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众传播法的基本概念
法就是由国家指定和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和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
关于大众传播活动、媒介和行业的法,可以统称为大众传播法,即调整与大众传播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大众传播法主要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大众传播活动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二是大众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等个体利益的关系。在现代世界,大众传播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体系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大众传播法健全与否,是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充分、法制是否健全、社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由于大众传播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因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大众传播法,都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一种领域法,即存在于多种法的表现形式中。有些法律基本上或完全属于大众传播法,如著作权法、出版法、新闻法,还有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与大众传播相关,如信息公开法、保密法、隐私权法。
新闻法是大众传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欧陆地、北欧等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有专门的新闻法,还有大量属于新闻法的规定存在于其他法律形式中。世界上最早的专门新闻出版法有英国的“星法院法令”,即1586年英国女王颁布的“出版法庭法令”。中国最早的是清朝政府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和1911年的《钦定报律》。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有1930年的《出版法》、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这些专门法的主要精神都是管制而不是保障新闻出版自由。
现在实行判例法的英联邦国家、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或称海洋法系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新闻法,除了依据《宪法》和《民法》、《刑法》、《保密法》等里面的相关条款外,还以判例为重要的司法依据。
中国、印度、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也不以判例为凭,但也以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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