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科学时代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由于人有自由意志、有控制能力、有预测能力,人能有效地影响外部世界,因此人的行为要负责任。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例如医生、律师、科学家、工程师或统治者,由于他们掌握了知识或特殊的权力,他们的行为会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界带来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负更多的责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规来约束。在当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增加了,因而也扩展了科学家责任的范围。同时,科学研究日益成为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事业之一,科学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不可避免地被提上议事日程。苏联科学家谢苗诺夫(Nikolay Senyonov)曾指出:“科学的社会功能越大,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一个科学家不能是一个‘纯粹的’数学家、‘纯粹的’生物学家或‘纯粹的’社会学家,因为他不能对他工作的成果究竟对人类有用还是有害漠不关心,也不能对科学应用的后果究竟使人民境况变好还是变坏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然,他不是在犯罪,就是一种玩世不恭。”[20]科学家有责任思考、预测、评估他们所生产的科学知识的可能的社会后果,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掌握了更多的专业科学知识,对于科技进步可能带来的某些危害比其他人认识得更清楚。
关于科学家的责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察:一种角度是考察作为科学共同体成员的科学家在促进科学知识增长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马克斯·韦伯、默顿等人正是从这一角度提出了科学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如为科学而科学,普遍性、公有性、无利益性、合理的怀疑主义、独创性、谦虚、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等。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还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比如,1946年《纽伦堡法典》,强调人类被试的实验要遵循知情同意、有利、不伤害、公平、尊重等原则)以至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这些规范保证了科学的自主发展和科学知识生产的正常运行。另一个角度是从社会大系统来看,科学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科学家的行为规范应该包括有责任性,即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他们所生产的科学知识的可能的社会后果。由于科学发展使人拥有的力量越来越大,因此科学家对由这种力量导致的行为的后果的责任相应也增加了。如果说很难要求科学家对应用前景尚不清楚而且不易预测的基本原理的发现的应用后果负责的话,那么对试图把科学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业、军事或其他)的科学家(这是当代科学家中的大部分)来说,不管他们的主观动机意愿如何,都应该要求他们对其科学活动的后果作慎重的考虑。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中的应用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负面社会影响越来越明显。核战争、基因工程、与科技发展不无相关的生态危机等将对人类的生存起决定作用,科学家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再也不能漠不关心。3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者对科学与社会关系的开创性研究,以贝尔纳、李约瑟、C·P·斯诺等人为代表的一批英国进步学者,提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他们认为科学家不应该躲在象牙塔中而应该为大众服务、为大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紧密相连,科学家有责任用科学为人类造福,以科学教育大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家们兴起反战和平运动,以爱因斯坦、玻尔、西拉德、鲍林等为代表的科学家们大力呼吁科学研究的成果应该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战争。他们强调,致力于民众教育,让他们广泛地了解科学空前发展所带来的危险的潜在可能性,是所有国家的科学家的责任。80年代以来,人们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的涵义有了新的扩展,科学家不但有责任使自己的研究结果为人类和平服务,他们还有责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当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可能破坏生态平衡、物种或人类和平时,科学家有责任停止研究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研究的潜在危机。
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大科学的时代。在科学已大规模地介入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之中时,科学家就不仅仅是科学共同体的成员,而且也扮演着社会共同体的角色。在第三次帕格沃什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中写到:“由于科学家的专门知识,科学家能够预见到由于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危险,以及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希望,由于科学家具有解决当代最紧迫问题的特殊义务,他们肩负着这一特殊的责任。”[21]这就要求科学家在从事科学活动时,应自觉承担起应有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一是把握科学研究方向,使科学造福人类的责任。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但首要的一点就是把握好自己的研究方向,使自己所从事的科学活动成为一项造福人类的事业。科学作为人类的一项事业,同人类的其他任何事业一样,应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和促进人类的发展作为终极的目标。科学不仅仅是一个“求真”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求善”的过程。科学家杨振宁说,科学研究“基本的最终的价值判断就不会取决于为了科学的科学,而是取决于科学是否对人类有益”。因此,科学家的精神气质和伦理规范就不仅仅是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合理的怀疑性和独创性等,也不仅仅是谦虚、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而且还应包括一项重要的内容:有责任性——有责任地思考、预测、评估其所做出的科学发现可能的社会后果,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掌握了更多的专业科学知识,对于科技进步可能带来的某些危害比其他人认识得更清楚。近年来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讨论表明,把握好科学研究方向是科学家必须谨慎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科学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潜在危险的科学研究是否应该加以限制,例如克隆人,人们对此仍有争论。有人认为号召科学家拒绝研究可能危害社会的项目带有不少空想的性质;也有人担心,对责任的强调是否会造成对科学家不必要的限制。然而,既然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人类驾驭自然力的能力、为全人类的福祉服务,那么,科学研究的方向和进展速度都应服从于科学家对社会的责任。
