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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的治理

时间:2023-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目前,滇池水污染治理累计投入47.6亿多元。
滇池的治理_湖泊环境治理与生

第二节 滇池的治理

一、滇池水环境状况

滇池位于昆明市西南,面积340 km2,海拔1886 m,南北长40 km,东西平均宽约8 km,平均水深约5.5 m(图5-3),誉为“高原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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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滇池水系图

滇池由靠近昆明的草海和开阔水域外海构成(草海和外海间建有节制闸)。滇池是昆明城市废水的主要纳污水体,由于水量补给不足,水体滞留时间长,长期以来污染物大量排入滇池,湖水严重富营养化。

20世纪70年代滇池的草海和外海水质均为III类,80年代初期水质开始被污染,90年代迅速恶化下降到劣V类,从80年代的中度富营养化发展到90年代的严重营养化(图5-4)。为治理滇池,各级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每年夏季进行机械捞藻并收割水草(图5-5);开展污染治理“零点行动”,实施污水达标排放许可证制度并推进清洁生产工艺;投放杂食性鱼苗,充分利用滇池中下层水体中的饵料生物;在草海实施污染底泥疏浚工程(图5-6、5-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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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滇池中常年的蓝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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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 机械捞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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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6 新型清淤船在滇池试水

近10年来,政府投入巨资治理滇池污染,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九五”计划编制时对高原湖泊治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水质规划目标偏高。按《滇池流域水污染治理“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2000年滇池草海水质应达到V类,外海水质达到或接近III类;到2010年,草海水质应达到IV类,外海水质达到III类。但在2000年,草海、外海水质均为劣V类。

云南省政府总结“九五”经验教训编制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降低了目标,计划的总目标是2005年草海消除黑臭,外海基本控制水质恶化趋势。水质目标是在平水年条件下,草海消除黑臭,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水平;外海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水平。总量目标是在平水年条件下,2005年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在2000一年现状基础上削减20%以上。

截至目前,滇池水污染治理累计投入47.6亿多元。经过不懈努力,滇池水体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取得了一定成效,滇池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水质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图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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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滇池草海疏浚图及其工程指标(199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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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8 1990-2002年草海(上)和外海(下)的水质变化

滇池的主要污染来自3方面:① 城市生活排污和工业废水形成的点污染源;② 由降雨径流、湖面降水降尘及农业、农村人为活动形成的面污染源;③ 由沉积底泥造成的湖内污染源。每年进入滇池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TN、TP和COD。这些污染物的来源,首先是生活污水,其次是面源污染(即化肥、土壤等造成的污染),最后才是工业污染。其中,生活污染源占了45%~56%,面源污染占33%~40%,工业污染源只占10%~14%。近年来的治污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工业点源和城市污水的处理上,但截污并没有缓解富营养化。

在滇池治理的过程中,我们过分重视工业技术对污染的控制,从而忽略了自然生境对污染的降解,立足于人类对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对自然界控制的观念上,体现的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这种观念强调的是人类利益优先,在其权利本位上将人类作为地球万物之首和地球统治者(权利主体)来看待,而只将大自然和人类生存的环境作为人类权利和利益的客体来看待。这种价值观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将人类从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中独立出来,忽略了地球生态系统与人类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使人类与环境成为地球上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二、滇池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1. 确立“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

“生态中心主义”相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人类是生态系统、生物圈和生态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生物共同体的行为规则,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人类以外的自然万物同样有得到尊重的权利,自然物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自然物因为它们自身的价值应受到保护。下面主要从自然的权利和自然内在的价值两方面对这种价值观作进一步介绍。

