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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有两种情况: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既受生父母的抚养教育,又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即继子女的生活费、抚养费由生父母负担一部分,继父母负担一部分,或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双重的,既与生父母保持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又与继父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继父母和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型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无须继父或继母抚养,或者继子女由生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彼此间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以上的两种类型中,第一种类型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已经实际上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即当继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相互继承权利是有条件的,即只有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才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形成相互继承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也是双向的,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的同时,继父母也享有继承继子女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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