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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经济法角度主要从中央银行法及金融调控监管法对金融法加以论述。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

一、税法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分为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关系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因此税法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部分是征纳实体法,一部分是征纳程序法。

税收法定,有税必有税法,任何实体税法都是由下列这些要素所构成的: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实体税法就是这些要素的罗列,当然,具体到一部实体税法不见得这些要素全部具备。税法的构成因素中较为重要的有: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这三个要素是任何一个实体税法都要有的,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税法都是无法执行了。

(一)实体税法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货物的销售收入额扣除购入原材料等支出额以后的余额。我国于1984年9月由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开始试行增值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开始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在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而且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税率、税额也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以及供求、价格等情况而有差别。但是消费税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在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在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税

关税是主权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一般由设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国家指定的其他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来征收。关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它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执行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5.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年底,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境内不同所有制企业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和不同企业所得税法的局面。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除此以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企业所得税制度。

6.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人员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颁布以来,历经六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

(二)程序税法

程序税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收争论程序、税收处罚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程序税法主要是1992年9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2月、2001年4月两度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功能

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如货币的发行、借贷、收付等。广义的金融业包括财政,但一般所称金融是狭义的,即财政以外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金融法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金融法在性质上跨越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其他社会法等多种法的部门。经济法角度主要从中央银行法及金融调控监管法对金融法加以论述。

(二)金融法的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众多复杂,决定了金融法的内容也很庞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分为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等六个部分,具体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银行结算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艰巨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为支柱,以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行政法规和各监管部门发布的金融规章为主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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