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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均采取有追溯力的自始无效原则。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当事人而言,婚姻的无效与被撤销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夫妻关系问题。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双方之间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就人身关系而言,在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问题上,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而应按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在财产关系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任何一方不可基于同居关系,要求对方扶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可依双方协议由双方或者有能力的一方偿还。对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首先应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在当事人同居期间受孕而出生的子女,因其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应为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都不得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因此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确认重婚无效的同时,在对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处理方面首先要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应得的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有过错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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