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要原则和主要特征,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运用国家权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三个方面:
(一)立法保护
国家在立法和制订有关政策时应当主动地、有意识地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与尽可能的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二)行政保护
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次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技监、卫生监督、物价管理、食品检验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司法保护
首先,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应当运用刑法的手段予以严惩。其次,在消费争议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及时判决。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大众传播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此外,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各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们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三、我国的消费者组织
(一)消费者组织的含义
消费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其特征主要有四点:
1.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2.消费者组织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3.消费者组织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是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官意民办”的消费者组织。其职能有: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另外,本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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