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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我国《广告法》作了明确规定。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根据《细则》第20条 规定,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广告法》第40条 第2项规定,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我国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违法广告行为责任人作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这些处罚规定包括:

一、对虚假广告的处罚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我国《广告法》作了明确规定。第37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38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者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作出的规定。

又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7条 规定:对广告客户违反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对广告经营者非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处罚

根据《细则》第19条 规定,对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广告客户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处罚

根据《细则》第20条 规定,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禁广告的处罚

第一,对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广告的处罚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39条 规定,对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根据《细则》第21条 规定,发布广告违反《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 第(1)、(2)、(3)、(4)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对在广告中对商品性能表述不当,广告使用数据模糊,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中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0条 第1项规定,对以上数种违禁广告,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又据《细则》第18条 规定,对广告客户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0条 第2项规定,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又根据《细则》第22条 规定,对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9条 规定,刊播广告未有明确标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对发布有违禁内容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广告的处罚;对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的处罚;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处罚;对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广告,以及设计、制作、发布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1条 规定,对发布以上数种违禁广告的,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五,对发布违禁烟草广告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2条 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又据《细则》第23条 规定,对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10条 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对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3条 规定,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4条 第1项规定,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对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5条 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又据《广告法》第46条 规定,广告监督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4条 第2项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据《细则》第24条 规定,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11条 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11条 第(3)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六、对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处罚

根据《细则》第25条 规定,对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12条 规定,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就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对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根据《细则》第26条 规定,对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13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八、对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收费规定的处罚

根据《细则》第27条 规定,对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14条 、第15条规定,违反广告收费标准的行为,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侵权行为的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47条 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假冒他人专利,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等5种侵权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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