二是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唤醒民众参与科学的责任。在今天这样的大科学时代,公众是影响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强大的社会因素。对于科学研究活动开展,公众的支持意味着何等强大的动力,而他们的反对又体现着何等强大的阻碍。在第三次帕格沃什会议上,代表们一致认为,科学家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公众进行启蒙教育,使其了解科学的破坏性和创造性潜力,《维也纳宣言》明确指出:“我们相信,致力于使人民广泛地了解由于空前的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危险和潜在的能力是各国科学家的责任。我们呼吁无论在何处工作的我们的同事们,通过对成年人的启发和以未来一代的教育来努力承担起这一责任,这种教育应该特别强调改变人类交往的一切形式。应该消除任何对战争和武力的崇拜。”[22]著名科学家拉宾诺维奇也说:“只有公众了解核子学的发展隐含着可能的灾难,必要的道德发展才能防止滥用核能,因此公众就会给予要求防止危险的决定以支持。”历史上,正是由于科学家和科学技术与广大公众的隔绝而没有形成广大民众支持的社会道义的力量,才使得原子科学家反对美国对日本使用原子弹斗争的失败几乎成为必然。现在,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科学家和广大公众的隔绝,使科学家的正当呼声得不到民众的响应,有时甚至形成敌对(当部分科学家对技术的滥用或负面效应不愿承担责任的时候),实际上,这也是影响科学家对社会责任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对中国来说,尤其显得十分重要。因为,虽然中国不乏“科学传统”,“赛先生”也请进来了近百年,但中国的科学文化远未能成为大众的文化,科学理性在大众中的极端匮乏仍是当前中国的一个重大问题。科学家必须认识到,科学的宗旨就是造福民众,而反过来民众也是发展科学之本,缺乏民众的支持,顺利发展科学几乎是不可能的,向公众普及科学不仅是科学家的传统和责任,更是发展科学所必需的活动。
三是参与公共事务发展决策,影响政府行为的社会政治责任。当代科学家不仅要对科学知识及其应用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对社会政治承担责任。传统认为,科学家只应埋头于实验室,不必为社会政治问题而操劳费心。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大科学时代,科学对人类的社会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科学家在社会政治中的功能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使得许多人包括大多数科学家在内都注意到,科学家的作用不能仅限于各自的科学专业领域,而且应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这一点上,爱因斯坦为我们树立了典范。他不同意科学家对政治问题——在较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人类事务——应当默不作声,曾语重心长地对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的学生说:“如果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23]实际上,在二战前后,许多科学家都曾以不同的方式,对各国政府政策的形成和政治首脑们的决策产生了实际的作用,影响了社会政治的进程。由于现代的科学家不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作为社会精英,他们还经常参与政府和工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声誉,他们的意见会受到格外的信任。因此,在各种利益有矛盾时他们有责任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退出某些项目的研究。
【注释】
[1]〔德〕雅斯贝尔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3页。
[2]许倬云:《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87页。
[3]〔德〕F·拉普:《技术哲学导论》,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177页。
[4]《爱因斯坦论著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16页。
[5]〔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页。
[6]〔德〕康德:《纯粹理性的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570页。
[7]〔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
[8]同上书,第48页。
[9]〔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
[10]〔英〕罗素:《科学与宗教》,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
[11]余炳辉等编译:《社会研究方法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页。
[12]〔美〕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页。
[13]〔美〕劳丹:《科学与价值》,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1—82页。
[14]〔美〕格姆:《科学价值与其他价值》,《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8年第4期,第18页。
[15]〔美〕M·W·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584页。
[16]同上书,第585页。
[17]《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00—101页。
[18]〔法〕彭加勒:《科学的价值》,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87页。
[19]〔美〕格姆:《科学价值与其他价值》,《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8年第4期,第19页。
[20]转见M·戈德史密斯:《科学的科学——技术时代的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21]引自任定成:《科学人文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22]引自任定成:《科学人文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23]《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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