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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运行状况如何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国家机构,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国家权力掌握在剥削者手中,为它服务的国家机构则成为对劳动阶级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可见,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构在组织和运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在制定法律和决定重大问题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在整个国家机构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核心的地位。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活动的基础和保障,其内容具体包括: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责任制的形式有集体责任制与个人责任制。

三、中央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行使最高监督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扩大,使常委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等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被选为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在外交方面,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执行和行政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即国务院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系列的组织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项决议的国家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广泛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等。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军事领导机关,它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国的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

(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从属于本级人大,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人事任免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执行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同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领导。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为专门审理特种类型案件而设立的,如军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直辖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支持公诉与审判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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