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离婚的法定程序
(一)登记离婚的机关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登记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须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
1.申请
凡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必须写明婚姻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的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应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男女双方是否确系自愿,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3)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是否对子女抚养、监护、抚育费的负担、财产处理等已有适当处理。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主管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离婚是一方要求而非双方自愿要求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夫妻双方并非合法夫妻即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解除,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所有的条款包括财产分割条款和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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