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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与审批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首先应当取得发行配额审核许可,再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符合条件者。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与审批

(一)发行主体资格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对外公开,公司经营状况的透明度比较高,这样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等,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要购买该企业的债券。然而,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较特殊,国家投资资金短缺,因而,一些基础性行业及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紧张局面,也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种,前者主要隶属于中央政府的重点企业,分布在电力、化工、有色金属、铁道等基础行业和重点原材料产业;地方企业主要是那些隶属地方政府的工商企业和带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投资公司。

(二)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债券的发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2.具有偿债能力;

3.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3年连续盈利。

(三)审批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首先应当取得发行配额审核许可,再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符合条件者。

在进行审批时,发行债券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发行章程、营业执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由中央企业发行的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会同同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由地方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四)债券的信用评级

在债券的公开发行中,发行人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请专门的债券评级机构,对所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这也是债券公开发行与股票公开发行的一个重要区别(尽管部分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也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是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它是由专门的信用等级评级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材料,并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拟发行的债券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能力及其风险程度所做的综合评价。

信用等级的评定,是方便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决策的一种行为,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到行业、时间、知识、技术和信息的限制,无法对众多债券进行分析和选择,因此,需要专业机构对准备发行的债券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客观、公正和权威的评定,也就是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它将所发行债券的可靠性与风险程度,用简单的符合或说明,展示给投资者,供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时参考,以方便投资者决策。

债券信用等级评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降低信誉高发行人的筹资成本。一般说来,资信等级越高的债券,越容易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能以较低利率出售;而信用等级低的债券,因其风险较大,只能以较高利率发行。当然,信用级别的评定,还可促使发行企业改善财务状况,努力提高信用等级。

从我国企业债券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相当一部分企业债券是由中央级企业发行的,并且,这些企业债券往往还由一些金融机构、行业主管机关和专项基金作担保,因此,其安全性较好,信用等级较高,偿债能力也有一个可靠的保证。不过,我国也存在不少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相对中央级企业发行的债券而言,这些债券的经营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违约风险。因此,认真做好债券的评级工作,防止诸如违约、不能兑现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出现,是发行债券之前的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

(五)债券的承销方式

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一般说来,承销可以分为包销、代销和分销三种方式。另外,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企业债券,多采用组织区域性承销团方式统一承销。

1.余额包销方式

债券的余额包销,也称为助销,是我国目前企业债券的主要发行方式,是指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按照已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社会推销债券,到了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负责认购。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发行,然后承购包销,是代销与包销相结合的承销方式。

2.代销与分销

债券代销,是指承销机构负责按发行人规定的条件代理发行人推销债券,发行人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委托手续费,但承销商不垫付资金,承销期满,销不出去的部分仍返还给发行人,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

债券分销,则是分销商与主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其分担的那一部分,完不成的则要由分销商包下来。

相对而言,分销的风险比代销的风险要大一些。

3.组织区域性承销团统一承销

这种方式,是将各种证券中介机构组织起来,扩展企业债券的异地发行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经过核查要发行债券企业的发行章程及与此相关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后,证券承销商与企业签订承销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2)主承销商与其他分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并对各分销商售出的部分和没有售出的部分如何解决等问题,在分销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

(3)主承销商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代销协议,由其他的相关单位代销,没有销出的部分,则退还主承销商。

(4)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主要是向广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宣传介绍与承销债券相关的事项,进而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债券。

(5)主承销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网络,直接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广大社会公众等投资者销售债券。

(6)在规定时间内,一方面,由承销商将通过销售债券所筹集的款项转到企业账户;另一方面,由发行企业将相关的手续费用转到承销商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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