法个案乃至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一下子被放大到社会公众面前,在一些情绪化的炒作中,形成了一个接一个的“网络舆论事件”,人民法院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尤其是浙江地处沿海先发地区,经常处在风口浪尖。涉案舆情的应对引导能力,已经成为做好法院工作应当学会的一项基本功。
五是审判机关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浙江法院的自身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对照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仍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方面,职业保障与法治建设目标尚有差距,案多人少的矛盾依旧突出,法院内部挖潜空间已近极限。再加上暴力抗法或报复威胁法官及其家属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利用互联网炒作、歪曲个案,各种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现象仍未消除,不少法官身心疲惫,法院人才流失较为严重。另一方面,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与群众司法需求还存在差距。例如,司法作风方面,仍有一些法官对待当事人或律师态度生硬,还存在随意打断庭审发言、庭审作风不严谨、庭审纪律有松懈等现象;个别法官司法不公、不廉,“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还有发生;司法能力仍需提高,有的法官对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吃得不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内部管理仍需加强,有的法院对制度建设重视不够,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有的考核指标设计得不够合理,引导法官规范司法行为的作用还不够明显;等等。
(二)工作思路及主要举措
根据当前面临的形势,全省法院服务和参与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部署,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化“八项司法”,规范司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省法院案件量仍将高位运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始终是全省法院参与法治浙江建设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所在。
(1)围绕大局,保障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等中心工作依法推进。密切关注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发展实际,依法妥善化解转型升级、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发挥好司法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一是妥善处理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重点工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类整治、拆迁、拆违等涉案纠纷,依法保障项目落地、维护民生权益。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走向和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坚持合同自由、诚实信用、依约履行和公平原则,妥善审理。二是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对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对有市场前景的涉案困难企业,灵活运用集中管辖等方式,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有效阻断资金链、互保链传递扩散风险。完善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使应淘汰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为实现“腾笼换鸟”、重大项目推进创造有利条件。三是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贯彻“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审理好专利、商标、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加大证据保全和损害赔偿力度,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2)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暴力恐怖犯罪、涉枪涉爆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减刑假释、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等工作。对普通犯罪分子中的从犯、初犯、偶犯等,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酌情从宽处理,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二是高度关注教育、就业、“三农”、医疗、社会保障、房地产、婚姻家庭和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的群众诉求,加大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和救助,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妥善化解纠纷,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涉案民生保障。三是善于引导好涉案舆情民意,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基础。把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新闻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深刻认识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性,把握当前社会环境下的民意民怨,敏锐把握涉案诉求,加强评估应对,依法妥善处置。四是发挥司法建议在优化党政决策和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重视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发现和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公共决策、社会治理、市场主体行为等存在的有悖法治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3)促进依法行政,有效应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新要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这次修法突出了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也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出了一系列更严格的新要求。一是规定立案登记制,明显降低了立案门槛。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新增加了行政部门违法干预市场、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义务,以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等法院应当受理的事项,还增加了对政府“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三是新规定了凡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上级复议机关,要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出庭。还规定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对政府责任人员提出给予处分的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惩戒措施也更加严厉,修改为“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影响恶劣的,法院还可以拘留相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这些制度的确立和修订,既对法院工作提出较高要求,也要求行政机关更严格地落实依法行政,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制,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更积极地配合、支持法院行使审判权。
2.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1)积极稳妥推进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在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下,稳妥启动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等改革试点,推进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着力破解制约司法公信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以审判为中心,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要围绕审判的核心程序建构和展开。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深化庭审记录改革,完善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的采集存储,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3)加快推进涉诉信访改革。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思路,通过诉访分离,坚持不懈地将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纠错、司法救助、依法终结、依法治闹,四管齐下。一是抓好依法纠错,防止程序空转。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可以纠正的问题依法给予纠正。二是抓好司法救助,防止案结事不了。三是抓好依法终结,防止无限申诉无理缠访。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予以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四是抓好依法治闹,防止非法闹访博弈。对非正常上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拘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捕判。同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新要求,加快实行由律师代理的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均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4)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等选任渠道,择优选任人民陪审员;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对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透明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案件事实,不再审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惩戒机制,使无法或怠于履行陪审职责的陪审员及时退出陪审队伍,有能力、有热情的陪审员可以得到及时补充;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审判责任制度和履职保障机制。
(5)深化司法公开。以科技为支撑,积极推进和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完善“浙江法院公开网”和12368司法服务热线,全面推进网上司法拍卖改革等司法公开项目,努力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3.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群众解决纠纷提供更多元、更便捷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法院在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直接处理案件的同时,应当注重充分依托自身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以调解或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并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1)围绕群众的司法需求强化服务和保障。优化法院内外资源配置,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通过推动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诉调对接机制从单向输出向双向互动转变、诉调衔接对象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启动转变、诉调对接操作规范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转变、解决纠纷人才的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法院内部调解机制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等“六个转变”,激活其他调解纠纷资源、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2)完善平台建设,优化诉调对接。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减轻当事人讼累;充分发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专家调解员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能优势,促进相关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建立畅通的案件分流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严格落实司法确认制度,审查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发挥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完善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矛盾化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创新工作机制,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咨询、在线调解、诉讼指南等功能为一体的网络便民平台,构建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调解网络;积极探索民商事案件中电子督促程序等新机制,发挥司法减负功效,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的诉调对接新机制;继续发扬“枫桥经验”,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对接,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性调解组织的指导,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支持仲裁机构发挥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运行机制和程序对接等制度,加大对职业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调解员的职业素质。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4.加强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参与法治浙江建设的能力
以科技化、信息化为抓手,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高度重视司法人员思想信念教育,狠抓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打造一支过硬的队伍。
(1)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优化指标合理区间,设定、调整和运用好合理区间,探索类型化、差异化评估管理。更加注重运用指标解决实际问题,防止为追求考核成绩而干扰法院办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2)建立司法活动“全程留痕”制度。大力推进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促进审判管理理念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案件信息采集,不断完善对审判活动和审判监督管理的“全程留痕”、动态监控机制,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3)持之以恒地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继续在抓常、抓细、抓长效上下功夫,加强对法官业外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正风肃纪严防“四风”反弹回潮,切实做到心存敬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剖析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教训,加强警示教育,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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