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一般来讲,绝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也就是合同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有履行义务,无法发生抗辩权。
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某学校与服装厂签订定做1000套学生服的合同。双方约定在学校开学前五日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定做任务后,学校却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酬金。服装厂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可以拒绝学校的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道理同前。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百分之四十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三日内发货到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付余款。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该合同由一方当事人先履行。
3.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已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债务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但是对不安抗辩权要严格加以限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一般的违约,而是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也就是根本违约,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规定了两项义务:①举证责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才可中止履行合同。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②通知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但为了避免对方因此受到损害,《合同法》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要及时通知对方。
中止履行合同是指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而非终止合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时,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某画家甲与顾客乙约定,由甲为乙画像,乙应先预给酬金1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患重病卧床不起,极有可能无法再为乙画像。鉴于此种情形,乙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其中止履行先行支付酬金的义务。甲接到通知后,向乙提出,如果自己在十五日内病情好转能够作画,乙仍应先行支付酬金。十五日后,甲的病情无好转迹象。于是乙主张解除合同。
四、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例如,甲与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外,丙向乙借了一笔款项,丙应向乙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丙不还乙的借款,就可能影响乙向甲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乙怠于向丙追索到期债权,就会对甲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行使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须有四个条件:
1.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损害到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发生,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例如,某餐馆老板欠债权人的钱,其用以还债的主要财产是一辆桑塔纳轿车,但该餐馆老板却将桑塔纳轿车无偿赠与其亲属,致使自己无法偿还债务。那么该债权人就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赠与桑塔纳轿车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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