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是指以评估基准日的当前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评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是购买一项全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金额。按重新购置车辆所用的材料和技术的不同,可把重置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简称复原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简称更新成本)。复原成本是指用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材料、制造标准、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置相同的全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更新成本是指利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标准和新设计等,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车辆所支付的全部成本。一般情况下,在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如果同时可以取得复原成本和更新成本,应选用更新成本;如果不存在更新成本,则再考虑用复原成本。
贬值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汽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因机件磨损和损耗等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亦即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投入交易的汽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因此都存在实体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可能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成本降低而造成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成本降低而引起的车辆价值的贬值。对于营运车辆,也可能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生产率和收益能力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和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和环境保护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这些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的影响还相当大,在汽车的评估中不可忽视。
通过对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的分析不难发现,要合理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汽车的交易价格,必须正确确定车辆的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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