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的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立的一项保障教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以及第36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一)提出申诉
教师应当提出申诉书,其内容主要有:(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被申诉人(指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3)申诉要求。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并就其陈述理由。(5)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二)对申诉的处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做出不同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答复申诉人不予以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出如下处理:(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的,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2)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3)学校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变更不适用部分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4)学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进行修改或废止。(5)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起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主管教育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属于其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6)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内容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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