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新闻语言与新闻的相关禁忌
一、新闻之定义
新闻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新闻,是消息、通讯、特写、速写、报告文学、采访手记、群众来信、记者来信等多种新闻文体的总称;狭义的新闻则专指消息。“新闻”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唐代,指的是新近听来的事。后来《红楼梦》里出现的“新闻”,开社会新闻之先河,指的是见到的有趣的新鲜事。
在我国新闻学术界,最权威的新闻定义,是1943年陆定一提出的,“新闻就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范长江也对新闻下了一个定义,“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王中教授引入传播学概念,把新闻定义为“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布”。另外甘惜分教授把新闻定义为“报道或评述最新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
每则新闻在结构上,一般包括标题、导语、主体、结语和背景五部分。标题一般包括引题、正题、副题;导语,一般指“电头”后的第一句或第一段文字,用来提示消息的重要事实;主体,随导语之后,是消息的主干,是集中叙述事件、阐发问题和表明观点的中心部分,是全篇新闻的关键所在;结语,一般指消息的最后一句或一段话,是消息的结尾;背景,是事物的历史状况或存在的环境、条件,是消息的从属部分,常插在主体部分,也插在“导语”或“结语”之中。
何事、何人、何时、何地、何因是新闻的五要素,因为在英文当中这每个要素开头的字母都是“W”,所以简称“五个W”,即Who、What、When、Where、Why;新闻六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
二、新闻语言之特点
新闻要用新闻语言来写作。所谓新闻语言,是相对文学语言、外交语言、计算机语言等而言的。新闻语言应该是传播信息、报道事实的语言。要求具有新鲜、快速、简短、准确、鲜明、生动。因此,新闻不是刻板的公文,更不是浪漫的文学,而是“纯粹的事实”。
第一,准确、真实是新闻语言的根本
新闻界历来把“准确、准确、再准确”奉为写作基石,而文学语言恰恰要求比实际存在更好、或更坏,更有艺术感染力甚至意识流。前者强调发挥洞察力、观察力和真实还原现场场景的能力;后者强调构思技巧,充分发挥艺术想象力。
第二,新闻语言有不同体例和风格
新闻中,消息一般是具体陈述与抽象概括相结合的语言。而通讯、特写等体裁承担着展开事实、描写事实、再现事实乃至解释事实的任务,比消息更形象、更丰富、更有感情色彩。当然,新闻语言风格同时还取决于新闻事件本身的基调。比如党代会、“两会”一般以严肃活泼的基调为主;比如节日报道则以欢快的基调为主;而有关战争、台风、瘟疫等与死亡有关的报道则要以严肃、凝重为主。新闻语言风格也考虑报道人物的语言个性。比如领导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第三,新闻语言主要采取“白描”手法
“白描”,原指中国绘画中的一种传统技法,即在作画时纯用墨线勾描形象,线条简练而逼真,不用颜色渲染,有的只是略施淡墨。新闻语言的“白描”,指文字描写的具体方法,即不用或谨慎使用形容词修饰,更不用“极大地”“十分兴奋”等副词,而以质朴的文笔,简练而直接地勾勒出事物的特征。
三、新闻写作的八大禁忌
新闻禁忌,即在新闻写作中被“禁止”的表述或引用,包括禁用的词语、俚语、事件等。另外,还有违背新闻本身写作特点的情况,比如基于新闻报道的客观原则要求,诸如不能把新闻写成广告、公文、专业文章,不能运用第一人称,不能在报道中发表议论,最好不要使用修辞格等做法。
禁忌一:把新闻写成广告
新闻通稿的作用是通过媒体把事情说清楚,而不是免费的广告。很多企业的新闻通稿是由广告部门或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由于广告公司业务习惯,很多新闻通稿会写成广告样式。通稿中的文字往往被唯美处理,但具体的时间、地点却没有提到。
禁忌二:把新闻写成公文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有时也称文件,如命令、决定、通知、报告等等。公文有公文的语言。很多企业经常会把新闻通稿写成一篇公文。很多的通稿是用“随着”两个字开篇的。较多的公文语言模式还有:“该”,“第一……第二……第三……”,“一是……二是……三是……”。这些字或句式用在公文中是很合适的,因为公文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公文的用语必须严谨明了,容不得花里胡哨。但这类字、句式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就使报道显得不伦不类,既不像公文,也不像报道。
禁忌三:把新闻写成专业文章
有些记者为了显示权威和行业特色,往往会使用大量的专业术语和专业称谓,而没有用新闻语言解读专业术语,造成很多普通读者看不懂这类“专业新闻”。
禁忌四:无细节新闻
细节是最能表明真实情况的资料。因此企业完全可以在企业对外发布的资料中公开无需保密的细节内容。另外,数字也可以说明新闻材料的真实,而新闻媒体往往可以从数字中找到新闻点。比如,在新闻通稿中需要某个人物时,最好不要很笼统地使用某某企业工作人员、专家、业内人士等称谓,完全可以通过一些细节来表明人物身份的可信性。比如你可以使用这样的词汇来描述一个顾客:“一位身穿白色POLO牌T恤衫的顾客”。当你需要描述一位企业内部员工,而又不能透漏他的姓名和身份时,也一定要尽可能地通过细节表现他的真实。比如你可以写为“不愿透漏姓名的某单位工作人员”,这样比很笼统的说法更加有利。
禁忌五:突破“禁区”的新闻
比如在报道政治主权、民族宗教、国际关系、法律当事人、人权问题等方面,都有许多明确规定的“禁区”,但是因为新闻从业人员在这方面教育的缺失或者滞后,往往会造成许多新闻事件,或者因为新闻事件而引发的社会群体事件、国际关系紧张局势、民族冲突、宗教不和谐等。
禁忌六:记者亲历的表述不能运用“第一人称”
基于新闻的客观原则要求,一般不提倡记者直接使用“我”“我们”“我的”“我们的”这样的字眼,除非是新闻当事人的引语。新闻报道一般是采用第三人称进行叙述,在亲历新闻、置身其中的前提下,记者本身变成了权威知情者时,可以采用“记者看到”来写作,而不能用类似“在事发现场,我看到……”的说法,记者在这里是一个公众委托的受过新闻专业训练的观察者,而不是个体意义上的某个人。
禁忌七:不能允许“记者的感受和评论”
新闻的客观性要求记者不要把自己的个人意见写进稿件中,读者需要了解的是被采访人的情况,而不是记者要说的话。从新闻报道的专业要求来看,记者一般不能发表评论,也不必大谈自己的感受。记者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建立在纯粹的预测、模糊的二手资料或者个人的知识储备之上,记者的观点应该来自他所报道的故事和其中人物的真实感受和体验。
禁忌八:不能运用修辞格
辞格是为提高语言表达效果而采用的有明显特点的修辞方式,也叫修辞格。辞格的种类很多,包括比拟、比喻、排比、借代、夸张、双关、仿词、婉曲、反语、对偶、层递、顶真、映衬、反复、设问、回环、对比、反问等类别。
新闻源使用辞格,他们说的话可以被当做直接引语,这无可厚非,也用不着太多的讨论。但新闻写作中一般不提倡记者在陈述事实时使用辞格,这是新闻写作与其他写作不同的一个地方,新闻报道的客观原则约束了辞格的运用。英国作家乔治·奥维尔在讲到写作六要素时,首先指出了对比喻这一修辞格的禁用要求:“不要使用那些你常在报纸上看到的隐喻、明喻或其他比喻。”
