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和特点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方式,反映的是解决争议的动态过程,因此,它必然由一系列的民事诉讼程序构成。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由司法机关执行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故人们常将民事诉讼制度叫做民事诉讼程序或统称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其实,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远比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丰富,它除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外,还包括民事诉讼的原则、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对象、民事诉讼模式以及保障民事诉讼运作的其他规范。
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具有以下特点:①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即民事诉讼程序是动态的规范,而不是静态的规范。②它是国家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程序,具有确认或者实现民事权益的功能。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法律规范,它的直接作用在于通过解决争议来确认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主体的权利。③它由人民法院掌握操作,并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介入。也就是说,在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实现主体权利的过程中,只能由享有国家审判权的法院主持,而不能由非审判主体主持。④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并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对法院和诉讼参与人都有约束力,不得违反,并且其运作过程和运作结果必然涉及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体系构成
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根据其特点和具体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1.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具有解决争议的功能,它是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基础。民事审判程序按其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分为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前者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后者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宣告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凭借国家强制力量,实现权利主体经过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组织确认的权利。因此民事执行程序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是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执行程序分为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特殊民事执行程序(即破产清偿程序)两种,两者的特点和运作方式有所不同。
3.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是指由民事诉讼规定,由法院操作,并服务于民事权益的确认或者民事权益的实现的程序性规范,它同样具有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一些基本特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中的附属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①诉前财产保全程序。②对民事诉讼中特定事项的复议程序。例如,当事人对法院有关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当事人对法院使用某些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程序等。③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我国《仲裁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⑤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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