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概念
在民法法系的法律理论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这已经成为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在建立其法律体系时所共同运用的结构。公法是涉及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则是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与发展、“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以及法律价值观向“社会本位”的转向,使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受到冲击,出现了一些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其一。经历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在认识到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本身的局限性后,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加强了对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宏观干预。在西方,出现了两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即社会法和经济法。
经济法是一门年轻而又博大精深的学科。说其年轻,是因为较之民法上千年的发展史,经济法仅有200多年的历史;说其博大精深,是因为经济法产生于政府与市场互动的复杂背景之下,经济法的体系非常庞大而复杂,具体制度又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和管理国民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经济法是由数量众多的单行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的统一整体。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等)作为国家的代表始终参与其中,作为经济关系主体的一方行使法定管理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就此而言,经济法的性质接近于行政法,所以也有人将经济法称之为经济管理法或者经济行政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即国家以间接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与控制关系;第二,市场监督管理关系,即国家对市场主体及其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特征
1.政策性
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而经济生活的变动是非常迅速的,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作为成文法的经济法,具有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这样,就需要在法律与经济之间加入政策性的考量,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也由此而有了紧密的联系。现代国家广泛运用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竞争政策、消费者政策等,几乎渗透到国家经济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以及经济法的每一个部分和分支,这些政策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性的政策”,而是具有巨大影响的,对法律体制具有“补漏”和“缓冲”价值的政策。经济法政策性的特征要求经济法成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政策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而日趋成熟。
2.社会性
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具有社会公益性。它虽然也同时关注社会主体个人的权益,但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的最初的切入点或出发点是不同的。民法的切入点是权利,而后通过对每个权利的维护来达到对秩序的维护;而经济法则首先着眼于秩序,通过宏观地强调经济的有序来保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简言之,民法的运作途径是从权利到秩序,而经济法则是从秩序到权利。或者说经济法关注的直接利益是整体性的,为了维护整体的利益,经济法对个体的权利和行为在必要时反而会作出一定的规制和导向。
3.系统性
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表现为从生产到流通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相互渗透形成综合的体系。现实的经济物质生活要求法律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以往传统的法律部门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上常常较为被动,就单个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问题或权益纠纷进行规制,而经济法作为上层建筑直接反映了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综合性和系统性。经济法虽然也要规制经济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及具体的权益纠纷,但经济法的根本出发点是对经济运行实行全面的宏观的系统的协调。
国家在经济法制建设方面,运用经济法调整一系列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不同的经济关系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渗透与联系,具有系统性。各类关系都涉及国家经济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的全局,需要在总体上有一个全方位的制度设计,以系统的理念对经济运行实行系统协调。
4.灵活性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然后又可以将每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再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经济法部门。可见,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
(一)企业组织管理法
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企业组织管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做进一步划分。例如,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企业组织管理法、公司企业组织管理法;或者划分为国有企业组织管理法、集体企业组织管理法、私营企业组织管理法等。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市场管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宏观调控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又可以划分为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
三、经济法的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1.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市场主体及经济活动的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2.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二)合理竞争原则
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借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有序竞争。是有范围的竞争,是有调控的竞争,是有节制的竞争。
2.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
(三)协调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协调发展是指经济法应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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