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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申诉制度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首先,学生要提出申诉;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三、学生的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是依据《教育法》第42条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非诉讼性的特点。

(一)学生申诉的程序

首先,学生要提出申诉;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申诉的,学生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写明申诉人的年龄、性别、住址、与被申诉人的关系等;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写明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某个具体行为的实施,要求受理机关重新处理或撤销决定的具体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要求写明被申诉人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和处理决定的事实与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只要认为是受侵害,都可提出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主管机关受理申诉后,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处理: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如果处分或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处理或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定;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进行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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