2. 尊重自然的权利

我们承认自然权利的存在,这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其实环境伦理学各学派的主张、理论也还存在着很大差异。日本学者岩佐茂在《环境的思想》一书中曾概括说“环境伦理学试图通过承认人之外的生命体与自然物也具有与人同等的权利和价值,来防止人对自然的破坏”。在自然的权利的界定上,这里我们主要指道德的权利。自然的权利简而言之,即自然存在物所固有的、按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并受人尊重的权利。此外,20世纪80年代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成立了一个伦理与保护工作组,起草《世界自然保护宪章》和《世界自然保护大纲》,确立的一些基本环保理念,也反映了自然物权利的主张: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由自然和人类社会所组成。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都依赖于其他方面的健康存在与兴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其他物种一样是同样的永恒生态规律对象。所有使命都依赖于自然系统的不间断运转,这保证了能量和营养物质的供应。因此,为维护生存、安全、公平和尊严,所有的人都必须担负起生态责任。人类的文化必须建立在对自然的极度尊重上,具有与自然相一致的观念,并认识到人类事务必须在与自然的和谐平衡中进行。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和生境的生态过程要得到维持。同样,人类文化在全球范围内对当地环境的适应也能获得繁荣。

3. 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

所谓自然拥有价值,就是自然本身具有创造性,自然万物通过对环境的适应而生存和发展,并在相互依赖和竞争中使自然本身得到进化,自然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得到增强。关于自然的价值,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它对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有意义,满足人和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二是它自身的生存,保持地球基本过程的健全发展。学术界分别称之为自然界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外在价值讲的是自然界作为人和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能满足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人和其他生物的利益。而内在价值是自然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它以其自身为尺度,按照一定的规律自我维持与发展,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与演化,是自我维持系统。我们认为,自然界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是辩证的统一。自然界支持人类和其他生命的持续生存,从而也就在支持着自然界本身的发展与演化,生命的产生特别是人类的出现乃是自然界内在价值的最高体现。

4. 以“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为指导治理滇池

“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认为当人在自然界中立足,必须重视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性,而不能只认同它是对人类的工具价值。在人类获得的巨大科学技术成就面前,自然界以其“沉默的反抗”告诫人们:如果是对抗,那将是残酷无情的自然选择;如果是朋友与伙伴,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与利益,将实现和谐发展。敌对、征服、占有自然的观念无助于解决人类面对的问题。据滇池水利志记载,1969年到1978年间围海造田约2330 hm2,使滇池面积缩小了23.3 km2,80年代与90年代在滇池外海修筑防浪堤,使湖滨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滇池水体已丧失了自净能力和生态调节能力,导致蓝藻水华频繁暴发。一直以来,滇池并没有得到人类应有的尊重,人类为了自身利益掠夺性地开发自然资源,违背自然规律来发展经济,要付出加倍的代价来偿还。滇池具有调节气候、涵蓄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为人类提供优美环境的内在价值,人类在发展中过分看重自身的价值实现,而忽略了滇池的价值。如今在治理污染时应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对滇池进行治理。

(1)生态修复原则

通过恢复生态系统原有的功能,来维持生态平衡,即尊重自然的权利,使自然的内在价值得以体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此我们在这里提倡以修复湖滨湿地来治理滇池污染。湿地是介于陆地和水域之间,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的过渡性地带。湿地一般位于低凹处,含有大量持水性良好的泥炭土和植物,它能在短时间内蓄积洪水,然后用较长时间将水排出,相当于工程建筑上用以阻止和延缓洪水的大坝。湿地是地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是许多化学、生物和遗传物质的重要来源和贮运场所。湿地具有调节蓄水量、调节气候、净化污水、保护物种等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

