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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解决经济问题的现代法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经济法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干预,反映了明确的国家公权意志。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时所体现出的社会责任本位与利益平衡协调的功能,要求经济法具备系统综合性的特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因此,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含义应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1843年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思想,在其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对“分配法或经济法”作了专章论述。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界经济年鉴》最先提出的。此后,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都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一概念。

在我国,自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和资料中,也都广泛地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经济法这一学科也得到了迅速的建立与发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以下三方面基本含义:

(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经济法同其他法的部门一样,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的部门有着普遍的联系。

(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而不是在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监管与协调是由一个国家执行的(即国家监管与协调),而不是由国际执行的(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监管与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监管与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监管与协调的法律规范的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意志。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三)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非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仅仅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它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整体性和公共利益性。因此,经济法又不同于同属国内法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反映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经济关系作为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自己的规律和要求。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必须遵从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因而,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与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或法规,以期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它比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更注重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其形式。在某些领域,它还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的效力。如我国为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而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实际就是直接将会计规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并公布。一些是技术规范,同时又是法的规范,两者之间已没有明显的界限。

(二)内容的政策性

经济法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干预,反映了明确的国家公权意志。因此,经济法律规范与国家经济政策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天然联系,从经济法的内容上说,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制化。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不断变动的经济形势,促使经济政策必须相机不断调整,从而引发经济法内容的不断变化。相对同样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民法的稳定性,经济法的灵活性和变动性非常鲜明,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另外,经济法的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波动。

(三)目的手段的系统综合性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时所体现出的社会责任本位与利益平衡协调的功能,要求经济法具备系统综合性的特点。经济法系统综合性的特点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经济法是公私法因素的融合。其目的在于平衡公私利益。经济法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到社会主体的私权利之中而形成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律;其次,经济法在调整过程中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经济法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程序的和社会性的等;最后,经济法是对经济关系全过程的整体的调整,处处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根据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职能,它只能存在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监管与协调的过程之中。因此,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含义应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国家要适应发展的需要,国家就应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管与协调。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监管与协调,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是国家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经济运行本身的需要。无论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还是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监管与协调。当然,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监管与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法是不同或不完全相同的。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监管与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由于这种经济关系具有国家管理的因素,与民法原则相矛盾,民法无力调整;又由于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经济性质,行政法也无力全面调整。因此,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只能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来调整。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简称。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而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随着企业数量不断的增加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它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如产品质量、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必须要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对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一些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整体。这种由国家干预所产生的微观层面经济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进行调整。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简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作用,但是建立和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规则、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合理组合,打破条块分割和封锁,保证公平竞争和避免垄断,仅仅依靠市场本身的作用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借助国家的干预和协调,加强市场管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实质上就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宏观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简称。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是不可能的,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有局限性。因此,国家必须进行宏观的调节和控制。但是,国家的宏观调节和控制并不是仅仅运用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等进行直接的干预,而是主要运用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以及指导性计划等进行间接的监管与协调。国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对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宏观调控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国家在对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社会成员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简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成员在遇到年老、失业、病残等风险后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以此来体现社会的公平。但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市场追求的是效率,因此,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需要国家的介入和干预,建立一种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在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要由经济法进行调整。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始终的指导思想及理论依据。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决定的,它是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也是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在法律上的体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正确地运用经济法规有效调节社会经济关系,指导人们的经济活动,管理好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社会经济就会顺利发展;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社会经济就会受到束缚和挫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规律都在起作用。有的规律对一切社会都起作用,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有的规律只对某些社会起作用,如价值规律。经济法应把这些客观规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方式、手段、程序和范围来调整经济关系。人们的经济活动只有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促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则

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决定了所有制结构上的多元化,其中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基础是人民群众长期斗争和辛勤劳动的结晶,坚持并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我国各种立法的共同指导思想原则。

我国现阶段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外,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它们之间的协调并存与有序竞争,有利于保持国家经济的活力,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通过经济法确认这些经济形式的合法性,制定相应的法律形式和采取综合调整手段,达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目的。

(三)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责任制是一种规定人们在社会分工中的职责、权限、利益的经营管理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对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予以协调并进行经济核算,以便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我国实行的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这是一种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制。这种经济责任制,要求协调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企业内部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制的原则就成为我国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我国实行的经济责任制是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制。它不仅把责任和权利结合起来,而且还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否则,有责无权,履行责任缺乏必要的条件,责任就会落空;如果有责无利,履行责任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责任也会落空。所以,国家要给经营者必要的权利和应有的利益。责、权、利三者,责任是第一位的,履行责任就是要提高经济效益,这是实行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所在。为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共同实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经济法应当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

(四)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

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中心,是检验我们经济政策、经济工作的实践标准。经济主体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用尽可能少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经济效益包括微观层次的企业经济效益与宏观层次的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原则给经济法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如通过计划法、基本建设法等法规,恰当地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合理地确定经济布局和投资方向,保证我们的经济能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通过企业法规和有关经济责任制,提高企业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贯彻发挥优势、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促进联合的方针,引导企业按专业化协作、经济合理原则,以大城市为经济中心,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开展合理竞争,相互促进提高,在联合中出效益,在竞争中出效益;运用涉外经济法规,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我们的经济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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