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宪法》赋予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也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而休息权是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体现出来的,没有对工作时间的法律限制就会对休息时间造成各种形式的侵占;没有对休息时间的法律保障,同样会形成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各种形式的侵占。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工作与休息时间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从而全面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因而,工作与休息时间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关于工作时间的基本规定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
工作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给付报酬的计算单位。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足够的劳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将受到影响;劳动者加班加点,按规定可以得到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将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计件工作日。
1.定时工作日(标准工时制度)
定时工作日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固定的工作时数,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和延长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
是法律规定的,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国的标准工作日实行的是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5日工作周。
(2)缩短工作日
是指每个工作日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条件艰苦或高度紧张的工作以及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目前,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夜班工作时间、哺乳期母亲的工作时间、特殊劳动岗位的工作时间、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
(3)延长工作日
是指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生产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具有突击性、季节性特点的行业。针对这种情形,允许某些企业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综合工作日制度。
2.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对按其职责要求以及工作性质需要机动作业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综合工时制度,是指对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等。
3.计件工作日
是指以职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时制度。计件工时制度在确定劳动定额时必须合理。
(二)休息休假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在实践中,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安排休息时间应该贯彻以下原则:第一,劳动间歇原则。如在日本,规定劳动时间超过6小时的,应在中间给予不少于45分钟的休息;超过8小时的,至少给予1小时的休息。第二,劳动者同时休息原则。第三,劳动者自由利用原则。
休息时间的种类随社会经济与文化状况的发展而不同。目前,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休息时间种类和内容如下:
1.工间休息时间
即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单位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享有的用以解除工作紧张状态的休息时间和满足自然生理需要的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
即在上个工作日结束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内所享有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5~16小时。这段时间应属于劳动者完全享有自主支配权的时间。
3.休息日
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4.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法律规定全体或部分公民所享有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或开展政治活动以及用以娱乐休闲等的一段时间。
5.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曾在部分职工中试行过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5条重新确立了这一制度,2007年国务院根据《劳动法》的这一授权性规定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探亲假
是指职工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与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主要依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
7.产假、婚假、丧假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婚假,法定假期为3天;晚婚的为15天(包括3天法定婚假)。丈夫护理假、晚育价、哺乳假、丧假为1至3天。
(三)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加点,是指在工作时数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小时计算。
加班加点减少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业余学习、料理家务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不利于劳动者的健康和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巩固劳动纪律,因而,各国都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我国《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我国的《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以下两个方面限制延长工作时间:
1.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履行相关的手续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实行,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上述限度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但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应补救或工资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公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法律制度
(一)工资的概念和重要性
工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资泛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其他有价物。狭义的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获得的一定的货币报酬。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工资既是一个分配问题也是一个生产问题;既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费,又关系到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创造。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劳动耗费的补偿形式,关系到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劳动职业技能的提高,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对企业而言,工资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分配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工资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产品成本的高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工资分配合理与否关系到劳动者生产积极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系到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对社会而言,工资是反映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政治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工资制度的立法及改革。
(二)工资的范围
工资总额包括六项: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表现为其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刚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见习工资也属于计时工资。根据计算工资的计时单位不同,可以有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之分,最近还开始推行年薪制。
2.计件工资是指在一定技术条件下,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采用哪一种基本工资形式。
3.奖金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物质奖励,是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它可以弥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在分配方面的不足,普遍适用于各种用人单位。奖金的种类很多,包括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和安全生产奖。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其的物价补贴。津贴的种类繁多,如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要求给予所有工人的最低限度的工资能够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有过得去的生活。可见,最低工资制度是劳动者及其家人为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最低保障。
《劳动法》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也就是说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因为我国地域辽阔,由于历史和自然因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宜于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也不得附任何额外条件。用人单位应该在工作地点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的,也可由劳动者授权的人代为领取。
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必要措施。这方面的最早立法要算英国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这跟当时经常发生的大量的灾害性职业事故有关。即使在现在,灾害性职业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并严格执行至关重要。
同时,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有些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仅涉及人的身体和生理健康和安全,也涉及对劳动者心理与精神健康的关注,如瑞士即将防止性骚扰列入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范围。
(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包括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两类。职业安全是为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卫生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职业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内容。
2.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1)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即在女性的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实施特别保护。《劳动法》以及其他项法律法规规定了在女性“四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还对工作和休息时间做了特别的规定。
(3)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女职工保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
3.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是指16岁至18岁的少年工人。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其内容主要有:
(1)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时,禁止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
(2)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还规定了对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的工作。
(3)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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