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禁忌
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尤其要特别警惕跨进如下法律禁区。
(一)不可泄漏国家机密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酿成大错。
具体地讲,在政治方面,不得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抢先报道外交秘密等;在军事方面,不得通过隐性采访打探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及重要军事会议、军队军事调动、演习、军事设施等情况;在科技、经济、商业方面,不得泄露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情报、商业秘密,特别是与国防和治安实力有密切联系的科技成果不得通过隐性采访公开发表;在公安、司法方面,不得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影响司法公正。
(二)不可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章司法保护之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基于保护失足青少年的未来而考虑的,因此,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即便是公开采访和报道,也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公开使用妇女形象。”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三)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一般认为,隐私是公民个人身体或者日常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的或被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状况,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出生秘密等,这些与社会及他人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公民享有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拥有这项权利,承认、尊重、保护隐私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尊重人的价值。新闻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介和记者未经当事人允许,在作品中披露了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物及其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般情况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其中,公民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公民的道德、能力、思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法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行业声望、是否尽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四)不可泄漏和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作了相关规定:而且,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此法发布《关于禁止侵犯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上,也确有媒体因泄露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报在某大型企业一个重大项目投产前,详尽地介绍了该项目的规模、设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造成国外同行抢先投产,险些断送了整个企业。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其大量的协议文本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中就有对商业秘密的详细约定,如果记者对此没有明确的认识,在采访写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话,影响将是国际性的,而且后果不堪设想。
(五)在采访手段上,不得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采访的手段越来越先进。隐性采访使用何种器材,也成为引发隐性采访合法性争论的一个焦点。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该法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解释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我国刑法第284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尽管是为了隐性采访的需要,但如果未经特别许可,而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拍、偷录设备,其行为仍构成违法。
(六)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所以,在法庭上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必须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并经法院许可,如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采访,更不能进行隐性采访。另外,记者不得冒充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国家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借用司法手段,勘验、搜查、讯问、拘传、监视居住、扣押书证物证等,因这些手段都是法律明文授予司法机关的权力,不为新闻记者所拥有,不能借此妨碍、扰乱社会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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