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认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以下几个概念需要理清。
(一)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而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内部民事审判权的具体落实。而二者之间的联系在于: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二)管辖权与审判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力,管辖权则是法院系统内某一级人民法院或某一个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审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权限。审判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管辖权是审判权的进一步落实,审判权只能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因此,凡是确定了某个具体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这个法院对该案件就有权审判,同时也有义务进行审判。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则无权处理。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在审判上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管辖的问题。正确确定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各个人民法院明确自己的管辖范围,便于其正确行使审判权,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管辖不明,容易造成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争执,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其次,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及时起诉,避免因管辖不明致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四处奔波,费时耗资,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再次,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涉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使管辖权,保护当事人权益,实际上与维护国家主权密切相关。最后,有利于正确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分工,充分发挥行使审判权的积极性。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确定管辖应当依据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这是体现人民司法的重要原则。为了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和进行其他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类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不同的诉讼关系,合理规定了不同的管辖,以利于各级、各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的裁定生效后,必须执行。判决和裁定不能依法执行,不仅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且损害法律的尊严。因此,确定管辖时,必须考虑裁判的执行问题。
(四)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裁判不公,规定了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为便于排除或减少某些行政干预的因素和考虑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能力,我国适当提高了某类案件的审级,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为防止少数法院违法受理诉讼,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等。
(五)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为了适应各种特殊情况,我国有必要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处理管辖问题的机动权。因此,民事诉讼法在确定法定管辖的同时,又规定了机动灵活的裁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共同管辖等制度。
三、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这几种管辖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作的分类。
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依管辖是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用裁定、决定等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对管辖权民议的裁定。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某一个或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协议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的管辖。
(三)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管辖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案件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管辖权但与此案件有牵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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