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税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也即一个生产环节的销售收入额,扣除同期已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记入成本的包装物金额后的数额,或者一定时期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取得劳务时所支付款项的差额。
增值税具有下列优点:
1.它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负分配相对公平,促进企业竞争。
2.增值税采取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可以使经济链条各环节的相关企业在纳税上相互监督,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可靠。
3.增值税的课征与商品流转环节相适应,但税收额的大小又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税负在各环节的合理分配,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和基数协作,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有如下规定。
1.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法定标准以下、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余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在我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法定增值税值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销售应税劳务,均应缴增值税。因此,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包括:
(1)基本税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维修修配劳务,适用百分之十七的税率。
(2)优惠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百分之十三的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即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这些货物目前包括原油、柴油、糖、售外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先分别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销项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法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从2009年1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3)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出口货物退税。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可以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
5.免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此项自1996年4月1日起已取消进口免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游艇、汽车、摩托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免税项目。此外,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也免征增值税。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记载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既是销货方税额,又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是购货方进行税款抵扣的依据和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犯罪有具体规定。
二、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实体的内容主要有:
1.纳税主体
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税目有9个,税率为比例税率,具体内容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8%;娱乐业的税率为5%~20%,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法》有特别规定者除外。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费、代垫款项及其价外收费。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4.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费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了这些免税项目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项(日)营业额100元。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国一般都有选择地将那些消费量大、需求弹性大和保税源普遍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主要包括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嗜好品、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产品以及高能耗产品等。对这些消费品征税或者多征税,不会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我国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纳税主体
消费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2.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针对特殊消费品、奢侈品,对生活必需品不征收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共设置11个税目,具体是指: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3.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共有10个档次,最高位45%,适用于甲类卷烟;最低为3%,适用于小排气量的汽车。定额税率有4个档次,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成品油等采用定额税率,对其余应税品目采用比例税率。
4.税额计算
消费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收办法。适用比例税率的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办法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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