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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出版管理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作为报刊管理的领导机关,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有关出版活动。报纸出版要严格遵守出版物禁止刊载的内容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节 报刊出版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作为报刊管理的领导机关,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有关出版活动。

一、报刊出版禁载内容管理

报纸出版要严格遵守出版物禁止刊载的内容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关于报刊坚持真实性原则的规定

(1)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公正,报道失实要及时更正。1999年新闻出版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更正方式、版位、时效。更正时限:发表之日起或应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最近一期的同等版位。

(2)载转稿件虚假失实的责任。2000年2月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摘转者既对所摘内容负有政治把关责任,还有核实内容和出处的责任。

(3)虚假、失实报道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中设立了诽谤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由于虚假信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证券法》规定散布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也要追究责任。

三、关于使用信息的规定

(1)不要公开引用内部信息的规定。1998年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关于不得在出版物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内参涉密信息的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

(2)互联网信息使用的规定。2001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加强管理的通知》,主要规定,一是不得使用色情、暴力、封建迷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转载互联网未经核实的新闻信息;二是出版单位对使用的互联网信息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是下载必须有明显的下载标识、网址、日期。

(3)使用境外媒体信息的规定。1992年中宣部、外宣办《关于加强对使用外国通讯社电讯管理的通知》中重申外国通讯社除与新华社交换新闻外,其他新闻单位不得直接使用外国通讯社的消息和文章。199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的信息机构订购新闻。

四、有关报刊出版内容的其他规定

(1)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道,发表未曾公开的图片、文稿和刊登有关的纪实作品,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核实;发表领导人的讲话,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这方面的管理规定还有1990年的《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1993年的《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

(2)司法案件的报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要依照法律客观准确报道,要处理好几种情况: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报道;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按照司法程序实行进行式报道或连续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对司法审判施加舆论影响和防止“新闻审判”;关于庭审案件的采访,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经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3)关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应遵循199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4)关于气象、汛情、震情、疫情等信息发布规定。《气象法》规定,国家对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防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以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发布的预报为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卫生部有关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5)关于证券信息的报道。《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这方面的管理规定还有1974年制定的《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1997年制定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五、有关报刊出版秩序的规定

1.《关于规范期刊合订本制作的通知》(1995年6月发布)。

2.《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发布)。

3.《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发布)。

4.《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2001年1月实行)。

5.《关于期刊审读和年检内容的规定》(2001年6月发布)。

6.关于出版质量标准的规定。报纸出版要遵守《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数字用法》、《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编校质量标准》及1995年制定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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