我们建议在滇池周围逐步修复湖滩湿地。湖滩湿地是指在湖泊周围的湖滩上发育而成的湿地,主要分布在淤积比较活跃的湖湾及河口地带,具有极其重要的环境功能。湖滩湿地是拦截净化入湖污染的天然生态屏障。不论是受到污染的河水,还是来自湖滨地带的生活污水、农田排水,都要经过湖滩湿地的自然“过滤净化”。在湖滩湿地中,不仅有茂密的湿地植被,还有伴生其中的鱼、虾、蟹、贝等水生动物,更为重要的是被称为“周丛微生物”的微小生物群体。随水流进入湖滩湿地的化肥则可以直接被湿地植物吸收利用,湖滩湿地还能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水中的氮逐步转化成氮气逸出。在湖面上,表层湖水顺风向流动,可以将这些污染物质源源不断地输送迎风岸的湖滩湿地。进入湿地之后,水流会变得平缓,蓝藻被吸附和分解,泥沙得以沉淀,湖水经过澄清净化之后再回到开敞湖面。这样,湖滩湿地的净化作用可以影响整个湖面的水质,尤其对生长在水表层的蓝藻能有效控制其数量。科学研究结果证明,像滇池这样的浅水湖泊,如果湖滩湿地保留完好,对磷污染的承受能力可以达到每平方米湖面每年1g左右;但如果丧失了湖滩湿地,湖泊生态系统就会退化为一个“水泥池”,丧失90%以上的磷污染承受能力,原因在于湖滩湿地对磷污染的去除能力高达每平方米湿地每年5~10g。通过湿地的修复可以有效地控制滇池的面源污染,并有助于湖泊水生生态系统的恢复,从而控制内源污染。

(2)生态权利优先的原则

“生态权利优先”是指在生态权利与经济性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生态权利为重。因为,经济性权利是生态权利的次级权利,经济性权利仅代表作为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的局部权利,而生态权利则是整体权利。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们通过围湖修筑防浪堤来阻截洪水,保护外围的田地,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然而,人类活动使滇池周围原有的湖泊浅滩不复存在,湖泊的生态平衡随之被打破,几乎把高原湖泊变成了“人工湖”,滇池丧失了原有的自净能力。在西园隧道及海埂船闸建成运行后,滇池的防洪、泄洪能力已得到了大幅度提高,除了局部区域为了防洪需要保留外,我们应考虑拆除现有的防浪堤,为修复湖滨湿地提供条件。在不能拆除的地段可将目前的防浪堤改造成石头垫底的泥质斜坡,一头至湖底,一头达到防洪高度。这样不但为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创造了有利条件,还能防洪、净化水质。滇池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生态权利优先的原则更应在立法思想上得以体现。《滇池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条阐述了立法目的:“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流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可见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相对立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主要地位,人类仍把“合理开发滇池流域资源”作为立法首要的目标,把人类的权利放在首位。而在生态权利优先的原则下,我们制定《条例》的目的首先应是保护自然的权利,使其恢复原有的自然内在价值,在人与自然达到和谐相处的基础上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

(3)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问题,我们应注重对生态资源的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指除了人类内部的代际平等与代内平等之外,包括人类在内的种际平等和如何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利益问题。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有其他生命形式的可持续生存问题。所以可持续发展观应理解为要充分认识和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它们协调一致,互动平衡。可持续发展观把人与环境视为同一个发展关系,不仅重视人的生存与发展,也重视环境对人类的支撑与服务价值,尊重生态环境的存在价值。因为在同一生态系统内部以及各生态系统之间的物质、能量的转化循环保持输入、输出平衡,是生命有机体生长、发育和运动的前提。人类生活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作为活动主体是影响、干预和改造生态系统的社会因素。人类只有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才能通过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并以生态化的手段来促使人类与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治理滇池污染时,除了通过修复湿地,恢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外,还需要用科学的环境管理手段来防止污染,如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预防为主,如根据国家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对绿色技术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公众要建立绿色消费的意识,通过市场调节使企业改进产品的环境性能,开发无毒、无污染的绿色产品,并逐步将绿色管理的理念融入企业管理之中,即在管理中体现“5R”原则:研究(Research),重视研究企业的环境对策;削减(Reduce),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再利用;挽救(Rescue),生态修复与补偿。通过行政的、法律的、市场的共同作用来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关系,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注重生态效益,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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