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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点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大及其常委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一般是以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形式实现的,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全局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国家或行政区域的全局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只对人民负责,不向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因此,其做出的决议、决定在国家机关中享有创制权。

人大及其常委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一般是以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形式实现的,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全局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国家或行政区域的全局利益。如: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的重大措施,关系全局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改革措施,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这些事项都直接关系全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是权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具体事项,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本大法的授权,是最具有权威的授权。而且法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这也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是具有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强制性。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执行。这种强制性的具体表现是,不仅国家机关要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而且还有责任组织和督促其他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做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决议、决定的情况,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纠正或负责督促纠正,对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不利的国家机关的负责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进行监督处理。

四是民主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集体行使职权,任何决议、决定必须通过会议的审议和表决,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这充分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五是创新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只对人民负责,不向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因此,其做出的决议、决定在国家机关中享有创制权。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以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为依据,不得与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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