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争议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能起诉到法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范围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案件。(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案件。(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利和不履行行政机关应履行职责的。(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机关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行政代理人。
1.原告与被告
(1)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如果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若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相对的实施行政管理的应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2.共同诉讼人
原告或被告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其中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即为共同诉讼人。
3.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原告、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的公民或组织。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行政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四、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1.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证据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机关理应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2.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可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该行政决定是否恰当和合法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条规定,行政诉讼是否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即是否实行复议前置原则,从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应充分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愿,便于他们行使诉讼权利,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也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4)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行政案件起诉的必备法定条件。
2.审理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七、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违法执行职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作为一种国家赔偿制度,它的建立对实施《宪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提出赔偿请求有两种程序:(1)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2)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行政侵权赔偿的审理同一般行政诉讼的审理不同。对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受害人可以变更、放弃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可以同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法院对赔偿争议的裁判不限于一般行政诉讼裁判中只能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而是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认赔偿责任或驳回起诉。
八、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主体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因不服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入、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对一方为外国公民、法人提出的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同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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