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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是设立和派出它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派出它的人大常委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通常简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乡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则不设立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委员长会议实行集体负责制,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由委员长会议集体讨论和做出决定。委员长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工作;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汇报;决定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性、专门性的工作机关。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和报告。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大量经常性工作要做,这些工作主要由它的工作机构承担。这些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定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承办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备案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研究答复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关于法律问题的询问;研究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就法制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立法方面的法理研究等。

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定有关财政、预算、税收等方面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承办有关法规备案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协调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批准的有关具体工作等。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是临时工作机构,调查任务完成即行撤销。

(四)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不是实体权力机构,不能代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可以概括为保证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权、人事任免六项职权(有关章节已经叙述,不再重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五年,它行使职权到下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4.地方人大常委会派出机关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关,包括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地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市、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是设立和派出它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派出它的人大常委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主要有地区工作委员会和街道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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