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国特色的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发布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平台,指定媒体是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当然也可以算是一种中介。
本书“绪论”中已经提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刚刚创立时,首任交易所总经理尉文渊就将创办一份报纸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办报的主要动机就是信息披露,被称为三大证券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为信息披露而创办的。
中国证券市场在创办之初,就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指定媒体制度。1993年4月由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63条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消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接着,1993年6月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共有“七报一刊”:即《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和《证券市场周刊》。
对于指定媒体制度,从一开始就有不同看法,主要意见是这样做易造成信息垄断和资源垄断。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有偿的,取得指定媒体资格的就拥有了很大一笔广告收入;另一方面,巨额广告收入的获得,又会有意无意地在上市公司的报道上有失客观公正的原则。特别是三大证券报,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早期《上海证券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证券时报》则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两家交易所为了争夺上市资源,难免不在其控制的证券报上有所偏颇。1994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家和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不能成为证券期货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也不能成为合办、协办、联办、参股、参与、资助单位。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在证券期货报刊任职或兼职,也不得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此后,有关证券报刊与交易所等相继脱钩,指定媒体制度则沿袭了下来。
在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老《证券法》第64条,对此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2006年1月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70条则将此修改为“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表,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由此,指定媒体制度正式为法律所确认。
指定媒体制度之所以几经争议还是为法律所承认,一个重要原因是阅读习惯。长期以来,几千万股民已习惯于从三大证券报中获知公开信息,如果上市公司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媒体披露信息,投资者肯定会觉得不便;另外,由三大证券报指定披露还便于集中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三大证券报为主的指定媒体,还成了基金、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平台,并且继证监会后,进而成为银监会、保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的指定媒体,甚至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提及“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而指定媒体也由“七报一刊”发展到“巨潮网”等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有关部门还会专门召开指定媒体负责人会议,如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高层领导在听取了证监会关于2005年证券市场发展计划的汇报后,证监会负责人当即召集指定媒体开会予以传达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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